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五級火 張炳良:相較是否法定調查委員會 職權範圍、成員人選更關鍵

宏福苑五級火 張炳良:相較是否法定調查委員會 職權範圍、成員人選更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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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以往傷亡事故大多設獨立調查

教育大學公共行政學講座教授張炳良,於 2012 至 2017 年出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任內先後發生死傷慘重的南丫海難、以及牽連多個屋邨及私人屋苑的鉛水事件,兩宗事故均促使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Commission of Inquiry,簡稱 COI)」調查起因。2014 年高鐵工程超支延誤,政府則委任 3 人「獨立專家小組(Independent Expert Panel)」審視問題。

張炳良以海難為例,指政府在事發後隨即決定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其中一個考慮,是有先例可援。「我哋嗰時有辯論㗎喺政府內部,細節我當然唔方便講啦,但總之當時就係話,好嚴重,死咁多人,我哋睇睇以前、過去做法係點。回歸前,1996 年嘉利大廈大火係用 COI,嗰次都死好多人⋯⋯以往有嚴重傷亡嘅,都係會用 COI,咁呢個係一個參考,然後再睇睇社會上嘅民情,當時社會上係非常之哄動。」

他指,另一考慮是要面向公眾:「政府內部差唔多冇乜猶疑,我哋就決定去做(COI),同埋唯有咁樣做先能夠令公眾安心,覺得政府唔會有咩要隱瞞,或者有咩不可告人嘅嘢。」

2012 年南丫海難(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至於高鐵工程延誤,他指事件涉及工程監管及協調機制,例如港鐵作為政府工程項目經理有否失職、路政署監察港鐵時有否疏忽,均屬專業層面的問題:「呢啲問題,我哋都希望透過專家去做,因為佢熟悉工程,工程細節啲蹺妙嘢佢比較熟悉,所以我哋覺得可能透過咁樣去做,更加能夠搵出問題。」

張:公眾有懷疑可以理解

張炳良指,不便評論政府今次的決定,「政府佢始終有個判斷,佢可能考慮好多因素」,強調自己一貫的看法是:「成立一個法定嘅 COI 有先例可援,所以係一個選項,但亦同時指出,喺過去某啲事情唔係一定用 COI 嘅,有啲係用非法定嘅委員會,都係獨立,都係第三方(主持)嘅。」

他認為,公眾就「獨立委員會」的運作有懷疑,可以理解。「我觀察,一般市民會覺得,既然有法例上規定嘅獨立調查委員會,最好係嗰種啦,個信任好清楚。」

張炳良補充,「獨立調查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訂明委員會的權力與程序,包括必須舉行公開聆訊;證人享有豁免權,不會因作供而被民事或刑事追究;各持分者有權聘請法律代表,委員會亦可委聘大狀擔任法律顧問。

他指,留意到政府公布安排後,有行會成員協助解說,稱非法定「獨立委員會」運作更靈活、更有效率。他則再以海難為例,指 2012 年 10 月 1 日發生事故後,政府同月決定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大約兩個月後召開研訊,翌年 4 月便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大約半年就交報告喇,或者半年都唔駛,所以唔係一定話如果 COI 就會好長。」

宏福苑五級火 1127
大埔宏福苑五級火(資料相片 / Nasha Chan 攝)
張:刑事調查不因獨立調查停止

另有意見指,「獨立調查委員會」與其他調查工作或出現職權重疊,特首辦早前回應傳媒查詢亦提到,成立「獨立委員會」的目的之一,是可繼續推展調查工作,包括刑事調查。

張炳良提到,政府當年就海難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後,其他調查工作仍然同步進行,例如海事處針對涉事船隻的調查、警方的刑事調查等,兩名船長亦於事發後不久被捕。他又指,每當政府成立委員會調查事件,不論法定與否,都不排除執法部門會視乎結果再調整部署,正如他當年收到海難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後,即時要求針對海事處展開內部調查。

「(內部調查)報告出嚟之後,當時社會上有啲批評,點解報告唔公開,但就無辦法,律政司法律意見係唔可以公開,因為跟住有刑事調查,同埋涉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嘅限制,雖然對外冇全部公開,但後來有安排議員閉門睇報告。」他指,完整報告亦有轉交水警跟進,兩名海事處人員其後被檢控。

張:法定亦不能確保證人如實交代

針對傳召權的問題,張炳良認為,在今次宏福苑大火事件中,不論委員會有否法定權力,受邀人士拒絕出席的機會不大。「舉例邀請呢單嘢嘅承建商,佢會唔會唔去見呀,有啲人會擔心,我相信機會係低嘅,因為喺而家咁嘅氣候,佢唔去佢就死梗㗎喇,佢個公司聲譽呀,係咪有隱瞞所以你唔見呢?」

至於證人願意提供多少資料,他則認為兩類委員會在實際操作上可能分別不大。「去到講幾多,就 COI 都控制唔到佢講幾多,佢就住嚟講都得嘅⋯⋯所以我又唔會話,COI 一定畀佢好優越,即係話受邀嚟作供嘅人,佢無論喺 COI 抑或喺非法定嘅獨立委員會,佢都一定會好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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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 8 幢大廈同時展開大維修,火警發生前均有搭建竹棚及安裝棚網。(資料相片/Nasha Chan 攝)
連日有市民到宏福休憩處獻花致哀,有人放下已打開樽蓋的水。(攝:Nasha Chan)
張:成員人選、職權範圍更關鍵

相較於委員會是否法定,張炳良認為,政府稍後為委員會訂立的職權範圍(terms of reference)有多闊,能否回應社會關注,以及成員人選更為關鍵:「就算你 COI 都好,如果你搵個法官,有啲人可能覺得好似唔夠辣喎,都可以咁批評,所以人係好緊要,譬如今次牽涉火災,有啲人懷疑工程上、維修用嘅物料、監管(出問題),除咗法官,其他嘅成員有冇呢方面嘅豐富經驗呢?」

他又指,既然法例沒規定「獨立委員會」的運作模式,亦即最終如何取證、採取甚麼程序,都會由委員會自行決定。「呢個非法定嘅(委員會),佢可以做到幾多令公眾安心,就係話,其實透過呢個程序,能夠攞到嘅證據、資料,要見嘅人大體上都可以完成到嘅,咁呢個都好關鍵。」

張炳良提到,特首已宣布由法官出任主席,而法官一般熟悉司法程序,不排除委員會最終亦會採納類似的程序進行,並認為公眾能否旁聽,對家屬而言或是重要一環,「以南丫海難為例,家屬對事件即時嘅反應係,點解會發生呢件事,個情緒、傷感,好多嘢,會有種好強烈嘅求知,想知道發生咩事⋯⋯我感覺,喺個過程本身都係某一種治療家屬嘅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