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整合.上|案中有幾多個炸彈?8被告如何相識?被指控有何角色?

反恐第二案整合.上|案中有幾多個炸彈?8被告如何相識?被指控有何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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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超時逾一倍

本案原預定審 75 天,最後連同判刑一共審訊 165 天。陪審團裁定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交替控罪成立;其餘 5 人即吳子樂、楊怡斯、張淖淇、何培欣、周皓文所有罪名不成立。

高院法官陳仲衡將何卓為判囚 18 年,李嘉濱、張家俊則判囚 16 年 8 個月,接近控罪的刑罰上限。官指,本案嚴重性已達最高程度,而 3 人沒悔意;何沒減刑因素,另兩人則因此前沒案底而減刑 4 個月。反修例案中,3 人刑期僅次於反恐首案被告吳智鴻。(詳見判刑日報道

Q:案中有幾多個炸彈?3 宗爆炸事件何時發生?

明愛醫院爆炸案

首宗爆炸案在 2020 年 1 月 27 日於明愛醫院急症室發生。凌晨 2 時 20 分,急症室男廁傳出爆炸聲及冒出白煙,一名警署警長協助疏散巿民,事件沒有造成傷亡。警方發現,廁格喉管破裂、牆身熏黑。控方專家指涉案炸彈主要成份為「火箭糖」,屬低性能炸藥。

同日凌晨 4 時 52 分,有人在 TG 頻道「九十二籤」發訊息,指已放置一個「煙霧彈」作為警告,目的是迫使醫護人員罷工,又稱及後會放置「真正的炸彈」。

羅湖站月台爆炸案

接着的星期日,2 月 2 日下午 3 時許,羅湖站清潔工在列車車廂發現一個環保袋,車站台長發現內有橙色電線綑綁的物體、有紅燈閃爍,他將袋放在站長室外。環保袋內物品其後爆炸,冒出濃煙。事件未有造成傷亡。專家指袋內有兩個爆炸裝置,是用化學品製作的「閃粉」炸藥,是低性能炸藥,而其中一個裝置因設計不良未有爆炸。

同日晚上 7 時半,有人在「九十二籤」頻道發訊息,稱「這次的羅湖炸彈是我們放的,關口炸彈我說得出做得到」。

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爆炸案(沒發生)

控方指控,被告策劃在同年 3 月 8 日進行第三宗爆炸案,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的科大生周梓樂悼念活動,放置「墓碑型」的爆炸裝置,內藏 20 公斤炸藥。不過眾人前一晚在不同地點被警方拘捕。

本案共有 5 項可造成爆炸的裝置或物品,分別為明愛醫院案的「火箭糖」、羅湖站案的兩個「閃粉」裝置,以及警方在李嘉濱西環單位檢獲的「水喉通」炸彈、在宏創方單位檢獲的 31 克 TATP 粉末。

控方又指,警方在宏創方兩單位搜出逾一噸重的硝酸鉀、92.42 公斤鎂粉、57.7 公斤硝酸銨、3 桶重 16 至 22 公斤的汽油,屬可製作炸藥的材料,亦在一個煎鍋發現啡色混合物,驗出主要成分為「火箭糖」、另一樽「火箭糖」炸藥,以及兩個裝有「閃粉」炸藥的玻璃樽(未安裝引線或妥善封口,屬半製成品)。

李嘉濱的單位另被搜出硝酸鉀,而周皓文與兄長同住的房間,則被搜出有氧化鋁粉、次氯酸鈣等,控方指可製成土製炸彈的材料。

Q:炸彈有幾大威力?

控辯爭議爆炸裝置的能力、威力,因它是關鍵的控罪元素之一。

法官陳仲衡曾解釋,《反恐條例》主控罪針對被告有否意圖導致死亡、身體嚴重受傷,而裝置亦需「有能力」導致該些損害。交替控罪則針對被告意圖導致爆炸,而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造成嚴重損害。

法律101|甚麼是「陪審團指引」?

