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否認診所內五度偷拍女病人 兩事主針灸時遭拍攝胸部 均稱當時不知情

被告鍾瑋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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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針灸時毛巾蓋上身
瞧見被告拿着電話

控方甫開庭指出,將呈交 32 張涉及 3 名事主的相片。辯方透露將爭議相片的可呈堂性,指被告鍾瑋澤在不自願的情況下提供電話解鎖密碼,又指鍾並非暗中拍攝,而該些相片只作醫療紀錄用途,鍾拍攝前獲各事主同意。

事主 X 在屏風後作供,指 2022 年 11 月起接受被告針灸治療,首次有護士在場。同年 12 月 28 日她接受針灸時,穿白色圓領毛衣,內搭黑色圓領內衣及胸圍,內衣領口到胸部上方;她起初坐圓凳,讓鍾為她針灸頸部,X 表示鎖骨位置疼痛,鍾回應會在她肩頸及鎖骨施針。

X 指,她進入治療室後脫去毛衣,以護士提供的毛巾蓋着上身,躺在病床上,鍾隨後進入治療室為她施針。X 感到害怕故閉眼。施針時,X 感覺鍾曾推開毛巾,施針後則感覺乳頭「涼涼哋」,遂打開眼睛,瞧見鍾在其右上方拿着電話,認為對方表情少許不自然,她隨即望向自己胸部,但視線遭到毛巾遮蓋。而鍾隨後離開,直至計時器響起才返回房間,為 X 拔針。

X:被告沒提及治療需觸及乳頭

X 在裁判官鄭潤聰提問下解釋,她在施針前將內衣拉下少許,胸圍肩帶則拉到手臂位置,露出雙肩,而案發時「我唔知佢(鍾)點樣輕輕力,將我底衫同胸圍揭開咗」,她在起針後看到胸圍被拉低,便立即拉高胸圍。

控方展示一張相片,顯示鍾似乎曾揭開毛巾並拍攝到 X 的右胸,關注 X 是否知情。X 稱不知道。X 在控方提問下稱,鍾當日在問診、施針、起針時,均沒提及需觸及其乳頭及胸部,亦沒詢問她是否同意揭開毛巾看乳房。

辯方質疑口供沒提被告表情

辯方盤問指出,事發於 2022 年 12 月 28 日,X 至 2024 年 6 月才錄取第一份口供,關注 X 期間有否向他人投訴事件。

X 稱,案發後對事件感到奇怪,但當日無明確看到鍾拿着電話拍攝,「我就算啦,唔想煩,最多自己唔再去睇佢」,但事後憶起過往鍾針灸其腰部時,感覺到對方將其褲子拉到臀部位置,認為「條褲拉得偏低」,故她自 28 日的事件之後再沒求診鍾。

辯方指出,X 沒在口供提及被告表情「唔自然」,問及 X 是否認為此描述重要。X 沉默數秒後指,「可能當時真係唔記得咗」。辯方遂指出,X 虛構 12 月 28 日的事件。X 否認。

被告鍾瑋澤
被告鍾瑋澤(右)周三離開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X 否認知針灸時會拉低胸圍

辯方展示證物相片,顯示鍾過往曾拍攝 X 拉筋的姿勢。X 確認,稱鍾拍攝前正在教導她不同的拉筋動作,對方憂慮她忘記,故拍下這些照片讓她參考。她又指鍾拍攝前提及,片段會作醫療用途。

X 在辯方盤問下否認知悉被告針灸時會拉低胸圍,稱「知道嘅話,我會反抗」,亦否認案發時因怕痛,而沒留意鍾曾提及會拍攝其胸部。

X 否認因酒精消毒感涼快

辯方指出案情,指鍾為 X 起針後,用酒精為其止血及消毒,故 X 感覺「涼涼地」。X 回應,「酒精唔會擺喺乳頭⋯⋯唔會喺乳頭上面捽」。

辯方續指出,鍾在針灸初時先在 X 鎖骨下方施針,但 X 的胸圍較緊,鍾一度推開 X 胸圍才能施針,期間鍾曾提及會暴露其乳房,但 X 忘記,至鍾為她的左胸施針後,提及要拍攝作記錄,X 當時點頭同意,而鍾在起針後再次提及拍攝事宜。X 庭上僅同意鍾首先在鎖骨下方施針,其餘一概不同意。

