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頭懲教所兩名懲教助理涉用垃圾袋掩飾,偷走 4 部院所內的電視機,並涉伙同第三名懲教助理用垃圾車運走贓物。3 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3 罪,案件周一(6 日)在區院踏入第 14 日審訊。第三被告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 9 月 9 日作結案陳詞。
文偉傑在盤問下指,首被告即其下屬胡漢傑,事發前並沒向他提及找「B 仔」幫忙的原因、需要多少人、需到哪裡工作等,他否認夥同胡,着同袍開儲物室門,讓胡偷走 4 部電視機。
第 13 日審訊|第三被告:不知同袍提議取走電視 否認卸責予首被告
第三被告:不知首被告
找兩 B 仔幫忙原因
第三被告文偉傑上周五供稱,不知道同袍提議取走電視機,並在案發後 5 日才得悉院所就同事「攞咗嘢」一事報警。他又指,不知其助理、首被告胡漢傑帶同兩名「B 仔」(協助管理的囚犯)有何工作,而胡兩度離開工作崗位時他沒過問,亦非不合理。他亦否認推卸罪責予胡。
主控、檢控官吳彬倫周一繼續盤問文偉傑,關注胡漢傑向文表示需「攞人」,即尋求在囚人士幫忙時的情況。文供稱,胡沒向他提及找囚犯幫忙的原因、需要多少名「B 仔」、該些「B 仔」需去哪裡工作,胡亦沒「指名道姓」尋求哪名「B 仔」協助。
吳質疑,既然如此,文有何基礎在 1 號飯堂找兩名「B 仔」協助胡。
文解釋,每組還押人士一般會有 3 名「B 仔」,職員不會同時要求全部「B 仔」幫忙,通常會留下一名「B 仔」。惟文在吳的追問下同意,過往曾要求 3 名「B 仔」同時協助職員,但否認自己知悉胡找「B 仔」幫助甚麼工作。


控方質疑見 B 仔出監控室沒過問
文:自己也有工作
吳彬倫關注文偉傑第一次見跟從胡漢傑工作的「B 仔」從監控室步出後,為何沒向胡查問。文解釋,該兩名「B 仔」從監控室步出時,胡理應在後面跟着兩人,但文後來發現胡在兩人的前方,「佢哋兩個一轉出嚟就見到 D1」,文認為,兩人當時仍在胡的視線範圍內。
吳質疑,文是胡的上司,若有事發生文需負責,「而你選擇乜都唔問」。文回應,「唔係選擇唔問,係當時(自己)有份工作,如果乜都問佢,(自己)就唔使做啦。」
吳又質疑,文第二次見「B 仔」從監控室走出亦感到可疑,但仍沒向胡查問。文澄清「我可疑當時無人帶住佢哋」,指監控室的閘門需由職員開啟,「開得門畀佢哋,就知道佢哋有嘢做」。
吳指出,文對胡的行為全部不聞不問,屬極不合理,文根本知悉胡帶「B 仔」搬電視,而且文是夥同胡,着懲教助理翟樹仁打開儲物室,目的是讓胡可搬走電視機;文與胡作為「侵入者」,偷去儲物室的 4 部電視。文一概否認。

代首被告找 B 仔幫忙
文:我行先咪我去攞
文偉傑早前供稱,胡漢傑可自行尋求在囚人士幫忙。代表文的大律師黎匡晉覆問時關注,那麼胡為何要告知文,他找在囚人士幫忙。文稱「無特別㗎其實」。
黎追問「又點解你會代 D1 去攞(在囚人士)」。文表示「當時佢同我講去攞人,我行先咪我去攞,跟住交返畀佢」。
黎又問及,文早前供稱是否過問下屬的行動需「睇人」的意思。文回應,若是新同事則不熟悉工作,但年資高的同事「知道咩時間做啲乜嘢」,形容「係入晒腦」,認為胡漢傑案發時會在適當時間回到崗位。
文偉傑作供完畢,不傳召任何證人。區院暫委法官屈麗雯押後至 9 月 9 日作結案陳詞。
兩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一人被控處理贓物
首被告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第三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次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胡漢傑及胡裕輝另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DCCC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