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2019 年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林卓廷否認妨礙陳恒鑌、周浩鼎兩罪的案件,周四(30 日)展開第四天審訊,由控辯作結案陳詞。官押後至下周四(11 月 6 日)裁決。
控方指,重點是在石禮謙被前方數名議員搶咪的「關鍵時刻」,林在其後方觸碰石的上臂,「嘗試伸手搶咪」、不斷說話,可推斷林與朱凱廸等人共同阻止會議進行,導致陳、周無法參與。又指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記憶和觀察「未必咁準確」。
辯方指,控方從沒清楚指出林與其他議員有何「協議」,林的行為與其他被告的關聯,亦無法解釋,林與石的接觸如何增加陳、周的困難。
第三天審訊|石禮謙作供:林關心身體、沒感到有人欲傷害他人
正就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服刑的林卓廷,穿西裝出庭,他向旁聽露齒笑及揮手。林卓廷母親等都有到庭旁聽。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大律師黃錦娟、管致行、郭雅媛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控方結案:據行為時機
可推斷林卓廷共同犯罪
控方陳詞指,林卓廷並無直接行為襲擊、妨礙或騷擾陳恒鑌及周浩鼎,惟重點是在石禮謙被前方數名議員搶咪的「關鍵時刻」,林在後方用手觸碰石的上臂,期間亦不斷說話,故在「共同犯罪原則」下,林連同朱凱廸、范國威、區諾軒、郭家麒阻止會議進行。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引控方書面陳詞指,林案發時不斷在石禮謙旁說話、接觸石身體約 20 秒、「嘗試伸手搶咪」,為本案的控罪元素。官關注,林的「不斷說話」僅是叫石暫停會議,為何會阻礙會議進行。
控方表示,需要考慮林卓廷作出上述行為的時機,以及林當時所身處的位置,加上控辯並不爭議的現場影片,可推斷林為共同犯罪。
控方:林說法有矛盾
石供詞「未必咁準確」
就林卓廷供詞的可信性,控方指出,林在盤問下同意泛民欲阻止選主席程序,卻又供稱他當時「真心參與會議」,而非阻撓會議,故控方認為林的供詞與泛民目的「有矛盾」,「被告係唔可信」。
至於石禮謙供稱,當刻沒感受到林具惡意或有襲擊他的行為,控方認為當時情況「比較混亂」,雖然石聽到林關心他,但他卻聽不到及無法確認片段謄本所顯示的其他說話內容,反映石就當時的記憶和觀察「未必咁準確」,應以現場片段為準。而且石在盤問下曾同意,林連同朱凱廸等 4 人嘗試阻止他主持會議。
官則表示,兩名控方證人與林沒實質事情發生,陳恒鑌「講唔到被告做過啲乜同講過啲乜」,而另一證人周浩鼎雖曾提及拉扯,但「似乎佢企得幾遠」。
辯方結案:控方沒釐清涉案協議
辯方陳詞時質疑控方有關林涉共同犯罪的指控,稱「睇過好多次(控方)開案同結案,都睇唔到佢個協議喺邊」、「共同犯罪嘅協議係咩」。
辯方指,林雖供稱他和泛民立場是不希望《逃犯條例》的修訂通過,但並非指阻止選主席,而林對可否成功開會持中立態度,「開得成就開」,並會以會議程序阻止修例通過。加上案發現場有約 40 至 50 人在會議室左側的官員席上,「點解被告會淨係同呢 4 個人有協議」,認為控方的說法並非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辯方續指,若林確實與另 4 名議員有協議,林在該 20 秒內「大把機會拎咪」,而非如畫面所顯示的情況;林和石的供詞也指出,當時石曾轉身與林對話,認為兩人溝通有身體接觸屬正常,情況並不支持「林嘗試搶咪」的說法,兩人供詞已可解釋當時情況,質疑「仲有乜嘢可以連埋一齊話佢哋係共同犯案」。

辯方:控方無法指出林行為
與其他被告的關聯性
辯方又質疑控方擴闊檢控基礎,就控罪所指的「襲擊」,控方陳詞只提及因范國威案發時罔顧後果,導致陳恒鑌受傷,並指出林與另 4 名議員有共同協議。但辯方認為,控方無法指出涉案的確實協議,案情「完全睇唔到因果」。
辯方又引述控方陳詞,指提及「眾被告」的行為包括林不斷說話、接觸石、企圖搶咪,增加陳恒鑌、周浩鼎的困難;辯方反駁指,控方無法指出林的行為與其他被告的關聯性,且無法解釋林與石的接觸如何增加陳、周的困難。
至於控方總結指,林與另 4 名議員共同行事,阻礙法案委員會召開會議,導致陳、周無法參與石主持的法案委員會會議。辯方再反駁指,當時會議已經召開,不理解陳、周如何無法參與會議,批評控方就「共同協議」的指控搖擺不定,「好明顯控方都唔知道個協議係乜嘢」。
雙方陳詞完畢,官押後至下周四(6 日)裁決。

3 人早前認罪被加監
本案原涉范國威、朱凱廸、林卓廷、郭家麒、區諾軒、梁耀忠及陳志全,被控合共 5 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罪,指他們 2019 年 5 月 1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包括陳恒鑌、周浩鼎及葛珮帆。
梁耀忠、朱凱廸及陳志全認罪。梁本身就六四案被判 9 個月,就本案被加監兩周;朱凱廸及陳志全因 47 人案,分別被判監 4 年 5 個月、6 年半,就本案分別被加監 7 天及 20 天;區諾軒獲准以 3,000 元簽保守行為 2 年。而范國威、郭家麒在本案獲撤控。
ESCC251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