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蔘湯落藥迷暈借宿女下屬 43歲男子不認罪 事主稱沐浴時失知覺翌日醒時全裸

涉蔘湯落藥迷暈借宿女下屬 43歲男子不認罪 事主稱沐浴時失知覺翌日醒時全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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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潘迪偉。
事主:工作後不時留宿被告家中

控方先傳召歐姓事主作供,歐供稱約在 2009 年,透過前男友認識被告潘迪偉,後在被告太太邀請下,於 2011 至 2012 年期間,加入營養補充品及護膚品營銷公司 NU SKIN,擔任銷售員,潘及其太太均為其「上線」,但因被告太太居於澳門,故歐加入公司後,大多與潘交流及工作,每月會見面數次。

歐補充,其後需在 2013 年 7 月達到指定營銷目標,故在同年 2 月至 3 月間,經常與潘見面,有時更會於工作後,留宿在潘位於九龍塘廣播道的寓所,住在其姊的套房中。

事主:喝下蔘湯後失意識

歐指,案發當晚兩人外出工作後已夜深,歐遂前往潘的單位留宿;兩人到達單位後,歐在客廳喝潘所給予的蔘湯,之後前往套房,鎖門後更衣沐浴,惟開啟花灑數分鐘後,突然失去意識,再次清醒時已是翌日。

歐續指,醒來後發現自己身在套房床上,頭髮及全身均濕,身上僅蓋有毛巾和被鋪,沒有穿上衣物,但不記得昨夜發生的事,亦發現其套房門鎖被撬開、套廁門外有水漬,故走出客廳,詢問潘為何她全身濕透。

歐指潘當時稱「你太攰,喺廁所暈咗」,又責怪歐將門鎖上,指他昨夜發現有水滲出套房門,故撬門從套廁中救出她,並用毛巾包着她後,抱她上床,歐聽畢被告解釋後,雖感奇怪,但並無繼續追問,遂離開單位,其後亦沒再次單獨前往上述單位。主問期間,歐在憶述案發情況後落淚。

事主:有同事透露相近經歷

控方關注,案發當晚是否首次喝潘給予的蔘湯,歐指過往亦曾試過上潘家中留宿,及飲用他所提供的蔘湯,次數多於 5 次,每次潘都會向她稱,母親得悉他們工作辛勞,故為他們煲湯。歐又指,過往喝蔘湯後會感到特別容易入睡,每次合上眼後即可「瞓到天光」。

控方又問及,為何歐於 2019 年 4 月 20 日才報警。歐解釋,當初曾懷疑事件,認為她暈倒並非因為身體健康問題,但當時並沒有向太多人提及,直至 2019 年初,另一上線同事,即案中周姓事主,向歐敘述其經歷,歐才告訴周「我話我有相同經歷,都係飲咗某啲飲品後無咗記憶」。

另一同事懷疑公幹時
曾被落藥迷倒

辯方盤問時,歐供稱周姓事主曾致電她,周稱懷疑與被告公幹時,被潘落藥,歐隨即指,自己有相同經歷,故約周面對面討論。歐指,周姓事主在咖啡店向其透露,周與潘到內地公幹及入住酒店後,周喝過橙汁後失去知覺,翌日起床時發現身體不適,後來翻查酒店閉路電視,發現潘曾用房卡進入周的房間,逗留一段時間後才離開,但當時該酒店不願提供片段,故沒有報警處理。

辯方指出歐姓事主在供詞提及,她在報警前夕,即 4 月 15 日至 19 日,參加了公司旅行,稱「去完公司旅行一齊報警」,遂問及上述旅行及報警事宜。歐解釋,該次為周姓事主獎勵下線員工的旅遊,參加者包括涉案周姓及何姓事主,期間她與周姓事主曾分享所遭遇的經過,其後她聯同其他事主報警。

辯方:撬門後發現事主身披毛巾

辯方指出,案發當日歐在涉案地點,曾向潘分享感情問題,而兩人當時一邊喝紅酒,一邊傾談心事。歐稱並不記得。

辯方又指出,案發當日潘並無給予其蔘湯,而歐返回房間後,僅虛掩房門,潘其後發現有水滲出,故進入套房及撬開廁所門,並發現歐當時身體上包著毛巾且坐著按電話,潘隨即詢問歐「做咩搞到濕晒」,歐並無回應,更掌摑潘,然後坐回床上繼續按電話。

辯方指,歐當時稱,新相識的男子介意她在被告家中留宿,潘隨後拿出風筒及其太太的睡衣,勸喻歐盡快穿回衣物、吹乾頭髮後休息;翌日歐起床後,向潘詢問為何套廁如此混亂,潘指歐「你飲醉酒,沖涼沖咗好耐,啲水係咁滲出嚟」,所以他破門而入,最後歐向潘道歉。歐均指不同意。

辯方亦關注,歐有否懷疑潘有不軌行動。歐哽咽表示「同被告感情非常之好」,因此案發前「冇去諗過」,而案發後認為事情太古怪,「唔敢再去諗(被告)有冇做過啲咁嘅嘢」。

被控 3 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罪

被告潘迪偉(42 歲,報稱其他職業),被控 3 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罪,指他於 2013 年 12 月某日、2014 年某日、2014 年 4 月 25 日在九龍廣播道 45 號至 49 號柏苑,分別非法及惡意向 3 女子施用毒藥,即催眠藥,意圖使該她們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3名事主分別姓歐、姓何及姓周。

DCCC8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