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如控《華爾街日報》 鄭稱要求48小時內調解因之後提訟 表明非藉訴訟達和解

鄭嘉如檢控《華爾街日報》 鄭稱要求48小時內調解因之後提訟 表明非藉訴訟達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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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鄭未向勞工處披露
曾向《華》提 300 萬元和解方案

原告鄭嘉如周四(22 日)繼續接受辯方盤問。代表被告《華》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的資深大律師蔡一鳴質疑,鄭向勞工處作出投訴時,未有披露真相。

辯方引述,鄭曾向勞工處稱無法與《華》達成和解,所以轉而向勞工處投訴,卻沒有提及自己一方曾主張向《華》提出支付和解金 300 萬元或復職的方案。

鄭解釋,當時《華》已拒絕了她提出的方案,故從她的角度而言,方案「根本不切實際(it was never reality)」,亦不相信《華》會答應,只不過她一直容許代表律師繼續與《華》談判。

鄭:安排較遲日子作和解會面不可行

辯方又指,鄭嘉如的律師曾向《華》一方發電郵,指不相信勞工處談判會有成果,希望可以進行調解,而非和解。但數天後,鄭又向勞工處稱,因為無法與《華》就和解訂下會面日期才作投訴。

辯方質疑,鄭稱與《華》未就會面日期達成共識並非事實,因為她其實不想和解。鄭承認,雖然她對所有協商選項保持開放態度,但的確較主張調解。

她解釋,起初勞工處積極聯絡《華》安排和解,但其後《華》給出一個很遲的時間,她覺得不合理,認為與《華》進行和解這個方案根本不可行,故向勞工處表示未能訂下會面日期。

辯方又指,鄭知道和解與調解可得賠償相差甚遠,所以不願意進行和解。鄭否認,並指她只知道申索金額有設上限,但不知道和解在賠償方面有否相同限制。

鄭指《華》經常主動示好但無疾而終

辯方引述《華》的律師曾發電郵指,《華》願意進行調解。鄭嘉如指,《華》經常主動示好(overtures),聲稱願意進行和解或調解,但最後都會因爲某些原因無疾而終,她不認為《華》的說法真誠,亦對調解不抱希望。

此外,辯方指當《華》表達調解意願後,但鄭沒有向勞工處披露這一重大進展。鄭稱,雖然《華》稱願意調解,卻一直無法訂下日期,故她當時仍不能確定調解能否確實進行,不認為事件有何實質進展,否認誤導勞工處。

辯:要求兩天內調解後提私人檢控
鄭指爲表明不會用刑事訴訟達成和解

辯方提到,鄭嘉如一方曾要求《華》要在 48 小時內進行調解,當《華》回覆指似乎毋需如此倉促時,鄭一方便稱這樣做有其充分但無法披露的理由。兩天後,鄭便作出本案的私人檢控。

辯方續指,鄭只給予《華》短時間進行調解,是爲爭取 300 萬元和解金作最後嘗試,否則便會提私人檢控。鄭否認,又指一旦展開私人檢控,她的律師在處理談判事宜便需特別小心。

鄭強調,由始至終都沒想過要向《華》作私人檢控,並指一直謹慎處理事件,避免讓人產生這種誤解。但自她從勞工處的回覆,理解到政府不會就她被解僱一事提出檢控後,她已開始準備提私人檢控。

她續指,非為針對《華》而要求對方在短時間內調解,這樣做僅僅是為了劃清界線,清楚表明自己不會利用刑事訴訟來達成民事和解的立場。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