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 9 人陪審團由周一開始退庭,經過約 28 小時退庭商議後,周四(4 日)下午一致裁定首 7 名被告《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 3 人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成立。第八被告的企圖製造炸藥亦不成立。
罪成的 3 人,何卓為聞判時點頭,李嘉濱微笑、表現平靜,張家俊亦見平靜;獲裁無罪的 5 人,吳子樂緊張、望天,楊怡斯低頭,張琸淇及何培欣眼泛淚光,張並向律師點頭、掩面飲泣。周皓文則平靜、點頭。有旁聽親友用紙巾拭淚。散庭時有律師團隊相擁。
法官陳仲衡押後至 10 月 10 日處理求情及判刑,並為 3 名罪成被告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另為第四被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兩名無罪被告有訟費申請,下次提訊將一併處理。
本案圍繞 2020 年明愛醫院急症室廁所、羅湖站爆炸案,控方亦指控被告策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引爆炸彈,不過警方在事發前拘捕各人(個人案情見內文)。據《法庭線》計算,獲裁無罪的 5 人已還押逾 40 至逾 2000 天,即日獲釋。罪成 3 人皆已還押逾 2000 天,他們的罪名最高可判囚 20 年。
就 5 人獲判無罪,警方指會與律政司就所涉的法律議題進行研究。至於案中有 7 人被控《反恐條例》,均被陪審團裁定不成立,警方指,法庭早前裁定被告「表證成立」,反映法庭認為控方舉證充足,又指警方未來會積極引用《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檢控。(見另稿)

被告聞判泛淚、飲泣
旁聽親友拭淚
法庭周四下午 3 時開庭,由陪審團作出裁決。首被告何卓為戴黑框眼鏡、穿藍色襯衣及黑色馬甲;次被告李嘉濱穿白色襯衣、戴黑框眼鏡;第三被告吳子樂穿淺藍襯衣及黑色西裝外套;第四被告張家俊戴黑框眼鏡、穿黑色西裝外套及淺藍襯衣;第五被告楊怡斯戴黑框眼鏡、紮馬尾、穿啡灰色絨毛外衣;第六被告張琸淇紮馬尾、穿白色上衣、藍白色格仔冷毛外套;第七被告何培欣紮馬尾,穿白色長袖外套;第八被告周皓文穿灰色西裝外套、淺灰色襯衣。
開庭前,有法律代表到被告欄前與周皓文打招呼,周面露微笑。
宣讀裁決時,何卓為、李嘉濱聞《反恐條例》首控罪無罪時微笑,至交替控罪罪成時表現平靜,張家俊亦神情平靜。獲裁無罪的 5 人中,吳子樂神情緊張、一度望天,楊怡斯、張琸淇及何培欣眼泛淚光,有旁聽親友用紙巾拭淚。散庭時,張琸淇掩面飲泣,有律師團隊相擁。
官讚揚 9 名陪審員貢獻
陪審員經 159 天審訊、3 日半退庭商議,終審結本案。法官陳仲衡在裁決後向 9 名陪審員表示,感謝他們的付出和心力,「真係講句多謝,多謝大家付出咗咁多」,將會豁免他們,日後毋須再出任陪審員。官又引用英國前首相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的名言,形容自有陪審團審訊制度以來,「從來沒有這麼少的人,為這麼多的人,作出這麼大的貢獻」,而「這麼少的人」是指陪審團,「這麼多的人」是指香港社會。
官下令暫時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休庭過後,各被告再由懲教人員帶到被告欄,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面露微笑,不時與無罪的被告交談。獲判無罪的何培欣則不住落淚、以紙巾拭淚,吳子樂向律師團隊雙手竪起大拇指。
官索取心理、精神報告
兩無罪被告擬索訟費
控方讀出 3 名罪成被告的背景,提到何卓為(現年 41 歲)中七畢業,被捕前報稱自僱人士,售賣釣魚用品,他在 2013 年與前妻離婚,兩人育有一名現年 13 歲的女兒,2016 年有不小心駕駛的案底,2019 年有刑事損壞罪紀錄,在緩刑期間干犯本案。
李嘉濱(現年 31 歲)中六畢業,曾任職解款員、文員、工程聯絡員、工程判頭;張家俊(現年 35 歲)原於理工大學修讀電腦學系,大學一年級時輟學,後來自行成立電腦公司。
