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阿Mo李啟言向僱主索償 官裁定「舞館」須賠償629萬元

MIRROR演唱會|阿Mo向僱主索償案 官裁定僱主「舞館」須賠6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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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李父辭職加國返港照顧兒子

判詞開首提到,本案意外令一名原本任職專業舞蹈員、充滿活力的青年四肢癱瘓,承受危及生命的創傷。事發至今,其僱主「舞館」均沒有向李支付任何賠償,亦未曾出席聆訊。

李啟言的父親李盛林於聆訊前不久離世,法庭採納其證人供詞,當中提到李氏父母在事故後須投放所有時間,全天候照顧兒子,李父原本於加拿大擔任牧師,每年收入為 8.9 萬加幣,事發後他立即離職,從加拿大回港照顧兒子。李啟言現時仍須在醫院接受復康治療。

判詞:李四肢癱瘓、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判詞續引述李的身體情況,指他事發時 27 歲,現年 31 歲。事發時,擊中李的 LED 屏幕達 700 公斤重,令李頸椎嚴重骨折及移位。他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搶救,隨後再轉送到其他私立醫院及海外醫院接受治療,最近有明顯進展。根據評估,李因事故而多處受傷,導致四肢癱瘓,永久喪失 100% 工作能力,獲 34.7 個月病假,隨後修訂為 36 個月。

判詞續引述李的背景,指他於 2015 至 2019 年就讀大學時,已對舞蹈產生濃厚興趣,並參與不同兼職表演、展現才能。他畢業後成為全職舞蹈員,參與電視節目、廣告及演唱會等表演,亦會教導跳舞課程,時薪為 300 至 1,000 港元。李一般透過 PayMe、轉數快、現金及支票方式收取薪金,事發的 MIRROR 演唱會則以支票方式收取報酬。

判詞:李需終身被照顧 無法享受獨立生活

判詞引述李的銀行紀錄,計算其 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8 月,每月平均收入為 63,657 萬元。但李有時收取現金報酬後,可能會花掉部分金錢才存入銀行,故銀行存款未能反映其全部收入。官同意在評估李實際月入時,把數字提高 5%,裁定其平均月入為 66,857 元。 

而李今年 31 歲,尚算年輕,惟他在個人護理及日常生活上,均需終身接受照顧。法官信納李因事故而永久失去工作能力,無法再享受獨立的成年生活(He is incapable of ever leading or appreciating an independent adult life. )。官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判處李可獲條例的最高賠償額 644,710 元。 

另外針對醫療開支,判詞提到李曾於香港的醫院留醫 848 日,按《僱員補償條例》,每日醫療費賠償上限為 300 元,總數為 254,400 元。

判詞:「舞館」須賠 629 萬元連訟費

判詞最後指,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當僱員事發時未滿 40 歲,補償額為一筆相等於其 96 個月收入的款項,賠償上限為每月 3.56 萬元,96 個月總額為 341.76 萬,再加上因永久失去工作能力而賠償 644,710 元、預計 3 年薪金總數 197.5 萬以及 25.4 萬醫療開支,賠償總額為 6,291,919 元,「舞館」一方另須付訟費。

2022 年 7 月 28 日,巨型 LED 屏幕墜下,演唱會中斷。(讀者提供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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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館方屢缺席 官判李勝訴

申請人為李啟言,答辯方為「舞館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李於 2022 年 7 月 28 日受僱於「舞館」,任職舞蹈員,當時 27 歲。

法官於 2025 年 7 月在僱主多次缺席下,頒下「非正審判決」,直接判李啟言勝訴,答辯方須對他負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DCEC33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