去年 6 月,六旬大坑西邨居民被指在邨內梯間擺放擴音器,播放居民對重建大坑西邨的不滿及訴求,被票控一項「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罰款 1,500 元。
居民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二(22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他親自陳詞指,擴音器是由街坊「夾錢」購買,他僅是聯絡人、擁有者,質疑原審混淆擺放者及擁有者。他否認擺放擴音器,「百分百唔係我擺喺度,唔係我製造噪音」。法官押後裁決。

居民上訴指街坊「夾錢」買擴音器
上訴人黃桂強(判刑時 65 歲),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律政司一方採納書面陳詞。
暫委法官李俊文引述黃的上訴理由:涉案擴音器由街坊「夾錢」購買,擴音器上寫有黃的電話號碼﹐他僅是聯絡人、擁有者,質疑原審混淆擺放者及擁有者;沒證據顯示黃是執行者,即在梯間擺放擴音器、製造噪音,認為原審裁判官犯錯。
黃在庭上補充,邨內居民大多數 70 多歲,他在邨內算是比較年輕,故由他負責對外溝通,重申是街坊「夾錢」購買涉案擴音器,「好似業主立案法團,大家夾錢開吓茶會、食吓飯」,又指「百分百唔係我擺喺度,唔係我製造噪音」。
黃又提到,兩名警員證人供詞矛盾、粗疏,惟官指這非他的上訴理據。官認為,本案非嚴重事情,若將本案比喻為偷錢,現時黃的說法是「打荷包唔係我」,聽畢陳詞押後裁決。
原審:即使出於好意 有其他方法申訴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黃桂強在 2024 年 6 月 4 日下午 9 時 4 分至 9 時 20 分期間,在深水埗大坑西邨 1 樓和 2 樓的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擴大聲音時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潘國輝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
原審暫委裁判官蘇竟裁決時稱,兩名警員查問被告時,被告均指擴音器屬於他,且擴音器上寫上「黃」字及一組電話號碼,為被告的姓氏及電話號碼,裁定被告有擴音器的控制權及管有權。
原審又指,就算被告出於好意、具良好動機表達訴求,都不構成抗辯理由,「本席認為佢哋有其他方法作出申訴,喺唔影響其他人之下有好多方法」(見報道)。
HCMA47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