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警方懷疑一名男子洗黑錢逾 3,000 萬元,對其銀行帳戶發出「不予同意通知書」,不同意資金轉移。該男子多年來去信要求解禁不果,直至 2023 年被起訴,才獲撤銷通知書,改由法庭頒布的限制令凍結資產。該男子不滿警方 10 年來維持「不予同意通知書」,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警方決定越權。
法官高浩文周四(29 日)頒判詞駁回申請,指警方懷疑申請人是犯罪集團首腦,又指警方每月進行覆檢,確認案件仍屬「特殊情況」,認為本案似乎存在合理理由,延長通知書有效期。另翻查判詞,一名與申請人同名、涉相同控罪的被告,於去年 11 月被裁定 6 項洗黑錢罪不成立。
申請人為鄭耀棠;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利害關係方為恒生銀行有限公司、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案件由法官高浩文審理。
多次去信促撤銷「通知書」不果
判詞引述案件背景,指申請人鄭耀棠於 2013 年 1 月,先後因涉嫌管有吸食危險藥物器具、洗黑錢被捕,警方對鄭的中國銀行、恒生銀行帳戶,發出「不予同意通知書」(Letter of No Consent),表明不同意帳戶的資金被轉移。
2016 年 11 月,鄭的法律代表去信保安局禁毒處,要求審視案件,考慮向鄭歸還個人物品及財產。警方回覆指,尚未完成調查,仍等待法律意見。2018 年,鄭一方再次去信禁毒處,指案件已拖延 5 年,要求告知最新進展,並解除凍結令。禁毒處回覆指,因正調查洗黑錢案,不考慮解凍銀行帳戶。
鄭一方於 2019 年至 2020 年多次去信查問,指出如警方再不解凍帳戶,便會採取法律行動。警方 2020 年 4 月回覆指,警方不會解凍銀行帳戶﹐又要求律師安排鄭與警方聯絡、接受查問。鄭一方指,如警方提供帳戶相關資料,或能喚起他對交易的記憶,鄭就會考慮接受面談。
要求宣告警方決定越權
鄭一方於 2020 年 5 月去信禁毒處,要求指示並授權銀行出售帳戶中的資金,禁毒處拒絕鄭一方要求。2023 年 2 月,鄭一方去信中銀、恒生,要求兩間銀行向鄭提供服務不果。
2023 年 5 月,鄭被起訴 5 項洗黑錢及 1 項串謀洗黑錢罪,法官翌月應律政司司長申請,向鄭頒下資產限制令(Restraint Order),「不予同意通知書」下的凍結令獲解除。
換言之,「不予同意通知書」的有效期超過 10 年。
鄭一方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涉事的「不予同意通知書」不合比例、越權,又要求法庭宣告,警方發出「不予同意通知書」時,應考慮會否對事主造成沉重負擔。
判詞:警方合理懷疑為集團首腦
判詞指,鄭一方並非質疑整個「不予同意通知書」制度,而是警方將「不同意」狀態維持長達 10 年之久,超過《警隊程序手冊》所規定的 6 個月期限。判詞引述另一爭議「不予同意通知書」是否違憲的終院「Tam Sze Leung 案」,指法庭認為,通知書屬臨時措施,警方行動符合《警隊條例》規定。
判詞續指,「不予同意通知書」有效期通常為 6 個月,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通知書的有效期才能超過 6 個月期限,而警方須認真審查維持「不同意」原因。
官指,本案為跨境調查,鄭被懷疑領導一個販毒集團,涉嫌洗黑錢、將毒品從內地走私至香港,涉及近 1.48 億元,由鄭及其他嫌疑人持有的銀行、馬會帳戶轉移款項,而鄭的帳戶涉約 3,562 萬元。
官指,警方合理懷疑鄭是犯罪集團的首腦,因此需要投入大量時間、人力和資源調查。警方其後發現,集團規模「非比尋常」,調查範圍擴大至 11 名嫌疑人、100 間嫌疑公司、逾 1.1 萬筆交易等。2016 年完成初步資金流動分析,2017 年至 2023 年期間進一步調查,索取法律意見。
判詞:警方每月覆檢調查情況
官指,儘管警方發出「不予同意通知書」有一段長時間,但警方確實在 2013 年發出通知書後,至 2023 年 6 月頒布限制令期間,每月就調查情況進行審查,而所有月度報告提及,案件仍維持「特殊情況」,又指警方多次未能聯絡鄭面談。
官指本案複雜,認為警務處處長行為並無惡意,也沒違反《警隊程序手冊》內容,只是採取合法措施,防止涉嫌犯罪所得的財產遭轉移。官指,明白維持「不予同意通知書」,確實可能存在合理擔憂,但沒證據顯示,調查人員或控方涉拖延。
判詞:銀行有義務自行判斷
官又指,「銀行非警方的代理人」,銀行有義務行使自身判斷權,在某些情況下,銀行可以在詢問客戶後,認為警方的懷疑毫無根據。官認為,這意味著即使某人的銀行帳戶被凍結,該人仍然可以直接聯繫銀行,要求銀行操作該帳戶。
官指,如果「不予同意通知書」的正確考慮標準是「只要在特殊情況下,就可以延長」,「那麼在本案,似乎確實存在合理理由延長,儘管持續了一段時間,單獨來看,可能會被認為變得不合理」。
基於上述理由,官認為,警方決定並非不合比例、越權及程序不公,駁回鄭的申請,並下令鄭支付訟費。
同名被告被裁定洗黑錢無罪
翻查刑事案件判詞,一名與申請人鄭耀棠同名、涉相同控罪的被告,於 2025 年 11 月 7 日被裁定 6 項洗黑錢罪不成立,該案另 6 名被告同獲判無罪。
區院暫委法官蘇文隆指﹐「警方花上十年的時間,對上百個的戶口,包括所謂上遊戶口,進行深入、詳盡的調查,曾經聯絡眾多的交易對手,尋根究底,但擺在法庭眼前的證據,就是一名受害者都沒有。上萬宗的交易中,都沒有一名受騙或被勒索的證人。」
官續指,鄭與妻子經營麵包店、小食店、按摩院或「水貨」生意,牽涉大量現金和資金﹐相信兩人時常處理現金,為免積存現金過夜,較頻繁的存款是可以理解。而鄭是一名好賭之徒,加上他的財力,在 6 年之內利用馬會戶口賭博 200 多萬元,來購買六合彩、球賽、賽馬,並沒奇怪之處。
HCAL520/2023、DCCC72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