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夜更的士司機涉去年初,在荃灣撞倒推着垃圾手推車的老婦,致對方捲入車底,拖行 14 秒後被拋出,司機肇事逃逸,老婦重傷留院 3 個月。司機經審訊被裁定危駕致他人嚴重受傷、意外後沒停車等 3 罪成,周二(6 日)在被判監 5 個月,停牌兩年。
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指,雖然案發時事主沒有依照交通燈過馬路,但被告完全沒察覺事主,右轉將事主捲入車底及拖行,「係非常嚴重」。官另就被告年紀大、紀錄良好等減刑一個月。
辯方:事主亂過馬路
辯方求情指,被告余偉成(70 歲)駕駛多年,只有 4 項定額罰款紀錄,沒有交通定罪紀錄,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被告為人誠懇,生活簡單,辛勤工作,一時魯莾犯案。雖然被告不認罪受審,但主要爭議圍繞案情是否構成危險駕駛,或程度較輕的不小心駕駛。辯方同意控方大部分案情和證據,省卻法庭時間。
辯方續指,被告的駕駛態度在同類型案件中不算最差,不涉醉駕、沒超速、沒衝紅燈,反而是事主沒有在行人過路處、沒依照交通燈號過馬路。被告年屆七旬,首次被還押已是很大懲罰,將來再駕駛的機會亦不大,望法庭酌情判刑。
官考慮年紀大、紀錄好減刑
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時指,雖然是事主沒依照燈號過馬路,但案發時被告右轉,「完全冇睇到佢(事主)」,更將事主捲入車底,行駛一段距離,沒有報警,「係非常嚴重」,危險駕駛控罪採納判囚 5 個月的量刑起點,因應他年紀大、紀錄良好及考慮到審訊過程,減刑一個月。
至於另兩項「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有人受傷)」及「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而沒有備案」罪,官亦認為相對嚴重,被告在意外後沒有停車和報警,各採納判囚兩個月的量刑起點,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監禁 5 個月,另停牌 24 個月。
辯稱不見事主、不知撞倒人
官指完全不可信
被告余偉成(70 歲)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有人受傷)」、「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而沒有備案」3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控罪指被告在 2025 年 1 月 7 日,在新界荃灣沙咀道與聯仁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市區的士,引致劉姓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並於同日同地作為上述市區的士的司機,當時因有該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劉身體受傷,而其沒有停車,及沒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 24 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裁判官黃國輝裁決時指,案發時被告以每小時十數公里的車速行駛,足以留意前方車況,當時路面燈光充足、路面乾爽、沒有阻礙物、視野良好,被告卻堅持看不到事主推着手推車經過,說法「完全不可信」」、「推卸責任」,加上的士車底不高,被告在撞倒事主後,理應很快察覺到她被捲入車底,惟他繼續駕駛到較遠位置,放下乘客後才下車檢查車輛是否有問題。
STCC261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