X 在控方覆問下指,由施針至起針期間,沒有護士進入拉簾內範圍,又指辯方所展示的影片在拉簾外拍攝,亦沒暴露其乳頭、胸部等私人部位,故她自願拍攝。X 補充,被告事後沒發送控方早前展示的拍到她右胸的相片,她直至 2024 年警方聯絡才得知相關相片。

另一事主:施針時感被拉低內衣

事主 Y 亦在屏風下作供,她供稱因失眠、肩頸痛等問題,2024 年 3 月 19 日到鍾的診所求診,鍾建議她進行針灸、拔罐等綜合治療,她遂進入治療室,而她當日穿長袖圓領衛衣,內搭長袖圓領內衣及運動胸圍 ,內衣的領口在鎖骨下方,護士便着她脫去衛衣及拉低內衣。

Y 續指,鍾進入房間後,先着 X 趴在病床上接受治療,其後改為面向天花施針,鍾在其耳朵下方施針至乳房上方,期間她感覺到鍾曾拉低其內衣,稱「佢覺得嗰個位要針時,佢就會拉一拉」,另補充當日認為鍾的針灸方式沒異常,「我第一日我真係冇起疑心」。

Y:不知悉亦不同意被告拍攝

Y 供稱,同年 4 月 2 日她再次接受鍾針灸,當日鍾沒提及會在哪個位置施針,治療期間她不認為有特別情況,稱「因為佢偷拍技術太隱蔽,我完全唔知道有偷拍⋯⋯施針之前冇講會喺乳房位置⋯⋯一個正常人喺無被告知嘅情況下,都唔會覺得會咁樣被人對待」。

Y 續指,同年 5 月 7 日她第三度接受鍾針灸,當日她僅穿着胸圍及診所提供的束胸毛巾,但治療期間感到不適,指感覺有冷氣風吹入胸部位置。

控方展示數張照片,顯示 Y 在第二及第三次治療被拍下乳房。Y 表示,她當時不知鍾拍攝該些相片,亦沒同意鍾拍攝,又指 3 次治療均沒同意被告看她乳房等重要部位。

Y 否認看到鏡頭

辯方展示控方提供的相片,指出 Y 坐在床上,質疑 Y 看到鏡頭亦知道鍾正在拍照。Y 否認,稱「點會望到鏡頭⋯⋯望到鏡頭我就唔會被人偷拍囉」。

辯方再展示數張相片,顯示 Y 掩蓋眼睛,亦有相片顯示 Y 打開眼睛,質疑 Y 知悉鍾拍攝。Y 解釋,掩蓋眼睛的原因是感到疼痛,而治療期間「擘大眼幾秒係人之常情」,又指鍾或使用微針鏡頭,強調對被告拍攝不知情。

辯方又展示相片,質疑 Y 為何容許鍾在她的胸部施針。Y 指相信「醫者仁心」,認為身體各部位環環相扣,治療或需在胸部施針,「我唔會想像到佢拮我嘅時候,佢作出拍攝行為」。

控罪指涉 3 名女病人

被告鍾瑋澤 (31 歲,報稱註冊中醫師),其中兩項窺淫罪指他分別在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及 2024 年 4 月 28 日,在葵涌大窩口商場及柴灣興華廣場的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拍攝 X 及 Z 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而 X 和 Z 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被告不理會 X 和 Z 是否同意被拍攝。

其餘 3 項控罪指,被告分別於 2024 年 3 月 19 日、 4 月 2 日及 5 月 7 日,在九龍美孚景荔俓 8 號盈暉薈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拍攝 Y 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而 Y 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他不理會 Y 是否同意被拍攝。

ESCC162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