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2019 年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林卓廷被指接近石禮謙企圖搶咪並不斷說話,繼而妨礙陳恒鑌、周浩鼎執行議員職務。他經審訊後,周四(6 日)獲裁判官鄭念慈裁定無罪。宣判後,林卓廷高聲稱「感謝法官閣下」。
官指,陳恒鑌、周浩鼎身處位置與石禮謙、林卓廷有距離。儘管陳、周已盡量回想,惟情況混亂,加上兩人立場和林有別,涉主觀認為林接近為搶咪、認定林騷擾,故不能依賴兩人證供。
官又說,林卓廷供稱上前為問候石,而石亦供稱林確有問他「係咪 OK?」,亦感受不到林觸碰時用力,認為兩人說法可能為真,惟駁回林的訟費申請。控方透露,警方曾致電石禮謙辦事處,職員稱石不會給口供,「直情係話不願作供」。


林卓廷向旁聽席微笑
正就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服刑的林卓廷穿西裝出庭,身旁有懲教人員看守,等候開庭期間望向旁聽席微笑。是日旁聽者眾,包括林母、劉慧卿、莊榮輝及大律師沈士文等。
裁判官鄭念慈首先交代本案背景,稱 2019 年時,立法會處理《逃犯條例》修訂法案,並為此成立委員會。按照做法,委員會將由最資深議員主持主席選舉,惟涂謹申主持兩次仍未選出主席,故內會決定改派由石禮謙主持,並以電郵通知議員。
惟開會當天,石禮謙身邊被多人圍着,包括保護他的建制派,例如控方證人陳恒鑌、周浩鼎,另有民主派和不少記者,期間朱凱廸等議員阻礙石前進,亦有議員上前,試圖搶奪石手中的咪高鋒,傷及建制派議員。
林卓廷在案中與其他被告包括范國威、朱凱廸、郭家麒、區諾軒等被控「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罪」,而林被指襲擊、妨礙或騷擾的對象是陳恒鑌、周浩鼎。
控方指林涉共同犯罪
官:沒與范國威等一同行事
官釐清本案的法律議題,指控方提出有兩項控罪元素,第一是犯案地點須在議會內,此點控辯沒有爭議。第二是襲擊、妨礙或騷擾,控方指包括任何身體接觸。而據「方國珊案」,此罪亦可參考阻差罪,即若有人對正當執行職務者大大增加其執行困難,即屬違法。
官續引控方提出,林干犯的行為是不斷說話,以及和石禮謙有身體接觸,從而令周浩鼎、陳恒鑌難以執行議員職務。
控方又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指從呈堂片段可見范國威曾爬上枱面,身體前傾伸手向石禮謙,期間砸向陳恒鑌的肩,其後范跌倒,令陳受嚇、受傷,而被告們曾協議阻礙會議,故林卓廷與范國威等人共同犯罪。另據家事法庭案例,煩擾和滋擾已足以構成「騷擾」,不一定要有故意或惡意等意圖。
官對此稱,先不理控方有否放大檢控基礎,惟就算林卓廷是泛民中人,而泛民是反對修例草案,林其實在行為上,並沒有與范國威等一同襲擊陳,林案發時只是站在附近。
至於辯方引用「梁國雄案」,稱議員在議會內享言論自由,方式不限於說話、行為等,官認為若林卓廷有在議會內搶咪,該行為並非可接受的表達方式,故辯方案例沒參考價值。

