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歲男教師被指 2019 年起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對方手淫及口交等,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他否認 9 項非禮罪,周一(15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
控方表示完成舉證之前,要求修訂其中兩項控罪的發生日期,但原先跟進案件的政府律師正休假,未能聯絡對方簽署新的控罪書。庭上透露,被告擬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周二續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0 歲男教師被指 2019 年起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對方手淫及口交等,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他否認 9 項非禮罪,周一(15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
控方表示完成舉證之前,要求修訂其中兩項控罪的發生日期,但原先跟進案件的政府律師正休假,未能聯絡對方簽署新的控罪書。庭上透露,被告擬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周二續審。
30 歲男教師被指 2019 年起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對方手淫及口交等,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他否認 9 項非禮罪,周五(12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進行第二日審訊。
庭上播放被告與警員的錄影會面,他稱自 2019 年與事主發展成情侶關係,「大家覺得有 feel」,確認多次於學校及私家車要求事主為他手淫及口交,又稱每次均會問及事主意願,若對方不願意,他則會自瀆解決。庭上另透露辯方有特別事項爭議,將由警員作供。
首日審訊|事主嘆性教育失敗不懂應對求助
27 歲男教師涉向他任教的 14 歲男童發送其裸照,被控 3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罪,案件周二(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暫委裁判官鍾詠詩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28 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現金 1,000 元保釋,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官校教師被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在 Facebook 發表針對警方的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教師司法覆核勝訴,高院法官高浩文指當局錯誤裁定她行為失當。不過政府周五(6 日)上訴得直,上訴庭指教師須付訟費。
上訴庭指,公務員局不一定要由最輕的懲罰開始考慮,而局長身為作出處分者,有最佳的位置判斷應如何處分、收阻嚇之效,而局長已考慮其行為嚴重性、公眾利益、個人情況和求情等,做法正確,雖然革職處分嚴厲但仍屬合理範圍,法庭無基礎干預,此理據必然敗訴。
上訴庭續指,高浩文涉錯誤把自己代入處分者角色,考慮革職是否合理,惟此乃局長職權。
一名特殊學校時任助理教師,涉沒向校方披露他受廉署調查及被起訴。他被控以 3 項欺詐罪,案件周四(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待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 3 月 9 日再訊,被告准以 5,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與控方證人討論案情。
31 歲小學教師涉於 2023 年,在課室先後非禮兩名 11 至 12 歲的小五女學生,被控猥褻侵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 5 罪。他否認所有控罪受審,周四(7 月 31 日)於區域法院裁決。
暫委法官勞潔儀裁決時指,4 名控方證人供詞一致,認為細節並非案發時僅 11 至 12 歲的小童可捏造,且涉及事主 X 的非禮事件,發生時有他人在場,若 X 捏造事實「可以有好多人作供反駁」,裁定 3 項涉及事主 X 的猥褻侵犯罪,以及 1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另指,相信被告曾侵犯事主 Y,惟 Y 在盤問時供稱忘記案發日期,認為在技術層面上,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裁定涉及事主 Y 的猥褻侵犯罪名不成立。官另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還押至 9 月 22 日判刑,以待索取事主 X 的創傷報告。
一名 30 歲男教師涉嫌自 2019 年起,近 5 年間多次非禮同一名女子,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案件於周三(2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原被控一項「猥褻侵犯」,及一項「煽動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控方修改並新增控罪,被告共被控 9 項猥褻侵犯罪。案情指,被告涉嫌在女事主 14 至 19 歲期間,先後 9 次做出猥褻侵犯行為。控方指案件會轉介到區域法院處理,被告准以現有條件續保釋。
26 歲男教師被指 2024 年 1 月,偷拍屯門一中學內 4 名女學生裙底。他承認 5 項偷拍罪,周二(24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 6 個月。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等候 3 份報告期間已嘗牢獄之苦,未來也不能再從事喜愛的教職,望官接納報告所指,判處被告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拒絕,指索取報告前已明言,此類案件一般須監禁,而本案涉違反誠信,報告亦指被告重犯機會偏高,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47 歲 NET 教師(母語為英語的英文教師),報稱 2021 年獲福榮街官立小學聘用後,親自向校方遞交個人履歷,但對方其後以「程序失誤」為由拒聘。她於 2022 年司法覆核勝訴,其後提出索償逾 1,600 萬元,高院法官高浩文最終下令教育局賠償逾 69 萬港元。
教師不服賠償額過少再提出上訴,上訴庭周二(25 日)頒下判詞,裁定她敗訴,維持原判,不作訟費命令。判詞指,教師認為應就「未來收入損失」等獲賠償,上訴庭認為將來可有不同原因令她不獲續約,不應假設局方將來有不當行為而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