兩宗已發生的爆炸事件皆未有人受傷,不過控方專家、警方爆炸品處理課人員作供時指出,事件足以造成嚴重傷亡。

專家指明愛醫院爆炸案中,病人本身是難以逃生,而煙霧會遮蓋緊急顯示屏,令人們看不到逃生路線,吸入濃煙可致肺部灼傷。而羅湖站月台片段顯示,爆炸後濃煙「好耐都散唔走」,若當時炸彈是在行駛中的車廂爆炸,乘客無路可逃恐釀「人踩人」。

至於被指計劃在將軍澳放置「墓碑型」炸彈,專家供稱殺傷力範圍可達 50 米,甚至 300 米外都能聽到巨響和感受到衝擊波。

李嘉濱、吳子樂在錄影會面中形容,涉案的裝置為「煙霧彈」,稱無意造成傷亡。

辯方盤問時亦提出,「火箭糖」炸藥和「閃粉」炸藥可歸類為煙霧彈。惟專家不同意,指炸彈的效果取決於實際使用的地點、數量、盛載的容器等,「講唔到一出現某一種炸藥,就斷定佢嘅實際用途。」

陪審團最終裁定,所有被告主控罪不成立,而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的交替控罪成立。

反恐第二案 宏創方
大角咀宏創方(攝:CTH)

Q:8 被告是誰?如何相識?

控方指,第一至第五被告即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與楊怡斯,是案中「主謀」;第六、七被告張琸淇與何培欣是被牽涉入案,而第八被告周皓文則不涉及串謀控罪。

綜合控方案情、何卓為與張家俊的庭上供詞,以及被告與警方的錄影會面,大部分被告由 2019 年開始相識,而何卓為直接認識多人。

他於 2019 年 6 月因玩模型結識張家俊,同年 8 月因一同協助被捕示威者結識李嘉濱、11 月因教授自衛術認識吳子樂。至 12 月,他私訊在 Facebook 留言支持他的何培欣,並追求她,他供稱與對方一度成為情侶。惟何培欣一方否認,指兩人只是曖昧。

但何卓為指不認識楊怡斯,指控方誤認楊為他另一友人「Vivien」。至於張琸淇、周皓文,何亦稱不相識,只知張是吳子樂的女友,而周是李嘉濱的朋友。

Q:控方指控誰人製作炸彈?

控方指,宏創方 503 室與 1008 室單位是製作炸彈和存放原材料的場所,分別由何卓為及李嘉濱租用,而所有被告均曾經出入這兩個單位。何、李、吳子樂涉於單位內製作和測試炸藥;張家俊則製作遙控器、引爆的編程等,李亦購買化學品。

控方引 TG 訊息、閉路電視片段、被告招認等舉證,提出各人在 3 宗爆炸事件中的角色:

明愛醫院爆炸案

李嘉濱、吳子樂、何卓為:在宏創方製作炸藥
李嘉濱:運送裝置到明愛醫院
何培欣:與何卓為的 TG 對話提及爆炸失敗
上述 4 人:有 TG 對話與犯案過程相符

羅湖站月台爆炸案

何卓為、吳子樂、楊怡斯:運送裝置
張家俊:製作引爆遙控及編寫程式
吳子樂、李嘉濱:草擬「九十二籤」頻道發出的訊息
上述 5 人:有 TG 對話與犯案過程相符

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爆炸案(沒發生)

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商討計劃
何培欣:被何卓為提及可做哨兵
張琸淇:被吳子樂提及可以運送炸彈
何卓為、何培欣:買硫磺
李嘉濱:到現場踩線
楊怡斯:開設討論的 TG 群組、買假髮和面具等

此外,控方在開案指控,張琸淇和何培欣負責管理「九十二籤」眾籌的金錢,涉及價值 4 萬港元的比特幣及何培欣家中被搜出的 16 萬元現金。不過控方在結案未再提及此部分指控,被辯方質疑舉證失敗。

何培欣在裁決後申請取回現金,惟法官指根據處理證物的「相對可能性」標準考慮,裁斷該些現金是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取得,交由她保管,駁回其申請。(見報道

控方另指控第八名被告周皓文「企圖製造炸藥」,但指他不在串謀之中,亦未提及周在 3 宗爆炸事件中有任何角色。

下一篇,將會聚焦控方案情中,被告的關鍵 Telegram 訊息、招認,而各被告方如何挑戰證據的完整性。亦回顧辯方欲提出挑戰一位調查警員可信性的證據,法官為何最終否決。

反恐第二案 嘉頓山
控方指,多名被告在將軍澳爆炸事件的預定行動日前,相約在嘉頓山開會討論計劃。(攝:C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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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