官指有意為 3 名被告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另會為張家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並押後至 10 月 10 日處理求情及判刑。何培欣、周皓文的代表大律師均稱會申請訟費,押後一併在 10 月處理。
陪審團裁定 3 罪成、5 無罪
《反恐條例》罪名全不成立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被起訴時 37 歲,下同,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9 人陪審團由本周一(9 月 1 日)起退庭商議,至周四下午達成裁決,以下為裁決結果:
何卓為
1. 《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一致不成立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8:1 成立
李嘉濱
1. 《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不成立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8:1 成立
3.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一致不成立
吳子樂
1. 《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不成立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2 不成立
張家俊
1. 《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不成立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8:1 成立
楊怡斯
1. 《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不成立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2 不成立
張琸淇
1. 《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不成立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一致不成立
何培欣
1. 《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不成立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一致不成立
周皓文
1. 企圖製造炸藥:一致不成立
無罪 5 人由的士、私家車接走
第三被告高呼:多謝大家
獲裁無罪的 5 人,下午約 5 時半起陸續離開法院,有的士及私家車駛入法院,接載送走各人。現場所見,一輛 7 人座私家車約 5 時 30 分進入法院範圍,逗留數分鐘後離開,車窗以膠紙及垃圾袋遮擋,進出法院時亦會開啟水撥,遮擋前車窗。楊怡斯則於約 5 時 35 分登上的士離去,數名親友在車上打開雨傘,遮擋車窗;張琸淇隨後亦在兩名親友遮擋下,登上另一部的士,該的士車窗已裝上黑色遮光板。
至約 6 時 15 分,另一輛紅色私家車到達法院接載周皓文,法院人員指示私家車移至出口位置,周之後上車,並以背囊遮擋車窗;約 6 時半,吳子樂亦上車離開,吳於上車前高聲說話,包括「多謝大家」等。





獲裁無罪 5 人
最長已還押逾 2,000 天
據《法庭線》統計,獲裁無罪的 5 人之中,吳子樂自 2020 年 3 月 7 日被捕至今,已還押逾 2,000 天。何培欣自 2022 年 2 月 7 日被起訴後,至今還押逾 1,300 天。周皓文在獲得高院批准保釋之前,已還押了逾 400 天。張琸淇、楊怡斯則分別被還押了 100 天及 40 天。
至於罪成的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與吳子樂一樣自 2020 年 3 月 7 日被捕至今,已還押逾 2,000 天。

3 人交替罪成
