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恒大集團(3333)早前被頒令清盤,清盤人隨後向恒大創辦人許家印等人,追討逾 480 億港元股息等。法庭另再頒下資產禁制令,禁止許等人處理近 600 億港元資產。許另須披露其個人資產,但許並無遵從法庭命令。
恒大遂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頒令由清盤人擔任接管人,以便調查及披露許的資產;許一方早前提出反對。法官歐陽浩榮周二(16 日)於高等法院判下判詞,下令由清盤人接管許的資產,許另須付訟費。
判詞:許不披露資產、法庭須任命接管人
判詞引述背景指,法庭早前頒令要求許披露資產,而許沒有遵從命令。許的法律代表曾解釋,據許在中國內地的律師指,許現時在內地被扣留,無法處理資產,並非刻意違反法庭命令。許一方又指,法庭任命接管人並非必要,現時清盤人已得悉許的部分資產。而此舉對許具侵略性,有損《基本法》保障的財產權。
法庭質疑,許一方的說法僅為傳聞證供,他們不知該名內地律師如何得知此消息,亦不知道該律師的身分,故法庭未能接納為證據。
另外,法官認為清盤人並不掌握許的全部資產,加上許未有披露個人資產,法庭須任命接管人,否則難以有效執行法庭禁制令。法官強調,接管人僅有權調查及維持許資產的現狀,不會妨礙其抗辯,而許在《基本法》下所獲權利亦非絕對,指其財產權事實上已受禁制令限制。
判詞:應由清盤人擔任接管人
法庭認為,由清盤人擔任接管人是合適人選。至於許一方提出反對,認為由敵對訴訟的一方,作為接管人並不合適。法庭重申,接管人只是有權調查及維持資產現狀,不會因而有利益衝突。但為免出現任何衝突,法庭同時任命高露雲律師行的何文基律師,擔任「監督律師(supervising solicitor)」,適時處理任何潛在問題。
原告為中國恒大集團,被告為創辦人許家印、前行政總裁夏海鈞、前財務總監潘大榮、XIN XIN (BVI) LIMITED、許的前妻丁玉梅、前行政總裁夏海鈞、EVEN HONOUR HOLDINGS LIMITED。
HCA551/2024,HCMP 108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