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5 月,警方在黃大仙東頭邨拘捕 31 歲男子,在其住所內檢獲 20 公斤化學物品,他被控《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等罪,周一(3 日)在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由指定法官陳慶偉、李素蘭、胡雅文處理。這是胡雅文獲委任加入高院後首次負責國安案。
辯方指剛接手案件,未有機會向被告索取指示,希望押後案件管理聆訊。陳慶偉指,本案原擬明年 11 月開審,惟《國安法》規定須盡快處理,要求擬定更早開審日期,又指法官需推遲其他案件,「這種《國安法》案件需要我們 3 人一起出庭,會佔用大量司法資源」。庭上透露,預計審期不多於 40 天。
本案為第五宗交付至高院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國安案。律政司回覆指,不會評論個別案件,指司長會按法律和實際情況考慮,指示毋須陪審團審理,安排絕無減損被告任何合法權益。
陳慶偉促訂更早開審日期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被告張黎明(被起訴時 31 歲,報稱電腦技術員),連同交替控罪共被控 5 罪,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案件管理聆訊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素蘭、胡雅文處理。
馬維騉表示,上周五獲法援署委派接手本案、收到大量文件,未有機會向被告索取指示,申請將案件管理聆訊,押至 2026 年 1 月 6 日至 9 日期間處理。
庭上透露,張黎明曾更換代表律師。法官陳慶偉指,《國安法》規定法庭須盡快處理案件,「我們絕不允許以更換律師團隊為藉口拖延審訊」。
陳慶偉續指,根據上一手律師團隊、控方信件商討,似乎最早開審日為 2026 年 11 月,「在我們看來,那似乎遙遙無期,對吧?」(That seems to us to be too long down the line, right?),按「須盡快處理」原則,希望擬定更早的開審時間。
陳慶偉指審期應不逾 40 天
陳慶偉着控辯商討,又指法庭會考慮雙方無法出庭的時間,但未必能完全跟隨。他指,法官一旦接手本案,就要推遲其他原訟庭案件,「這種《國安法》案件需要我們 3 人一起出庭,會佔用大量司法資源」。
馬維騉指,控方早前估計 50 日審期,他根據初步證據、控方案情摘要,認為現時可以縮減至 40 天,又指 2026 年 6 月至 9 月有空檔。陳則指,應不多於 40 天,因本案是經搜查後起訴的案件。馬同意,又指涉及 WhatsApp、Telegram 訊息。
另外,陳慶偉向控方指,本案涉 21 箱資料,「根據我的經驗,很多資料最終不會在審訊使用,只有一、兩箱是重要及相關。請不要將所有證物給我們,然後說『讓法庭選擇,讓法庭決定』。」陳指,稍後通知雙方下次案件管理聆訊日期。
律政司:不會評論個別案件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6 條,律政司司長可就高院原訟庭的國安檢控案件,以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不設陪審團審理,而相關案件將改由 3 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
《法庭線》向律政司查詢是否已就本案發出上述指示、基於甚麼理由發出指示。律政司回覆指,不會評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的個別案件,指香港刑事審訊制度的最根本原則包括確保公平審訊,維持司法公正。
發言人又指,司長會按《國安法》相關法律和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是否根據第 46 條發出證書;而有關條文訂明由 3 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安排,目的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任何合法權益。

翻查資料,本案為第五宗交付至高院原訟庭審訊,而不設陪審團的國安案件,前 4 宗分別為唐英傑案、黎智英案、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及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
據傳媒報道、被告或司法覆核案披露,上述 4 案不設陪審團的原因,分別為「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之人身安全」、「若案件設陪審團,或具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
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等 5 罪
首罪為《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指張黎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第二罪名為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指張黎明於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其餘 3 項罪名均來自《刑事罪行條例》。第三罪名為「企圖製造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餘下兩罪為「管有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等逾 20 種爆炸品;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
HCCC19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