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頭邨爆炸品案男子認交替控罪 官指控方案情出錯須修改 斥主控資深不能接受

東頭邨爆炸品案男子認交替控罪 官指控方案情出錯須修改 斥主控資深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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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高級助理檢控專員劉德偉
律政司高級助理檢控專員劉德偉(《法庭線》記者攝)
被告否認國安法控罪

被告張黎明(案發時 31 歲,電腦技術員)否認《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及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兩項「管有爆炸品」罪。

聆訊以英語進行,由廣東話傳譯員協助的被告,在被告欄一度以英語答辯,傳譯員着他聽罷廣東話傳譯再答辯。

官關注控罪與案情化學品數目不符

主控、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讀出同意案情前,法官陳慶偉關注「管有爆炸品」控罪中提及 7 項化學品,包括氯化鉀、氫氧化鈉、氦氣等未在案情之中出現。控方解釋,因專家報告未有提及這些化學品為炸藥原材料,或列出其可以製成的炸藥。

法官詢問控方案情哪一段列出上述專家意見,又請控方釐清泡打粉之中的碳酸鈉、兩罐氦氣是否炸藥原材料,能製成甚麼炸藥。

控方確認控罪提及部分化學品
未證實為爆炸品

休庭 20 分鐘後,控方確認專家未有表明該  7 項化學品屬爆炸品或可以製成炸藥,建議在案情中刪去相關內容。

法官認為控方應一併修訂控罪。控方回應指,毋須證明控罪列出的所有化學品均為爆炸品,認為法庭在量刑時,只會根據案情中辯方承認管有的爆炸品為量刑基礎。

官斥控方「有關錯誤不應出現」

法官質疑,「這宗案件已經擱在你枱頭多年」,不應在此階段才處理這些事項。「請你恰當地處理,劉先生,我不是在這裡替你收拾爛攤子,你在律政司非常資深,這種錯誤不應該出現」。

官:不接受以獲取信任為由求情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則指,他給予被告的意見是,認罪時只須承認管有部分化學品,在求情階段會進一步處理量刑應根據哪幾項化學品。他同意案中有些「不理想」之處,但不影響被告認罪。

法官另指,在求情中辯方稱被告的行為是為了獲取信任,嘗試騙取支持者或客人的金錢資助,法庭將不會接受有關求情。

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等 5 罪

首罪為《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指張黎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第二罪名為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指張黎明於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其餘 3 項罪名均來自《刑事罪行條例》。第三罪名為「企圖製造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餘下兩罪為「管有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等逾 20 種爆炸品;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寶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

HCCC19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