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歲總督察葉文儀被指在中文大學醫院內,涉醉酒後情緒激動與警員拉扯,事後被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5 天、緩刑兩年。被告提出上訴,案件周五(5 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法官聽罷陳詞,押後宣判。
上訴方爭議,涉事的私家醫院走廊範圍只限病人探訪者進入,以上鎖的電動門分隔,並非公眾地方,而被告僅捍衛自己的權益,質疑警員為何這樣對待她,表現亦不似醉酒者;律政司一方則指,病人付費使用醫院病床,不會令病房和走廊成為私人地方,公眾只須按鈴,職員便會解鎖讓人進入,屬於公眾地方。

上訴方:獲授權人士方可進入病房
上訴人葉文儀由大律師謝英權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庭偉代表。
上訴方首先陳詞,指控方有責任證明案發的醫院走廊和病房屬於控罪中的「公眾地方」,惟案發地點位為一間私家醫院,樓層入口有一道上鎖的電動門,持有匙卡的職員方可進入,說成是公眾地方不合常理,進入病房的探訪者,需要職員協助解鎖,如同進入私人屋苑探訪。
上訴方又指,只有病人准許的照顧者才可獲授權進入病房,即使是病人家屬,都可以被拒諸門外,而在每晚 9 時至翌晨 8 時,即案發的時段內,只有病人的照顧者才可進入病房,可見並非人人能入病房,一名合理的裁判官應判斷病房屬於私人地方。
上訴方:被告表現不似醉酒
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犯錯,誤以為病房走廊位於電動門之外,惟事實上病房及走廊均處於電動門之內。
上訴方另爭議,被告的行為僅捍衞自己權益,質疑警員為何這樣對待她,其表現不似一名酒醉者,亦質疑原審官沒有充分考慮被告在錄影會面的解釋。
律政司:病房走廊屬公眾地方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私家醫院病房與私人屋苑明顯不同,探訪者沒有權佔用屋苑,本案情況類似觀眾付費入戲院看電影,他並不會取得佔用戲院的權利,正如病人付費住院,只取得使用病床的權利,而非佔用整間病房,本案更是在病房外的走廊發生,屬於公眾地方。
律政司續指,病人毋須提供探訪者名單,探訪者進入病房前,亦毋須使用匙卡、登記身分,雖然有一道上鎖的門,但任何人只要按鈴,職員便會解鎖讓人進入。
案情方面,律政司指原審有權作出事實裁斷,並沒有犯錯,亦可以憑藉閉路電視等證據判斷案情,毋須逐一回應被告在錄影會面的解釋。
上訴方則反駁指,中大醫院是私家醫院,法例沒有訂明私家醫院是公眾地方,亦非如控方所指,任何人都可以入內,否則會造成危險,病房理應保障病人私隱,重申控方有責任舉證案發地點是公眾地方。
原審:對沒被控更嚴重控罪感驚訝
被告葉文儀(案發時 53 歲)被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指她於 2023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6 時 25 分至 7 時 42 分期間,在香港中文大學醫院 7 樓,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裁判官覃有方在 2024 年 8 月裁定被告罪成,他在裁判時指,被告曾抗拒警員,對她未有被控更嚴重控罪感到驚訝,又批評被告作為高級警務人員,行為令公眾失去對警方的期望;被告案發時行為具侵略性、情緒不穩、語無倫次,甚至一度用日語說「謝謝」,唯一合理推論時她當時受酒精影響,作出滋擾行為。
警方在 2024 年 3 月回覆查詢指,該名女警駐守元朗分區,現已停職。
HCMA410/2024(STCC135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