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歲高級督察被指先後以遭銀行收回貸款、支付家人手術費為由,向兩名同袍借共 14 萬元,被廉署起訴欺詐、接受利益兩罪。被告自行應訊否認兩罪,案件周二(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
一事主供稱,「知道被告有小朋友,如果被收樓,佢嘅處境會好徬徨」,出於同理心借出 13 萬元,被告至今僅還 5 萬元。另一事主則指,被告稱親戚患突發病,需要 60 萬元做手術,遂向被告借出 1 萬元應急。涉案銀行則透露,從沒向被告妻要求收回貸款或提早還款。案件周三(4 日)續審。

銀行助理副總裁:從沒向被告妻收回貸款
控方甫開庭指本案原以英文審訊,今早得悉被告鄧俊豪將自行應訊,並希望改以中文審訊,獲裁判官劉淑嫻批准。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指被告鄧俊豪於 2001 年加入警務處,至 2020 年晉升為高級督察,與其妻子黃穎詩(音譯)同住鑽石山某單位,鄧案發期間沒有物業。
控方另讀出中國建設銀行亞洲零售業務部助理副總裁劉錦輝(音譯)的書面供詞,指鄧妻於 2022 年 9 月向建設銀行申請樓宇按揭,獲批出其單位成交價的 85%、即約 763 萬元的貸款額。鄧妻及後每月還款 3.2 萬至 3.4 萬元,沒延遲還款紀錄,銀行亦從沒要求收回貸款或要求提早還款。
事主:被告稱遭銀行「call loan」
高級督察郭俊希供稱,2018 年至 2022 年駐守東九龍衝鋒隊時認識被告鄧俊豪,及至 2022 年兩人先後被調派至黃大仙警區,惟兩人只有工作交流,即使同屬黃大仙警區足球隊,都不會私下見面。
郭指,直至 2023 年 11 月 12 日下午,鄧通過 WhatsApp 向他指有要事商討,其後在通話中稱「因為債務問題而要 call loan」,並向郭借款 10 萬元,郭遂答應。鄧在通話後,向郭發送銀行帳戶號碼,郭便一筆過轉帳 10 萬元予鄧。郭補充,按其理解,被告當時因房屋事宜,被銀行要求還債,而郭對鄧的房貸並無認知,也沒有追問細節。
郭又指,鄧同月 20 日再次找他,指「佢仲爭 3 萬蚊⋯⋯佢話佢仲爭 3 萬先至可以過到個貸款」,郭遂按其要求轉帳 3 萬元。

事主:出於同理心向被告借錢
控方關注,郭決定借錢前有何考慮。郭表示,按其理解,若鄧當時無法還款,「有機會俾銀行收樓」,「雖然我同被告嘅關係只係同事,但係因為知道被告有小朋友,如果被收樓,佢嘅處境會好徬徨,所以出於同理心,先至借 10 萬蚊畀被告。同樣地,11 月 20 號亦都係一樣,因為同理心」。
郭另指,他借款予鄧後,鄧一直沒有還款。直至 2024 年 1 月初,郭向鄧發出 WhatsApp 訊息,指臨近新年及需繳交稅款,希望鄧分批還款。鄧回覆「無咁多錢」,其後在同月 12 日至 14 日向郭還款共 5 萬元。郭續指,他仍有向鄧追討 8 萬元餘款,惟鄧稱「屋企人入院,要做手術,暫時還唔到畀我(郭)住」,鄧至今尚未還相關款項。
裁判官劉淑嫻關注,若鄧並非以需向銀行還款為由向郭借錢,郭會否借錢?郭表示不會。
被告:以為已與事主達成還款共識
鄧親自盤問郭俊希前,向法庭指「對於呢個案件有啲失落,由 ICAC 調查到今,我都坦白告知,直至我睇咗證人口供,先知我哋嘅關係咁淡薄」。
鄧引述他與郭的 WhatsApp 對話紀錄,包括向郭稱「真係好多謝你咁有義氣」﹐又問及兩人的還款協定。郭回答,鄧當時向他稱,會在收到薪金後還款,或在完成銀行債務後還款。
鄧指出,與郭在 11 月 12 日的通話間,自己提及其處所的業權並不屬於他,擔心「遲咗供樓而引發被 call loan」,又指自己曾表示會分批還款,並連帶 1% 利息。鄧認為,兩人當時已達成共識,「直至現在我發覺我哋雙方有誤會」;郭否認被告曾提及業權及利息。
郭另在盤問下指,由於其上級於 2024 年 2 月得悉借款事件,便再沒與鄧聯絡。鄧問及,「我有冇表示過拒絕或者唔會還款」,郭表示沒有,並解釋指「大家都無商討過呢樣嘢」。

另一事主:被告以親戚手術費為由借款
機動部隊警員黃榮立供稱,2022 年駐守黃大仙警區特別職務隊時認識鄧,當時鄧為時任特別職務隊助理行動主任。黃翌年被調派至西貢分區,鄧則為其上司,兩人當時沒私下往來。
黃指,及至 2024 年 1 月 7 日,鄧 WhatsApp 聯絡黃指「有啲私事」,着黃電話聯絡。黃其後致電鄧,鄧稱「而家身處喺醫院,有個親戚因為啲突發嘅病,需要做啲手術,費用就需要 60 萬,而佢手上有 40 萬,剩低嘅錢希望我(黃)可以幫到手」。黃考慮後向鄧轉帳 1 萬元「畀佢應急」。
黃續指,事後他並無與鄧商討還款事宜,鄧沒還款,他亦沒向鄧追討,「面對着親人患上重病,需要做手術嘅話,需要處理嘅事情都好多。再者,當刻嗰 1 萬對我嚟講都唔係好大嘅數,我無謂喺呢個時間再談及借貸事宜,增添佢嘅煩惱」。黃又同意官指,若非鄧的家人重病,他不會借款。控方另問,被告需否參與黃的工作評核、晉升考核?黃稱不需要。
被告指事主或聽錯金額
鄧盤問黃時指出,黃當時或聽錯金額,指自己當時稱「有家人受咗傷,所以我預計手術費係 14 至 16 萬,所以我問證人(黃)能否幫我忙,或者可以幫幾多」,又提及會在收到薪金後還款;黃均不同意。
鄧問,他有否向黃表明,借款予他會得到任何好處或壞處,以及有否明言不會還款?黃均表示沒有。
控罪指意圖詐騙及從下屬獲取貸款
被告鄧俊豪(44 歲,報稱高級督察)被起訴各一項欺詐罪及「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
控罪指他於 2023 年 11 月 12 日至 20 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郭俊希訛稱某銀行要求鄧俊豪即時償還按揭貸款,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郭俊希給予 13 萬港元貸款,而導致鄧俊豪獲得利益,或郭俊希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以及 2024 年 1 月 7 日,在香港,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接受利益,即從警務處警員黃榮立獲得一筆 1 萬港元貸款。
KTCC254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