官:陳恒鑌、周浩鼎沒看到關鍵經過
官其後分析案情,稱案發時立法會內的情況可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眾人身處會議室外的走廊,石禮謙難以入會議室,但控方不是起訴此階段。第三段階則是林卓廷在多人包圍石時,走近直播、記錄事件,但控方沒說此階段林有犯案行為;故重點在第二階段,即石禮謙持咪高鋒、要離開,有議員對石有搶咪動作之際,林有否襲擊、妨礙或騷擾他人。
官指,陳恒鑌、周浩鼎皆有作供,惟他們主要是談及本案背景,即為何要由石禮謙主持,屬於與本案爭議無關的事。陳形容,林卓廷在石禮謙身後不斷說話,他覺得開會時沒理由不斷說話,認為有妨礙,但陳不能確認林其實說了甚麼,以及林有否接近石禮謙。
周浩鼎則供稱林卓廷有接近石禮謙的動作,但在盤問下同意,其書面口供沒提及此事。
辯方又引片段指林卓廷接近石禮謙時,周尚未出現在畫面,故周與林相隔頗遠,質疑誇大其詞,亦質疑周與林就前特首梁振英的 UGL 事件有過節,因而誇大其詞。
官分析指,認同林接近石時,以周的距離,周是難以看清林、石發生何事,亦聽不清兩人的說話。
官認為,雖然陳、周已盡量在庭上描述記憶,惟事發情況混亂,加上兩人立場和林不一樣,故主觀地認為林接近是搶咪,亦主觀地認定林有騷擾,因此法庭不能依賴兩人證供。
對於辯方批評周浩鼎涉誇大,官接受周供稱與林無過節等,他沒蓄意誣衊林,亦接受陳、周有嘗試說出本案情況,只是兩人沒見到關鍵經過,法庭難以依賴。
官:林動作可疑
但出於關心可能為真
至於涉案片段,官引述控方指可見林卓廷的手與石禮謙有 20 多秒的接觸,並有不斷說話。
就此,林卓廷作供時同意與石對話,但稱案發前自己因涉另一立法會案件,不會在當天做激烈行為,當時是因為會議室嘈雜,他擔心建制派強行選出主席遂上前了解,同時因他知悉石做過心臟手術,遂向石表示關心,有關接觸是友善地要求石暫停會議。
辯方亦傳召石禮謙作供,石稱他認為當時「所有危險」都不是來自林卓廷身處的方向,他難以記清與林之間的對話,但對林問他「係咪 OK呀?」等有記憶。至於控方指稱片中可見林的手有碰到石,石說當時自己感覺不到。
官遂分析指,片中可見,林沒激烈行為,相信案發時他的確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必會因此妨礙石,而當時情況混亂嘈雜,他希望上前聽清楚而接近石並不出奇,如林、石兩人之間有對話,必是他們最清楚,「本案其實無足夠證據,足以反駁」此說法,亦沒證據支持林是以不斷說話的方式干擾或妨礙議會。

官遂說,林的手有與石接觸,不一定等於有意圖搶咪。據林說法,他是希望得到石注意、表示友善,而石亦確認當時感受不到林的手有用力,亦不覺林的方向危險。
官認為,石禮謙雖年屆八旬,但對事件記憶猶新,形容石的說法「簡單清楚直接,無理由去質疑佢嘅說法」,而就算其專注力在其他方向,不代表石當時完全不知林的行為。
官指,林觸碰石的行為「只可以話係可疑」,但據林、石的說法,林是出於關心、問候石「係咪 OK」,兩人的說法可能為真,沒足夠證據推論林是否有與其他人協議干擾會議,亦不能肯定林有否搶咪等,繼而推論林與其他議員襲擊、妨礙或騷擾,因此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控方確認沒索石禮謙口供
辯方大律師黃錦娟在林獲裁無罪後,申請訟費,提出石禮謙才是本案受害人,批評控方沒向石索取口供便對林提告,而片中林的動作並不必然是自招嫌疑。
官關注控方有否索取石的口供,並指石曾供稱有聯絡警方給口供,「呢個說法我都記憶猶新,因為呢個做法比較罕有」,問控方本案「真正受害人」有否給口供,並休庭待控方釐清。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確認,控方沒有索取石的口供,稱警方曾致電石禮謙的議員辦事處,對方職員稱石不會給口供,「直情係話不願作供」。而據警方紀錄,石曾在本案之後就另一次立法會事件與其他人到警署,但最終也沒錄取口供。
控方認為,林的動作涉自招嫌疑,反對訟費申請。
官指林自招嫌疑 駁回訟費申請
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同意片中其他議員伸手搶咪時,林亦有伸手動作疑似搶咪,對此林的口供沒解釋,認為是自招嫌疑。至於石禮謙沒就本案向警方錄取口供,控方也不能強逼,不能作為考慮因素,因此拒絕辯方的訟費申請。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大律師黃錦娟、管致行、郭雅媛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另 3 民主派議員認罪判囚
本案原涉范國威、朱凱廸、林卓廷、郭家麒、區諾軒、梁耀忠及陳志全,被控合共 5 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罪,指他們 2019 年 5 月 1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包括陳恒鑌、周浩鼎及葛珮帆。
梁耀忠、朱凱廸及陳志全認罪。梁本身就六四案被判 9 個月,就本案被加監兩周;朱凱廸及陳志全因 47 人案,分別被判監 4 年 5 個月、6 年半,就本案分別被加監 7 天及 20 天;區諾軒獲准以 3,000 元簽保守行為 2 年。而范國威、郭家麒在本案獲撤控。
ESCC251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