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民事控告拒絕遷出的居民,法庭裁定一名九旬居民敗訴,下令須交出單位管有權及支付訟費。
該名居民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命令。區院法官陳錦泉周五(13 日)駁回居民的申請,判詞指居民未有指出判決犯錯之處,上訴理據沒合理得直機會,而且她已於去年 12 月把單位管有權交還予「平屋」,法庭亦不會考慮發出暫緩執行令。居民另須付訟費。
居民原審敗訴
原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大律師陳嘉敏代表。被告為李蕙蘭,原本居住在大坑西邨民安樓,她沒律師代表。本案原審、居民申請上訴許可均由區院法官陳錦泉處理。
根據陳錦泉 2025 年 12 月頒下的原審判決,被告居民質疑「平屋」為非牟利機構,得到政府大量優惠,卻要保密重建所得的利潤,而且「平屋」審理舊租戶回遷資格的過程不透明,沒有上訴機制,認為「平屋」沒有監管,濫用公權。
惟原審判詞認為,無論「平屋」賺取利潤與否、是否需向政府交代,都不構成租客在租約期滿後,不交回物業管有權的理據,裁定居民敗訴。
判詞:居民理據沒合理得直機會
陳錦泉周五頒布的判詞提及,李蕙蘭於 2025 年 12 月 30 日已把單位管有權交還予「平屋」。她於原審判決後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法庭命令,指該判決屬「極其荒謬,違反常理的法律程序」,投訴法庭未經審訊程序便「無條件接納控方的證據」,「剝奪了辯方在庭審過程中,審核控方證據的機會」。
判詞續指,「平屋」已經提出有效申索,亦滿足申請簡易判決的程序條件,所以會由被告提出抗辯理由。而居民並無指出原審判決在法律原則上有任何錯誤,亦非就法律原則提出上訴 。她認為無論如何應有「庭審」的機會,並「審核控方證供」。
官認為,居民應用了刑事檢控審訊的程序,而非區院民事訴訟簡易判決程序。
判詞又指,居民的上訴理據沒有合理得直的機會,她的書面論點指出,其兒子並非訪客、「平屋」律師「恐嚇」她支付逾 25 萬律師費、她未獲妥善安置及賠償。但判詞指,這些投訴均與判決是否犯錯無關,故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考慮到她已交還單有管有權,法庭亦不會考慮發出暫緩執行令。居民另須就是次訴訟支付「平屋」一方的訟費。
DCCJ4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