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歲自閉症男學生被指在深水埗損毀 5 支國旗及區旗旗桿,旗幟則沒受損。他經審訊被裁定侮辱國旗及區旗罪成,判入更生中心。裁判官拒納他辯稱對旗幟顏色鮮艷感不適而扯下旗杆,高院亦駁回其上訴。
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去年處理男生的上訴許可申請,曾指沒合理可供爭辯之處,要求進一步提供理據。終院網頁最新顯示,3 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將在 3 月 24 日處理男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男生供稱沒侮辱意圖
旗幟顏色鮮艷致不適
上訴人黃俊樂案發時 19 歲,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及兩項「侮辱區旗」罪,指他於 2022 年 10 月 1 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 1 支國旗;同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 1 支及 3 支區旗。
原審時,控方案情指據閉路電視片段,黃在 3 個地點拉扯及屈曲旗桿,涉案旗幟沒損毀,但旗桿金屬表面由下至上被壓扁。黃在警誡下稱「見到成條街都係國旗,個心唔舒服,所以扯爛佢。」
黃不認罪並選擇作供,稱案發時打算到姨媽寓所,惟一出門便感覺被多面國旗及區旗包圍,加上旗幟顏色鮮艷,對他來說很「刺激」,於是扯下旗桿,繼而拉低旗幟,以減輕眼前的不適感。他強調並非因國旗及區旗的象徵而感不適,亦不具侮辱意圖。
其母供稱兒子患嚴重自閉症,2018 年有類似行為,當時街上突然出現兩個易拉架,兒子因感到不適而上前收起,被誤會偷竊,警察亦到場處理,最終鬧上新聞,並呈上《蘋果日報》的報道。
她又說,案發當日兒子曾提及街上的旗幟令他不適, 她於是提議兒子避開,但兒子反問「成街都係、密密麻麻,點避?」
原審裁罪成
因被拒擔保哭叫一小時
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拒納辯方案情,認為黃的證供前後矛盾,庭上說是針對旗桿而不是國旗,但又說旗幟顏色鮮艷令他不適而扯下;警誡下被問遭他扯爛的東西為何物時,又能答出是國旗。官認為黃是故意針對國旗,因旗幟要依賴旗桿才能在空中飄揚,其行為致旗幟未能莊嚴展示,削弱國家尊嚴,裁定全部罪成。
罪成一刻,黃高呼「我咩都無做!」並抖大氣,發出嗚咽聲。在官明言「我唔打算畀佢擔保」後,他大哭尖叫約一小時,官需轉至另一法庭處理求情,黃則在原庭由親友安撫情緒。
判罰當日,黃得悉被判入更生中心後亦嚎哭高呼:「媽咪!⋯⋯放開我呀!畀我見我媽咪呀!唔好郁我呀!」官指本案嚴重性在於被告連續犯案,加上事發日適逢十一國慶,「無論我哋國家、香港,都進行緊一連串慶祝活動之際,你卻選擇對國旗作出侮辱行為」。
高院駁回上訴 指沒不公
黃其後提定罪上訴,2025 年 3 月被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判詞指,上訴方提出原審律師不稱職,放棄以自閉症作抗辯理由,沒索取專家報告﹐庭上亦沒要求協助審訊的設備,審訊不公。原審官亦沒考慮上訴人有自閉症等,會影響犯罪意圖。
惟法官指,上訴人在原審時的指示並非引自閉症為抗辯理由,而是指「以錯誤方式表達情緒」。官指當值律師當時索取上訴人的醫療紀錄,顯示他案發前 4 個月、即 2022 年 6 月精神狀況穩定。由此可見,上訴人與母親在原審時確認,不依賴自閉症作為抗辯理由,與原審律師供詞相同,「難以指原審律師嚴重不稱職」。加上原審律師沒挑戰上訴人招認的呈堂性,因此上訴人是自願招認,審訊沒有因此不公。
官又說,片段顯示男生直接步向、屈曲旗桿,導致國旗不能豎立,「明顯是故意而行,且具侮辱意圖」。最終認為上訴方所有理據均不成立。
終院常務官曾要求解釋
不應駁回原因
2025 年 8 月,終院網頁顯示男生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同年 9 月,終院司法常務官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限期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案件現排期 2026 年 3 月 24 日處理終極上訴許可申請,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
FAMC21/2025(HCMA261/2023、WKCC370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