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歲輕型貨車司機涉去年 3 月,在東涌東薈城停車場外撞倒兩名橫過馬路的途人,兩事主事後留院逾一周,其中一人出現創傷性腦損傷及顳骨骨折。司機經審訊後,周三(2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危駕致他人嚴重受傷」罪脫,交替的「不小心駕駛」則罪成,押後至 2 月 13 日判刑。
官分析指,兩名事主均供稱,馬路左方沒有車輛,惟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所駕駛的車輛已在該位置停泊多時,認為兩人受重傷後失去知覺,或影響對事發經過的印象。官續指,案發地點沒行人過路處,司機只能預期行車路上只有車輛,認為被告的疏忽只在車輛起步前一刻,沒再次觀察兩途人所在方向。
官:兩事主傷勢或影響案發印象
裁判官施祖堯分析各證人供詞指,兩名女事主均供稱馬路左方沒有車輛,惟閉路電視顯示,被告的車輛在兩人左方的馬路上「好一段時間」,可見兩人供詞未能與客觀證據吻合。官認為,兩人當時受了重傷,隨即失去知覺,故很大機會影響她們對事發經過的印象,造成其證供與現實有偏差,拒納兩人供詞。
官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當日在涉案路口起動車輛前,沒觀望右方,僅望向左方及前方。惟被告在庭上供稱,當日駕車駛至涉案路口後,曾停車並分別望向右方、左方及前方 2 至 3 次,均沒發現有途人經過,認為其供詞與錄影會面有關鍵性的衝突,庭上證供明顯加插更多觀察。
官另指,被告在庭上供稱,在碰撞前 1 至 2 秒才看到兩名事主,稱「咁唔係跑係咩」。官認為,其說法「極其量」只是推測、估計,被告的整體供詞與錄影會面不一致,拒納其供詞。
官:被告僅起步前一刻沒再觀察右方
官指出,案發地點沒行人過路處,只設有 3 條行車線,司機只能預期行車路上只有車輛,而被告起動車輛前曾觀察前方的巴士站,證明他在停車期間並非完全忽略行人狀況。
官認為,被告的疏忽只在起步前一刻沒再次觀察右方,駕駛車輛的方式僅低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士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未達至「遠遜水平」,裁定「危駕致他人嚴重受傷」罪名不成立,交替的「不小心駕駛」則罪成。
辯方求情指,現年 57 歲的被告與妻兒同住,過去行車 30 年沒任何定罪紀錄,對本案有一定程度的悔意,審訊前已表明欲承認「不小心駕駛」,而案發歷時不長,只是數秒,車速亦不快,被告對造成意外感到抱歉,承諾以後會更小心駕駛,不再重犯。
官指,本案導致兩名女途人受傷,案情不輕,遂將案件押後至 2 月 13 日判刑,以待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控危駕致他人嚴重受傷
被告張智誠(案發時 56 歲,報稱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於 2025 年 3 月 14 日,在東涌東薈城停車場車輛出口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楊姓及鄭姓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
綜合庭上供詞,楊姓事主指案發時確認馬路上沒有車輛,便與另一事主橫過馬路,對過路後發生的事均忘記。鄭姓事主則稱,過馬路時聽到很大的「踩油門聲」及楊的呼叫,並看到一輛車「衝埋嚟」,不知道其後發生何事。
被告供稱,當日駕駛至涉案路口後,曾停車並分別望向右方、左方及前方 2 至 3 次,均沒發現有行人經過,直至看到行車線上沒車輛才起動,惟 1 至 2 秒後看到兩事主從右車頭「閃出」,遂馬上煞車,下車時發現兩人已倒地。
STCC35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