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涉在協商買賣旗下天馬影視期間,指示胞妹在指定時間及價位買股,着對方「收市前買」、「盡買」等。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內幕交易罪成,被判監 5 個月,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黃百鳴周三(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撤銷擔保,即時服刑。
辯方申請撤銷擔保
被告黃栢鳴(78 歲,黃百鳴為藝名)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代表為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蕭錦濤。
黃百鳴本月 9 日被判監 5 個月,就犯罪所得利益罰款 99,720 元,另須向證監會支付 37 萬訴訟及調查費用,原獲准保釋候上訴。辯方周三為黃申請撤銷擔保,黃正式服刑。
裁判官高偉雄早前判刑時指,被告毫無疑問對香港電影業作出非凡貢獻,且年事已高、重犯機會不高,所涉利益亦不算十分龐大,但案件損害公眾對證券巿場的信心,即使被告背景良好,因本案嚴重損害聲譽、構成心理壓力,並不構成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的理由。
官以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黃受查至今已 8 年半,加上長期服務社會、熱心公益,酌情減刑 4 個月。

黃被指協議買賣股份期間 指示胞妹買股
黃栢鳴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91 (1)(b) 及 291 (8) 條,指他於或約於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10 月 17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即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根據控罪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提出告發。
控方開案陳詞指,黃在第三方協商買賣「天馬影視」股份期間,分數次轉帳共 200 萬元予胞妹黃潔珍,並透過 WhatsApp 指示她買股,訊息提及「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而胞妹在相應時間買入總值約 160 萬元的「天馬」股份。
裁判官高偉雄上月裁決時指,黃供稱因胞妹多次追問股份問題感困擾,才以「反話」回覆訊息,非真正建議她買股。惟裁判官高偉雄認為,若黃對提問感不滿可直接提出,又指任何理性的上市公司主席面對相關提問,都不會叫家人買股票,批評其解釋荒謬又牽強,難以令人信服。
ESS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