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人被指 2022 年 9 月為收債而非法禁錮、毆打「債仔」,被起訴 8 罪,其中一人獲裁定勒索等 3 罪不成立。他另承認逃離時涉危險及無牌駕駛等 3 罪,周五(9 日)被判監 22 個月。
區院法官林偉權指,被告駕車逃避警方追捕歷時約 35 分鐘,曾多次超速、衝紅燈,在限速 100 公里的吐露港路段,以 150 公里行駛,亦曾跳車,而車輛駛近有人的報紙檔。他事後被驗出曾服冰毒,情節更嚴重。
官另關注,被告逃走時知否身後沒標記的車輛是警車。辯方大狀先後稱被告不知道、以為對方是黑社會、受毒品影響犯案等,一度被官批評「胡亂砌一個說法出嚟就打算法庭接納?」
承認危駕等 3 罪
官關注知否警車在後
周五處理判刑的第三被告黃俊熹,案發時 22 歲,現將近 26 歲。控方指稱黃為逃避追捕,駕車由大埔墟火車站逃至粉嶺,期間曾高速駕駛、多次衝紅燈及不理會「禁止掉頭」標誌,甚至跳車,再任車輛續溜前。
黃承認 3 罪,包括危險駕駛、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區院法官林偉權關注,黃犯案時知否案發時尾隨他、沒標記的車輛是警車。
辯方大狀源曦表示,黃當時並不知道,並稱黃其時是受危險藥物影響。官聞言稱,「你記唔記得自己寫過乜嘢」,並引述其書面陳詞稱,「你話過程中雖然睇落有毒品,但當時無受毒品影響⋯⋯你係咪自打嘴巴?」
源回應稱字眼上是「沒有明顯影響」。官質疑,觀乎涉案片段中黃駕駛的舉動,「咁樣仲唔明顯呀?」源稱會撤回該段陳詞。官質疑源「有無衡量過孰輕孰重」,指體內有毒品而犯危駕等罪,對比逃避追捕而犯案,「係咪更嚴重嘅加刑因素?你想放棄較輕刑責嘅說法⋯⋯而換取一個較重?」源稱此乃黃的指示。
官質疑辯方大狀說法
官此時指,黃俊熹在被告欄內搖頭。源曦指,上述說法是「被告人話畀我聽」。
官再指,「我而家話畀你聽佢(黃)擰頭呀,我係觀察全面㗎,唔係剩係聽你講㗎⋯⋯你同你事務律師搞清楚先」。源遂與律師即場庭上向被告索指示,其後源改稱,「被告以為當時係其他黑社會追佢」。
官問,黃會否作供?源稱不會。官遂指不會接納,「無端端做乜覺得有黑社會追佢?打唔打算交代前因後果?胡亂砌一個說法出嚟就打算法庭接納?」一輪追問後,源指會維持當時不知身後是警車的說法。
辯方呈同級法院案例
官批誤導、沒作用
源曦其後再就黃的個人背景、有否違戒毒所監管令、目前更生狀況等陳詞,指黃已有悔意,望法庭判處緩刑,並呈上兩宗區院案例。
惟官指區院案例沒約束力,「即使你想搵同級案例畀法庭參考,話呢類罪行一般係咁多至咁多,你都唔係剩係搵一件案例 ,而係搵好多案件做一個研究比較」。
官續指,辯方兩宗案例皆有表明是「例外情況」而特別獲輕判,若辯方純粹提供判很輕,或判很重的案件,「想令法庭覺得可以判得如此輕或者如此重」,效果上既沒作用亦涉誤導,並沒參考價值。
官:服毒駕駛令案情嚴重
法官稍休庭後判刑,指黃駕車逃走歷時約 35 分鐘,期間多次超速,例如在吐露港限制 100 公里的路段,駛至 150 公里的高速,另有 10 次衝紅燈、1 次無視禁止掉頭標誌。
官續指,過程中亦有 2 次險象,包括有行人視線被擋,見車才慌忙退後,以及跳車後,車輛溜前的方向是有人在附近的報紙檔,及後他承認自己當時無牌、沒買第三者保險下駕車。另在 2013 至 2022 年共有 3 次與毒品相關案底。在本案中,黃被捕後驗出對冰毒有反應。
官表示,黃當晚是在服食冰毒後危駕,令犯案情節變得嚴重。量刑上,危險駕駛以判監 27 個月為起點,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以判監 1 個半月為起點,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的起點則為 6 個月。
官續指,因及早認罪可減刑三分之一。無牌及無保險兩罪同期執行,但與危險駕駛分期執行,亦即總刑期 22 個月。另下令取消被告駕照 2 年,惟因他實際上沒牌,故毋須頒令他接受駕駛改進課程等。
勒索等 3 罪獲裁不成立
黃否認另外 3 罪即普通襲擊、勒索及非法禁錮,經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在判詞關注黃起初維持緘默,更為逃避警察而跳車,不久後卻在錄影會面中合作,向警員招認,令人「有點詫異」。
官續指,再考慮反黑組警員於凌晨為黃錄口供,時間不尋常及看來沒逼切需要,令人懷疑招認的自願性。(詳見另稿)
DCCC21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