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企圖騙186萬元防疫基金 判監48個月 官斥趁火打劫極缺德

男子認企圖騙186萬元防疫基金 判監48個月 官斥趁火打劫極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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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趁火打劫 處心積慮

周三庭上,唐坐輪椅至羈留室入被告欄門口,再自行以拐杖步入被告欄。開庭前法律代表對他交代事宜時,他點頭不語。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案發於 2020 年,當時香港正值社運及疫情,民生經濟滿目瘡痍,政府為了小商戶,以公帑改善營商環境,被告行為卻趁火打劫,在資助計劃提供虛假資料,令社會資源分薄、互信受損,其行為在法律和道德上都令人齒冷。

官續指,被告首次申請涉額 16 萬元,第二次申請涉 170 萬元,雖他兩次都未成功,「但這是因為有關方面的核實機制有效之故,而非被告個人因素」。

對於辯方稱被告當時「鬼迷心竅、沒冷靜思考」,官駁斥指被告在政府的計劃宣布後,註冊 26 個商業登記,並為支持其申請而簽 19 份租約,直言若此舉都不算冷靜思考,「本席都不知道甚麼是冷靜的思考」。

官又批評指,被告行為嚴重,他對商業運作及有關資助計劃的詳情都細心閱讀,並透過其他機制以圖證明申請的內容正確,直言他是「處心積慮,亦經過詳細部署」。

判囚 48 個月

官援引騙取綜援案例「梁惠淇案」指,判刑時要考慮 7 項因素,例如涉額、犯案時間長短、金錢用途等,而若逾 20 萬元,應判監 2 年以上。

官其後就本案量刑指,本案共涉款額 186 萬元,被告雖認罪但非適時,而本案起因是被告一開始便企圖提供虛假資料,並按申請要求而作虛假陳述及製造虛假文件,以圖瞞過當局,直言本案是「一宗有精心計劃的大型欺騙行為」,批評被告乘香港因疫情而導致社會百業蕭條、政府急於紓困之時,精心計劃騙取公眾資源,令真正有需要者不獲援助、政府行政費增,行為極為缺德。

官指就本案,除懲罰被告外亦要向社會大眾發出清楚訊息,此等行徑不為社會及法庭所容,遂就涉款額 16 萬元的首控罪,以判監 3 年為起點;就涉額 170 萬元的另一罪,以判監 5 年為起點。兩案雖涉不同資助計劃,但涉一次過部署,刑期准同期執行。另因非適時認罪,未獲全數三分之一扣減,而由囚 60 個月下調至 48 個月。

至於減刑理由,官全數拒納。就本案涉延誤,官指「箇中原因未必是被告故意而為,但肯定不是控方之過」,因是被告「多次在認罪不認罪之間令案件延誤」。就被告行動不便、患腦退化,官指據一般判刑原則,個人健康問題非有效減刑理據,並稱被告犯案之時,其精神狀態其實更優於常人,否則不會有空甚或有心思作虛假商業登記、假文件、假聲明及簽多份租約。

另就被告個人及家庭背景,例如被告母親因縱火傷及被告父親,最後判入精神病院及離婚收場,以及有 8 歲子與妻居於內地等,都非有效減刑理由。最終判囚 48 個月。

被告之前以紙筆答辯

本案原定 2022 年 10 月開審,惟因 53 歲被告唐康繼身體及精神狀況而一再押後,延至 2025 年 10 月答辯。當時他坐輪椅,再由懲教人員攙扶至被告欄,並因辯方稱他「半身不遂、講唔到嘢」,改以紙筆答辯。

早前兩名精神科醫生曾為被告病情作供指,唐有機會因案誇大病情、裝病。

被控 2 項企圖欺詐罪

被告唐康繼被控 2 項「企圖欺詐罪」,指他於 2020 年 4 月 12 日至 5 月 15 日,在香港意圖欺詐或籍欺詐,虛假地向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人力資源規劃及扶貧統籌人員,聲稱 2020 年 1 月前在屯門及尖沙咀,分別經營兩間名為「六月茶」的茶葉零售業務店舖,因而符合防疫抗疫基金的援助資格,企圖誘使相關職員向他發放共 16 萬元援助。

另一項控罪指,他於同年 5 月 17 日至 7 月 2 日,在提供美容院、按摩院及派對房間資助計劃的申請時,向上述統籌處人員及其代理訛稱,他於 2020 年 4 月前在港九新界 17 處地方,經營以「六月茶」為名的美甲業務,企圖誘使相關人員向他發放共 170 萬元援助。

案情指政府公布計劃後
才註冊商業登記

綜合案情,政府於新冠疫情期間設「防疫抗疫基金」,並分別在 2020 年 3 月及 4 月公布零售業,以及美容院、按摩院、派對房間的資助申請計劃。兩計劃的申請條件,是申請人須擁固定地址、獨立營運的實體店,申請時仍須營業中,當中零售店須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前開業,美容服務則須在同年 4 月 10 日前開業。

被告報稱其申請防疫抗疫基金的 2 間茶葉店,在政府推出計劃前已開始經營,但被發現提交的店舖相片,與一所真實的茶葉零售店舖並不相似,又被揭 2 間店舖的服務帳單文件所顯示的交易,均是由被告住所搜出的八達通進行,交易地址亦非店舖的報稱地址。

而被告為 17 間美甲店提交的店舖相片完全相同,至於相片顯示的地點,實際為旺角新之城,而非被告所登記的 17 個地點,被告亦無法提供員工的基本個人資料。調查後發現,被告提交虛假合約,部份涉案店舖亦發現只有極少用電量,甚至沒有用電。

DCCC48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