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7 人案」服刑的鄒家成被指 2023 年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佛學書籍。鄒與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被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律師不服定罪申終極上訴。終院 5 名法官周五(5 日)頒判詞,一致駁回申請。
申請人胡詠斯(30 歲,助理律師)與鄒家成在 2024 年 7 月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兩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至高院,定罪上訴被駁回,但鄒的刑罰上訴得直,由判囚改判罰款 1,800 元。
胡提終極上訴,上月底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審理。上訴方代表為大律師關文渭、梁麗幗及黃諾晞;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穎琛及檢控官鄭凱徽代表。
上訴方爭議,條例容許囚犯發信予「指明人士」 ,當中包括申訴專員,屬強制性質,而且不限於郵寄方式。當第三方人士、即上訴人協助發出信件時,在條例下同屬獲授權,故並無違例。律政司一方則指,囚犯希望由他人帶走信件,須先獲批准及經檢查,不可秘密地寄出,否則制度容易被人濫用,亦難以維持監獄秩序。
FACC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