罪名最高可囚 20 年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主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交替控罪的最高刑罰則是 20 年監禁。
陪審團首先需考慮主控罪,若未能肯定控方已證明被告罪成,才需要考慮交替控罪。
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
首 6 被告 2020 年被起訴
2022 年再加控《反恐條例》罪
翻查資料,2020 年 3 月 9 日,首 6 名被告先被控告「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等罪。到 2022 年 2 月 7 日,第七被告被控以上同罪、第八被告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兩人的案件隨後與首 6 名被告的案件合併處理。
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首 7 名被告一同被加控《反恐條例》控罪,而「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改為交替控罪。案件最後在 2024 年 11 月 21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陪審團曾問官主控罪與交替控罪分別
官:後者須肯定爆炸相當可能發生
法官陳仲衡解答陪審團提問時指,主控罪側重犯案者的意圖是導致他人死亡、身體嚴重受傷或重大物質損害,以及針對爆炸品本身經過設計,本身有能力導致上述損害,陪審員要判斷被告「本身有意圖」,以及爆炸裝置「本身有能力」。
至於交替控罪,陪審員要肯定被告有犯罪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造成嚴重損害,「係相當可能,可能性程度高」,爆炸不一定需要發生。
官另解釋,交替控罪之中的爆炸品,包括製造爆炸品的物料,以及用以或打算用以作為爆炸品的任何裝置、器具、物料,或該裝置、器具的任何部分。
涉案 3 宗爆炸事件
2 宗已發生
據控方案情,本案涉及 3 宗於 2020 年 1 月 27 日至 3 月 8 日之間的爆炸事件,當時香港正經歷第一波及第二波疫情。
第一宗事件發生於 1 月 27 日凌晨 2 時 20 分,一個主要成分為「Rocket Candy」(火箭糖)的爆炸裝置,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的男廁廁格爆炸。警員蔡國威當時正陪伴同袍求醫,他發現事件,並吩咐同事協助疏散。涉案廁所喉管出現碎裂,無人傷亡。
事後,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承認責任,指作案目的在於要求醫護罷工。
第二宗事件發生於 2 月 2 日下午 3 時 53 分,港鐵列車駛進羅湖站後,有清潔工在車廂發現一個袋,內有一個 4 吋大的黑色可疑物品及紅燈閃爍,她將可疑物品移到月台後,袋內成份主要為硝酸鉀及糖的爆炸裝置爆炸,冒出大量灰色濃煙。閉路電視鏡頭被濃煙遮擋 6 至 7 分鐘。事件中無人傷亡。
「九十二籤」事後亦承認責任,指作案目的在於要求政府封關。
第三宗事件則未有發生。控方指控第一至第七被告串謀,計劃在 3 月 8 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一場紀念科大學生周梓樂逝世的活動中,放置重 20 公斤、「墓碑」造型的炸彈。8 名被告在 3 月 7 日晚被拘捕。
本案由明愛醫院爆炸事件至陪審團作出裁決,歷時逾 5 年半。
控方指 5 被告為主謀
2 人被牽涉、1 人不涉串謀
控方指,第一至第五被告均為串謀案的主謀,第六、七被告被牽涉入案件;第八被告則不涉及在串謀案。記者綜合控辯案情、法官引導,簡述各被告案情。
第一被告何卓為:
控方指,何租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單位用作測試、擺放爆炸品,單位曾進行「煮」及測試炸藥。何參與 3 宗爆炸案的討論,而在羅湖案爆炸案前一日,何與第三被告吳子樂「前後腳」運送爆炸品。何並在 3 月 6 日與第七被告何培欣,購買兩斤可用作炸藥粘合劑的硫磺,亦計劃在 3 月 8 日將軍澳爆炸案中運輸炸彈或當哨兵。
