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環電車撞斃3歲女童 司機不小心駕駛罪成判囚4周 准保釋候上訴

西環電車撞斃3歲女童 司機不小心駕駛罪成判囚4周 准保釋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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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要東
被告李要東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周二離開東區裁判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原被控危駕引致他人死亡罪

被告李要東(案發時 49 歲、現年 50 歲,報稱電車司機),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後被改控「不小心駕駛」罪。修訂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西環德輔道西(東行)近燈柱 26170 堅尼地城泳池外的行人過路處,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 38 的電車。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周二引述報告指,被告還押兩周期間反省、與感化官合作,願承擔法律責任。辯方另呈其妻兒、上司求情信、同事聯署信件,提及被告是盡責父親,工作表現獲公司肯定,曾兩年獲得「最佳車長獎」,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採納較低量刑起點,甚至判處今天能獲釋的刑期。

官:碰撞無可避免惟被告缺乏專注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背景報告正面,求情信反映他盡忠職守。官指,案發時正下雨,被告前方視線開闊,沒證據顯示其視線受阻,他以時速 16 公里行駛,惟缺乏專注、沒留意行人,故無法在更早時間煞車,最終造成 1 人死亡、3 人受傷。

官續指,本案獨特性在於電車構造無法「扭軚」,「冇扭左扭右迴避」,亦需時煞停,碰撞是無可避免,是本案大大減刑因素。官考慮被告良好駕駛紀錄、無定罪紀錄,背景非常良好,判處監禁 4 星期。被告聞判時一度眼泛淚光,他獲准以一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官月初裁決時指,被告庭上辯稱事發前留意到 4 名事主,曾發出「叮叮」警示聲及減速,惟在錄影會面下,則對相關問題稱不知道,故拒納其庭上供詞。官認為,當 4 名事主踏出安全島時,若被告專注駕駛應可及早煞車,雖無法避免碰撞,亦不致死傷者被捲入車底。

事發圖片來源:馬路的事討論區 FB 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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