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新年舞獅「採青」逗利是隨時犯法?

法律 101 | 新年舞獅「採青」逗利是隨時犯法?

分享:

舞獅需要申請嗎?

香港法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C 條規定,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舞麒麟或任何附隨的武術表演,除非已獲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否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 $2,000 及監禁 6 個月。

法律 101 | 新年舞獅「採青」逗利是隨時犯法?

立法原意?

舞獅是的傳統文化,為何要受到刑事法律規管?

舞龍舞獅表演往往有一定規模,可能會對行人、交通造成一定影響。判詞曾說,立法者將無牌舞獅與在公眾地方吐痰、阻街、非法籌款等行為並列規管,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共秩序、公眾安全和環境衞生不受影響。

市民可在警務處網頁免費申請「舞獅/舞龍/舞麒麟許可證」,一般需時 14 個工作天。

控罪規管公眾地方。文首提及的「上樓逗利是」行為,又是否落入此罪的範圍呢?這關乎「公眾地方」的法律定義,值得另開新篇留待與各位詳細探討。

法律 101 | 新年舞獅「採青」逗利是隨時犯法?

過往檢控?

此控罪看似冷門,但曾經有一宗檢控案例,於 2000 年上訴至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昌,案發時年僅 16 歲的上訴人,承認一項「未有許可證參與舞獅活動」罪,指他在農曆新年期間,參與舞獅活動並向他人索取利是,被裁判官判入教導所

此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 $2,000 及監禁 6 個月。但教導所的關押期最少 6 個月、最高 3 年,長短由懲教署根據更生表現及進度而定。上訴人認為刑罰過重,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後,他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訂閱《法庭線》支持繼續報道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刑罰上訴得直,指本案控罪性質顯然輕微(plainly trivial),判處教導所命令完全不合比例。考慮到終審上訴之時,上訴人已經被拘留在教導所 4 個月,故改判罰款 $100 了事。隨後此案更成為判處教導所命令的指導性案例之一。

法律 101 | 新年舞獅「採青」逗利是隨時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