辯方指,何不容許他人在他的單位內測試、擺放爆炸品,他曾將單位部分空間借予名為「Rachel」的女示威者擺放化學品,而他沒有參與案件。部分涉案討論爆炸案的 TG 訊息不是由何發出。至於被指「前後腳」運輸炸彈,何當時是外出買酒。何在被捕後遭受警員「打、嚇、氹」,包括下體被踩,他配合警員錄取錄影會面以換取保釋機會,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作錄影會面。
第二被告李嘉濱:
控方指,李租用宏創方 1008 室擺放大量爆炸品原材料、在西環梅芳街 24 號 2C 室單位擺放「水喉通炸彈」、2020 年 1 月 27 日運送炸彈到明愛醫院、其手機內有測試爆炸品的影片。李亦購買製作炸彈需要的化學品及其他原材料,而他於 3 月 7 日晚與另一男子駕駛到將軍澳「踩線」。
辯方指,李從事裝修,被搜出的化學品可以有其他用途。2C 室被搜出的炸彈、手機內被搜出的試爆影片,是警員插贓嫁禍。控方以閉路電視片段、車 CAM 片指控李參與爆炸案,但其實李並不是控方指涉的人。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李被捕後向警員提供虛假地址,意圖隱瞞 2C 室單位內藏有爆炸品。辯方則指是警員「收錯風」,錯誤帶李進入同一大廈的 1A 室,指警員為求推卸責任,才要求李招認他報錯地址。李被捕後亦遭警員威迫、恐嚇,是在驚慌的情況下招認。
第三被告吳子樂:
控方指,吳負責撰寫明愛醫院、羅湖站爆炸品案中,「九十二籤」事後發表的聲明,他「前後腳」與何卓為運送半製成的爆炸品、在 TG 群組中稱案發時的女友(第六被告張琸淇)可以將炸彈送到將軍澳。
辯方指,控方所指由吳發出的 TG 訊息,其實不是由他發出。吳被捕後,是在不自願情況下交出手機密碼。吳在錄影會面招認與何卓為「前後腳」運送炸彈,亦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作出。吳被捕後,被警員將頭塞入馬桶沖水,警員亦以女友的安危脅迫吳招認。
第四被告張家俊:
控方指,張設計及製作 3 宗爆炸事件所用的炸彈遙控,張的車輛、辦公室均被搜出與爆烤品相關的物件,例如電路板裝置、電子火柴等。其中,在公司的電路板與羅湖案爆炸案的電路板是同一來源。張亦編寫遙控裝置的編程、在 TG 設立聊天機械人,向爆炸裝置發出指令。
辯方指,張沒有製作爆炸裝置的知識,亦不懂編寫炸彈遙控裝置所需的編程。在張家搜出被指涉案的手機、電腦,是屬於張的同事「Rachel」或「大隻仔」,張亦曾將 TG 帳戶的密碼抄送予多人,其他人可以「多重登入」的方式,登入他的 TG 帳號。至於張公司搜出的電路板,是其公司業務,即汽水機廣告屏幕所用。張被捕後遭警員踩左膝、打胸口,他在不自願情況下交出手機密碼。
第五被告楊怡斯:
控方指,楊在 2 月 2 日將炸彈運送到羅湖站、在 3 月 7 日購買日後計劃所用的易容裝備,並轉交何卓為。楊開設 TG 群組「烘培同好會 0.3」,討論擬在 3 月 8 日發生的爆炸案。
辯方指,控方依賴監視警員、TG 訊息、閉路電視片段指控楊涉案,但監視警員、查看閉路電視片段的警員,其實辨認不到楊是目標人物。而控方指涉為楊的 TG 帳戶,使用者亦不是楊。
第六被告張琸淇:
控方指,張在 TG 群組參與討論涉案的事、3 月 8 日前曾與案發時的男友(第三被告吳子樂)出席討論爆炸案的會議。張在 3 月 7 日與吳子樂一同在宏創方 503 室被捕,其後在錄影會面稱,當時與吳在單位內「Stand by」(待命)。
辯方指,張留在 TG 群組只是想了解男友在做甚麼,她陪同吳子樂出席會議是因為兩人正值熱戀期,出雙入對。至於「Stand by」是吳要「Stand by」,張只是陪伴,她無意參與爆炸案。
第七被告何培欣:
控方指,何培欣與何卓為在 TG 討論爆炸案的內容,她對爆炸案知情,並於 3 月 6 日與何卓為一同購買硫礦,然後放在袋內。
辯方指,何培欣無意參與爆炸案,案發時與何卓為由追求到拍拖的階段,相關討論只是投其所好。而且她被何卓為情緒勒索,敷衍回覆何的訊息才指自己會參與當中。至於何培欣將硫礦放在袋內,是因為兩人趕時間要上船釣魚,當時匆忙。
第八被告周皓文:
控方指,周的家中被搜出大量爆炸品原材料,周在警誡下承認曾觀看有關製造炸彈的資料。
辯方指,警方在周的房間搜出原材料,但周與哥哥住同一房間,控方不能證明原材料其實屬於他。周稱觀看炸彈的資料不代表他會製作炸彈。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