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歲男教師被指 2019 年起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對方手淫及口交等,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他否認 9 項非禮罪,周五(12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進行第二日審訊。
庭上播放被告與警員的錄影會面,他稱自 2019 年與事主發展成情侶關係,「大家覺得有 feel」,確認多次於學校及私家車要求事主為他手淫及口交,又稱每次均會問及事主意願,若對方不願意,他則會自瀆解決。庭上另透露辯方有特別事項爭議,將由警員作供。
首日審訊|事主嘆性教育失敗不懂應對求助
事主:被告要求手淫及口交
自覺無力拒絕
30 歲被告鄭漢斯案發時是教師。據控方案情,他是事主 X 的中一、二班主任,亦是其升高中後的選修科老師。控方起訴被告 9 項非禮罪,時間橫跨 2019 年至 2024 年,即事主約中二至中六。
事主周五續供述控罪相關情節,就第六、七控罪,事發在被告家中。她稱 2023 年 8 月暑假時,被告邀她上門留宿過夜。翌日早上 X 起床後到廁所梳洗,被告走入廁所對 X 說:「阿妹,你好耐冇幫我用口喇」。X 指當時腦袋空白一片,形容二人關係有「真實信任」,亦有「真實威脅」。X 稱當時被告語氣並非命令式,而是「好似氹你」。最後二人達成協議,先進行口交,當被告射精時轉用手。
X 又提到,及至 2024 年 1 月,在化學堂後被告借故要求 X 在課堂後留下,要求 X 為他手淫及口交。X 指,當時她相當不情願、表現「拖拖拉拉」,但又自覺沒有能力拒絕被告。
事主:被告駕車到偏僻地方要求手淫
至於事發於 2024 年 6 月 6 日、在被告的私家車的第九項控罪,X 供稱當天被告約她到元朗用膳,隨後被告駕車帶她到偏僻的地方,要求她為他手淫,X 指當時比較「大情緒」、「發爛渣」,感到不耐煩及嫌棄,最後 X 鬆開手,由被告自瀆。
X 另提及,她於 2024 年 6 至 7 月與當時男友拍拖後,曾告知男友她與被告之間的關係和經歷,男友提議 X 找機構風雨蘭求助,最終報警處理。
控方另引述 X 與被告之間的訊息提問。2024 年 7 月,X 發訊息對被告表示「我哋之間嘅界線我想講好耐,我有少少頂唔順」、「just 兄妹,好純粹,唔想再有 sex or over 身體接觸」。X 於庭上解釋,覺得拒絕被告又「太殘忍」,希望維持表面和平。
控方問,由她中二至 2024 年 7 月期間,X 對被告的情感上有矛盾,有否怨懟、想報復被告?X 指至今並沒有憎恨被告,亦非想報復對方,但承認感到憤怒,在眾多學生中只有她一人面對此事,令她的中學生涯不開心,「係佢破壞咗自己(事主的)青春期」。她又稱,與被告亦從未確認戀人關係。
辯方:性接觸前被告曾問意願
事主亦曾主動要求擁抱
X 在辯方盤問下形容,由於她與被告的性接觸太頻繁,變得「日常化」,被告不再詢問其意願。辯方再引述被告與 X 的對話紀錄,指 X 經常向被告發送自製的表情貼圖,有 X 的樣子、寫上「I love you」字句,被告亦有回應「I love you」、「I miss you」等。
辯方續指,X 又曾主動要求被告擁抱;X 確認。X 並在辯方盤問下提及,他於 2023 年認識時任男友後,與被告關係「跌至冰點」。X 稱,當時與時任男友交往,只希望「搵個人隔絕同被告糾纏嘅關係」。
辯方再問,在案發期間被告與 X 之間的多次性接觸,被告亦曾詢問 X 的意願?X 指即使被告有詢問,她亦曾婉拒,但最終仍發生性接觸,「與其話真心,佢只係口頭問」。辯方最後提及,X 於 2022 年去旅行、隨後被告生日等,X 均有送禮物予被告;X 確認。

被告向警稱:曾要求口交手淫
每次均問事主意願
庭上播放被告與警員的錄影會面,警員問他 2019 年時與 X 的關係,被告稱當時「大家覺得有 feel,話會唔會大家鍾意大家」,形容當時已表白,二人屬情侶關係。針對指稱發生於粉嶺中心商場停車場的非禮罪,被告提到,當時 X 與家人關係不佳,他當時對 X 亦有「特別感覺」,遂在詢問對方後才擁抱及親吻 X,強調當時獲 X 同意。
至於 X 指控被告於 2020 年至 2024 年間,多次於音樂室的儲物室及化學室,要求 X 為他手淫及口交。被告向警員確認此事,但強調每次均有詢問 X 意願,如「今日可唔可以幫我用口」等,如 X 拒絕,被告則會自瀆。
至於被告被指在私家車要求 X 為他手淫,被告同樣稱,當 X 拒絕時,被告會撫摸 X,同時自瀆。
針對 X 指稱被告用手指插其私處,被告向警員稱他有問及 X 的意願,稱由於本身二人同意不發生插入式性行為,但「嗰個慾望嚟咗,我問佢,佢話冇所謂」,又指 X 沒有推開他,又曾同時為他手淫。
被告:疑事主懷恨在心
X 另供稱,被告曾於 2023 年 8 月邀請她到被告家中,他要求她口交等,被告則稱曾於 2024 年 4 月邀請 X 到他的家,因為當時 X 與另一人分手,而自己又仍喜歡 X,所以着她到家中,事前曾提醒她,他們可能發生性行為。
被告在錄影會面最後指,他曾在 Instagram 指責 X 處理人際關係自私,而且得知 X 已結交新男友,故向 X 提出要終止與她的關係。被告稱,懷疑 X 因而懷恨在心,提出指控時有所隱瞞,沒有和盤托出,又稱「如果(我)存心同佢發生性行為,呢一刻已經做咗,呢件事從來冇發生過」。
被控 9 項非禮罪
被告鄭漢斯(起訴時 30 歲,教師),被控 9 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 日非禮 14 歲女童 X,2020 年 5 月到 6 月間及 2020 年 10 月間非禮 15 歲女童 X,及 2022 年 6 月到 8 月間、2023 年 3 月間、兩次於 2023 年 8 月間、2024 年 1 月 23 日及 2024 年 6 月 6 日非禮 X。
DCCC88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