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及 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危駕。他否認 7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 3 項非禮、兩項襲擊罪名不成立,餘下危駕及襲擊兩罪罪成,被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 6 個月,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陸振中於今年 9 月 9 日提出定罪上訴,律政司同月 22 日亦提出刑罰覆核,兩案暫未排期聆訊。
被告陸振中(判刑時 45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及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案件控罪主要圍繞兩次飯局。陸被控的 3 項非禮罪,指他 2022 年 6 月出席一飯局期間,三度趁女下屬 X 不勝酒力,帶她至熟食中心殘廁非禮、強逼口交。另外 4 罪,發生於同年 7 月飯局,陸被指醉酒但仍堅持駕車,期間對 3 名阻止他的下屬,包括 X 、蔡文浩、賴文顯施襲,並曾開車撞到其他車及逆線行駛。

官指行為遠遜謹慎人士應有水平
就非禮指控,區院暫委法官勞潔儀今年 4 月裁決指,X 證供反映她當日在殘廁內可能沒反抗,或令被告有所誤解,以為她同意,存在明顯疑點。至於危駕罪,官指陸短時間內與停泊的車相撞,又逆線行車,行為遠遜謹慎駕駛人士應有水平,因此罪成。
另外 3 項襲擊相關控罪,官裁定陸襲擊一名男下屬罪成,但認為其傷勢未構成嚴重傷害,改以較輕的交替控罪入罪;另一男下屬及女事主的襲擊指控則不成立。
官指多年成果付諸東流屬減刑因素
同年 8 月,法官判刑時指,陸有良好品格,犯案行為有違以往紀錄,相信他不會重犯,案中亦不涉濫用職權,不會因被告是休班警而加刑。再者,陸可能因本案而失去工作及利益,十多年成果可能付諸東流,屬減刑因素,最終判陸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相關警務人員已被停職,警方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根據既定程序跟進。
CACC361/2025、CAAR12/2025(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