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歲男子被指在 2013 年至 2014 年,趁 3 名女同事在其住所留宿時,在蔘湯和水等下藥迷暈對方,被控 3 項「施用毒藥或有害物品」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二(2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27 個月。
法官練錦鴻指,本案接近傷害他人身體,事主除了一時不適,「其實心理上的傷害較為嚴重」。官又指,被告與事主屬同一直銷團隊、感情深厚,被告妻亦是團隊成員﹐使事主沒防避之心,斥被告濫用身分、破壞誠信,須加重刑責。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4 歲男子被指在 2013 年至 2014 年,趁 3 名女同事在其住所留宿時,在蔘湯和水等下藥迷暈對方,被控 3 項「施用毒藥或有害物品」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二(2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27 個月。
法官練錦鴻指,本案接近傷害他人身體,事主除了一時不適,「其實心理上的傷害較為嚴重」。官又指,被告與事主屬同一直銷團隊、感情深厚,被告妻亦是團隊成員﹐使事主沒防避之心,斥被告濫用身分、破壞誠信,須加重刑責。
43 歲男子被指在 2013 年至 2014 年,趁 3 名女同事在其住所留宿時,在蔘湯和水等下藥迷暈對方,被控 3 項「施用毒藥或有害物品」罪。被告不認罪,周一(18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押後至 9 月 23 日判刑。
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3 名事主作供時均能清楚說出核心事件,經歷亦有相同之處,故認為各女事主作供時沒有動機作偽、合謀污衊被告。官又指,女事主飲用飲料後均感不適,唯一推論為被告曾在飲料中加入物品。
辯方求情時指,其 6 歲女兒於半年前被診斷患有抽動症,醫生明言難以治療,建議父母悉心照顧及陪伴女兒,避免病情加重,冀法庭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官則斥被告違反事主信任,案件案情嚴重,將考慮判處監禁式刑罰。
43 歲男子被指在 2013 年至 2014 年,趁 3 名女同事在其住所留宿時,在「蔘湯」、「水」等下藥迷暈對方,被控 3 項「施用毒藥或有害物品」等罪。被告不認罪,周一(17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6 天審訊,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同日作供。
被告稱 2015 年被上司質疑,是否對女同事下藥藉機侵犯,他當時不知「下藥」是否意指「中藥」,而自己的確曾給對方「蔘湯」,故沒即時回應。他其後擔心不作聲會被視為默認,故「求其認咗」有向事主遞上蔘湯,強調是用於解酒,不知為何事主說沒記憶。
被告又指,當時感到無法令同事相信自己,為保飯碗,遂自稱有易服癖、服安眠藥習慣,期望息事寧人。他之後與妻子及上司、事主面談,不知席間有人錄音,「知嘅話一定唔會招認」、「唔會貿然作假招認,要付法律責任」。
43 歲直銷公司男銷售員,涉嫌趁女同事在其住所留宿時,在飲品中加入催眠藥,迷暈對方,被控 3 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罪。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案件周一(10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歐姓事主供稱,被告為其公司「上線」,她為達指定營銷目標,2013 年 2 月至 3 月間,經常與被告見面,工作後不時會留宿被告家中。歐指,案發當日,被告向她提供蔘湯,她喝下後前往房間更衣沐浴,惟突然失去意識,醒來時已是翌日。當時其頭髮及全身均濕,身上僅蓋有毛巾和被鋪,沒有穿上衣物,被告則稱女方工作過勞暈倒。
辯方盤問時,歐供稱,有涉案另一事主曾向其透露有相近經歷,該事主稱與被告公幹時,喝過橙汁後失去知覺,後來翻查酒店閉路電視,發現被告曾用房卡進入自己房間,逗留一段時間後才離開。辯方另指出,案發當日被告撬門後,發現事主身上包著毛巾,坐著套廁內用電話;事主不同意。
27 歲診所護士與交往 7 年的男友分手後,2021 年初到前男友家中收拾物品時,請對方喝混入安眠藥的檸檬茶。對方感暈眩,她突然以刀刺向對方頸部,再自捅腹部。她早前承認一項蓄意傷人罪,周五(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4 年。 暫委法官周燕珠判刑時指,被告明知安眠藥的效用,並混入頗多的劑量,屬強烈的加刑因素,因為被告明知事主已沒有能力保護自己。而她亦明知刺頸可致命,相信她有預謀犯案,被告應感慶幸,控方沒有以更嚴重的控罪提控。 據案情及庭上透露,前男友事後頸部需縫 9 針,而被告自捅腹部需縫 49 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