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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休班時涉超速撞死電單車司機 危駕致死罪成 判囚33月、停牌5年

交通警休班時涉超速撞死電單車司機 危駕致死罪成 判囚33月、停牌5年
案發時 27 歲交通男警,被指 2018 年 4 月休班時,在沙田大埔公路超速駕駛私家車、越過雙白線撞向電單車司機致其凌空飛起倒地,傷重身亡。男警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周一(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囚 33 個月、停牌 5 年,並須自費上駕駛改進課程。

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指,牽涉危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法庭判刑時須具阻嚇性。經考慮後,認為本案屬駕駛相關罪行 4 大嚴重程度中的「中度罪責」,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其中超速等屬加刑因素,另事件中奪去無辜性命,不具合理辯解;至於沒案底、具良好品格等不屬有效減刑因素。

法官判刑後退庭,有旁聽者站起手指向被告大斥,「你老母一條人命判 33(月),天收你個冚家剷,屌你仲做差人正冚家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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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交通警涉超速撞死電單車司機 危駕致死罪成 還押3.16求情

休班交通警涉超速撞死電單車司機 危駕致死罪成 還押3.16求情
一名交通部男警於 2018 年 4 月休班時,在沙田大埔公路駕駛私家車,期間疑失控與電單車迎頭相撞,導致司機傷重死亡。男警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暫委法官梁嘉琪周五(3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 3 月 16 日求情。

法官接納控方專家報告,批評被告明知而漠視車速限制,超速駕駛,沒有適當扭軚,越過雙白線撞死事主,其衝力大致令事主凌空飛起再倒地,表現低於謹慎駕駛者的水平,終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及其家庭過去承受沉重壓力。散庭後,有旁聽人士怒斥被告「呢四年我同我四兄弟都好撚大壓力!...揸快車好 X 有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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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涉駕警車撞途人致嚴重受傷 供稱正追截涉販毒的士 控方質疑不符警隊指引

警長涉駕警車撞途人致嚴重受傷 供稱正追截涉販毒的士 控方質疑不符警隊指引
33 歲警長於 2021 年 11 月在油塘駕駛警車執勤時,疑撞倒 36 歲女途人,使其嚴重受傷。警長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周五(1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

政府化驗師專家證人供稱,案發時涉案警車平均時速一度達 95 公里,雖曾減速但仍高於法定上限。被告作供指,他當時正在追截懷疑販毒的士,當見到有途人已減速轉線,同意案發時超速,但稱不認為會構成危險。

控方指,警方超速追截受警隊使用武力原則約束,目的要為拘捕涉及嚴重暴力罪行的人,或嚴重違規司機,並不包括跟蹤。控方又指,被告當時並非拘捕而是跟蹤行動,被告同意。裁判官屈麗雯把案件押後至下周三(23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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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 2018 年涉超速撞死電單車司機 否認危駕致死受審 稱疑「爆胎」失控

交通警 2018 年涉超速撞死電單車司機 否認危駕致死受審 稱疑「爆胎」失控
一名交通部男警於 2018 年 4 月休班時,在沙田大埔公路駕駛私家車,期間疑與電單車迎頭相撞,導致司機傷重死亡。男警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周二(25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開審,由暫委法官梁嘉琪審理。

控方指,被告與電單車相撞前,車速高達每小時 130 至 150 公里,至少超速 48 公里,並超越雙白線與電單車相撞。事主失去意識及呼吸脈搏,送院後證實身亡。被告則在錄影會面稱,疑撞到安全島致「爆胎」失控,他立即扭軚但隨即與電單車相撞。案件周三(26 日)續。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該名男警務人員已被停職,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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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剷屯門巴士站撞傷 4 人 2 人永久傷殘 寶馬司機危駕罪成還押 9.15 判刑

2021 年剷屯門巴士站撞傷 4 人 2 人永久傷殘 寶馬司機危駕罪成還押 9.15 判刑
2021 年初四,一輛白色寶馬房車駛經屯門愛琴灣迴旋處時,疑超速下失控逆時針旋轉剷上巴士站,撞傷 4 名候車途人。事後李姓司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周三(31 日)在區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9 月 15 日判刑。

暫委法官鄭明斌裁決時指,迴旋處前有提示減速的黃線,以免車輛超速釀意外,惟被告在離開黃線後反不斷加速進入迴旋處,「行徑明顯是反其道而為」,且其行車速度達每小時 89 公里,超過現場限速的 50 公里,行為遠遜合格駕駛態度。

官又引醫療報告指,兩傷者因意外永久傷殘。辯方求情稱,每位傷者出庭作供時,被告都經律師致歉及慰問,望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等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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