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歲男子被指在 2013 年至 2014 年,趁 3 名女同事在其住所留宿時,在蔘湯和水等下藥迷暈對方,被控 3 項「施用毒藥或有害物品」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二(2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27 個月。
法官練錦鴻指,本案接近傷害他人身體,事主除了一時不適,「其實心理上的傷害較為嚴重」。官又指,被告與事主屬同一直銷團隊、感情深厚,被告妻亦是團隊成員﹐使事主沒防避之心,斥被告濫用身分、破壞誠信,須加重刑責。
官指事主心理傷害較嚴重
法官練錦鴻早前裁定被告潘迪偉罪成後,為他索取背景、心理及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指,報告顯示被告無精神問題、重犯風險低,盼法庭輕判。
官判刑時指,被告在 2013 年至 2014 年期間,將成分不明的飲料予 3 名事主飲用,使她們迅速失去知覺。其中一人醒來時躺在床上、蓋著毛巾、頭髮濕透,沒證據顯示其餘兩人失去知覺期間受侵犯。
官指,本案接近傷害他人身體,傷人案的受害人有較明顯的傷勢,本案事主除了一時不適,「其實心理上的傷害較為嚴重」。
官指破壞成員之間誠信須加刑
官又提到本案特別情況,指被告侵犯他人自主權,被告與事主屬同一直銷團隊、相識相熟、感情深厚,被告妻亦是團隊成員﹐使事主對被告沒防避之心。官指,被告濫用成員身分,破壞成員之間的誠信,須加重刑責。
官認為,被告有計劃、行為連續,在 5 個月內干犯 3 項控罪,不是一時衝動﹐如非有人警覺,其他事主只會懷疑不適是身體問題所致,不予追究。
就辯方求情指,被告母親患阿茲海默症、女兒患抽動障礙,官指被告入獄無法照顧兩人,然而法庭必須發出阻嚇訊息。官將首罪量刑定在 15 個月監禁,另兩罪量刑定在 10 個月監禁,考慮整體案情,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27 個月監禁。
被控 3 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罪
被告潘迪偉(現年 44 歲),被控 3 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罪,指他於 2013 年 12 月某日、2014 年某日、2014 年 4 月 25 日在九龍廣播道 45 號至 49 號柏苑,分別非法及惡意向 3 女子施用毒藥,即催眠藥,意圖使該她們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官裁決時指,3 名事主作供時均能清楚說出核心事件,經歷亦有相同之處,故認為各女事主作供時沒有動機作偽、合謀污衊被告。官又指,女事主飲用飲料後均感不適,唯一推論為被告曾在飲料中加入物品。
DCCC8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