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基站釣魚訊息首案 男子認串謀詐騙等2罪 判囚15個月

偽基站釣魚訊息首案 男子認串謀詐騙等2罪 判囚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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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首宗「偽基站」詐騙案

辯方引控方呈上的案例,指雖然控方僅依賴量刑原則,惟案情與本案不同,指本案沒有確切的受害者及受騙金額,被告蘇華諺角色「輕微」,僅擔任「跑腿」,整個串謀僅 3 日,加上背景報告反映被告並非邪惡的人,冀法庭輕判。

裁判官屈麗雯指,本案為首宗透過「偽基站」詐騙案件,騙徒以「偽基站」在 2G 流動網絡發訊息,冒充流動網絡供應商發送以「#」開首釣魚訊息,範圍可覆蓋半徑 73 米內的市民,令公眾誤以為訊息來自已註冊的發送者,被告的行為必定經過仔細部署。

官續指,該「偽基站」設置於流動車輛中,易於隱藏,執法人員難以偵破,儀器又曾在旺角等人流密集的地方操作,增加市民受騙的風險。警方檢驗儀器後,亦發現當中有不少國際移動用戶識別碼及電話號碼等,反映有不少的潛在受害人。

法律101|甚麼是「串謀詐騙」?

官:被告為報酬積極參與

官指,本案以高科技進行欺詐,同意案例指出涉科技的詐騙容易模仿及進行,亦不涉及面對面的交易,令警方難以偵破,受害者也難以追討損失,嚴重程度不亞於街頭騙案及電騙,故必須判處嚴厲、具阻嚇性的刑罰。

官續指,被告蘇華諺因毒品問題欠債,在債主「阿洋」的安排下參與本案,雖然蘇稱僅擔任「跟車」,沒有收取全數酬勞,且沒有實際受害者。惟官認為他為報酬積極參與,按照指示監控及操作「偽基站」,案情嚴重。

官就串謀詐騙罪,以判囚 22.5 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 15 個月;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以 3 個月為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 2 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法律101|何謂刑期「同期執行」?何時「分期執行」? 

案情:以支付寶為名發送釣魚訊息

案情指,警方 2025 年 2 月 17 日,在旺角綜合大樓外截獲一輛貨車,當時蘇與另一名吳姓司機在車上。警方經過搜查後,在車上發現一個運作中的非法無線電干擾器,即「偽基站」、路由器及電池,亦在被告身上發現兩部手提電話,其中紅米品牌的手機的螢幕不斷彈出數據。

警方遂以「串謀詐騙」罪拘捕蘇。蘇在警誡下稱「呢單嘢我收咗阿洋一千蚊,叫我上車睇住部機,部機係用嚟發訊息嘅,呃人啲嘢就唔關我事。」

警方另檢驗涉案「偽基站」,發現該儀器開啟後,會偵測到可疑的信號。當該儀器配合涉案手提電話運作後,一個名為「#ALIPAY」的帳戶,會對外發送內容為「[AlipayHK] 为保障你的账号资金安全,现已暂时关闭支付宝功能,若恢复账号使用请登入…验证」的訊息。

蘇:跟車日薪 $1,500

蘇在錄影會面指,他案發時為一名「跟車」,負責陪同「師兄」及留在貨車上。在蘇被捕前 4 至 5 日,「阿洋」向蘇指,「炮哥」可為蘇提供跟車工作,每日工作數小時就可獲 1,500 元的薪金,其後獲「炮哥」告知可在 2 月 16 日起工作。

蘇續指,他在 16 日與「師兄」會面,看到「師兄」在貨車後座,開啟路由器及會發出綠光的儀器。蘇一度詢問「師兄」帶備路由器的原因,惟對方並無回應,僅着蘇坐在副駕駛座,而該貨車當日曾前往油塘大本型、流浮山等地方。

事後「師兄」給蘇 1,500 元,並將其中 1,000 元給了「阿洋」。

司機指被告曾學習操作

蘇在錄影會面指,他 17 日再與「師兄」等人乘搭涉案貨車往旺角,期間「師兄」指涉案紅米手提電話用作收集數據及接收訊息,着蘇監察該手提電話,惟蘇當時不理解該手提電話內的內容,而「師兄」及後離開。

惟案情另指出,當日吳姓司機聽到「師兄」及蘇討論發送及接收訊息,「師兄」亦有教導蘇如何運作、監察、操作該紅米手提電話,例如如何得知該手機是否已連接。蘇亦告知吳指,貨車後座的儀器或與某個網絡有關,以及用以詐騙他人。

輕型貨車司機協會副主席:
司機懷疑有不法行為求助

翻查資料,輕型貨車司機協會副主席楊志卓 2025 年 2 月曾接受傳媒訪問,表示收到會員司機求助指,接到奇怪訂單,要求從流浮山出發,途經東涌、旺角、天水圍,再折返流浮山,他發現乘客使用電腦、接收器、電路板,懷疑有不法行為。

警員其後到場,將車輛包圍,司機向警方解釋自己只是接單,並一直向工會求助,工會幹事亦到場協助司機,有義務律師協助證明司機清白。

被控串謀詐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被告蘇華諺(23 歲,報稱送貨員),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於 2025 年 2 月 15 日至17 日間,在香港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詐騙手機用戶,即不誠實地向該些手機用戶發出短訊,其目的是意識到該些手機用戶將會或有可能會承受經濟損失或非經濟損失,或該些手機用戶的經濟利益或非經濟利益將會或有可能會蒙受風險。

他另被控一項「在沒有領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罪,指於同月 17 日,在旺角上海街旺角綜合大樓外,並非根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或使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功能性蜂窩機站。

ESCC45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