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涉偷懲教所電視 CCTV顯示被告院所內吸煙 控方申請向證人提問

懲教助理涉偷懲教所電視|被告 胡漢傑、胡裕輝、文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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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高級主任否認「夾口供」

在周二審訊,時任署理高級懲教主任蕭詠禧在次被告胡裕輝一方盤問下確認,有懲教署證人上周曾召開「簡介」(briefing),提及上庭的注意事項。

胡裕輝一方周三繼續盤問蕭,指眾人在上周的簡介曾「夾口供」,並引述懲教監督徐兆邦發送的便盞,指當日與會者包括蕭、李嘉輝、趙展業、區晉源、李鎮邦、蔡炳⽂、洪景陽、鄧萬昌、伍建維,合共 9 名控方證人。蕭確認便盞上的出席者名字,惟否認當日曾「夾口供」。

辯方問及有否懲教人員,包括上述 9 人,因涉案事件而受到署方處分。蕭稱不清楚同事有否被處分,他也沒有因此事接受處分。

蕭詠禧改稱沒提供內部口供

蕭詠禧早前在辯方盤問下提及,他曾就事件接受署方內部調查,他並向署方提供一份口供。

胡裕輝一方再度問及懲教署的內部調查報告。蕭供稱不知悉有否此報告,解釋指他不知道內部有否因本案作調查,又指自己昨日翻查紀錄後,發現自己不曾就此事向署方提供口供。

辯方質疑,蕭的回應與其昨日供詞有別。蕭表示,「我琴日回應過幾次係唔確定,我嘅回答係根據你嘅推測,我都覺得自己有機會作過供詞,但我翻查紀錄,我係無為呢件事作出供詞」。蕭在辯方追問下補充,昨曾翻查個人電郵、工作電腦的紀錄等,加上他再次回憶事件後,「我確認無(向署方)作出口供」。

辯方指出,時任高級懲教主任溫達文、時任懲教主任胡家橋(音譯),在案發後曾聯絡與事件有關的懲教人員「回」職員口供。蕭表示不知情。辯方追問「你係斬釘切鐵,你沒有向懲教署回過任何口供?」蕭稱沒有。

蕭否認有所隱瞞、包庇同事

胡裕輝一方指出,蕭詠禧於 2024 年 12 月 30 日錄取第一份警方口供,但懲教署職員早在同年 3 月 20 日已提供內部口供,關注蕭何時知悉本案。蕭指,案發後懲教所內有「職員偷竊」的傳言,但直至警方聯絡他錄取口供,「我先會確立到呢件事嘅可信性,或者係咪有機會係真」。

辯方指出,懲教署於同年 3 至 5 月期間報警。蕭稱,由於不是由他報警,故他不能肯定報警日期,又指忘記有否警員到東頭懲教所拘捕其同事。

辯方質疑,蕭「一時記得,一時好多嘢唔記得」的表現,反映他隱瞞很多情況,包庇其他同事及為自己開脫。蕭均否認。

胡漢傑、胡裕輝、文偉傑
3 名懲教署助理被告(左至右)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

第三被告一方:
蕭與被告一同接受內部調查

第三被告文偉傑一方指出,警方於 2024 年 3 月曾到東頭懲教所搜證。蕭詠禧表示,「我唔確定,我唔喺現場,無陪同警察搜證」。辯方追問警方 2024 年是否曾到懲教所搜證。蕭回應,「我唔確定時間」,並在辯方再追問下稱不肯定警方有否到院所搜證。

辯方指出,蕭一直認為「同事偷電視機係傳言」,故沒認真看待事件。蕭否認,稱「我唔係負責調查嘅同事⋯⋯有人同我講呢件事立案,我先知呢件事係咩事」。

辯方指時任高級懲教主任溫達文、時任懲教主任胡家橋(音譯),於同年 3 月 20 日曾到訪東頭懲教所,作內部調查,而文偉傑和蕭均在場,又指文偉傑「當日喺你(蕭)隔離」,故蕭必然曾經接受署方內部調查。蕭庭上多次稱「唔記得」,又指「我唔記得當日有冇返工」。

懲教主任:沒授權職員
以垃圾車丟棄物品

控方並傳召懲教主任李鎮邦。李供稱,案發當日隸屬東頭懲教所中班,他是宿舍組、次被告胡裕輝的直屬上司,而案發當日胡與另一同屬中班的金姓(音譯)職員負責定時駕駛垃圾收集車、管理宿舍事項等。

控方播放東頭懲教所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有人數度直接棄置物品在由 4 卡收集箱連成的垃圾車上。李表示,一般不會直接丟棄垃圾在車上,在囚人士會在懲教職員的帶領下,將垃圾丟棄在垃圾收集站內,而垃圾車是收集垃圾、廚餘之用,並補充垃圾為「唔要嘅嘢」。

控方繼續播片,顯示垃圾車駛出懲教所大閘後直行至第三座職員宿舍外停下,其後有人從收集箱搬出 4 個黑色膠袋。李形容,該黑色膠袋「包住唔知乜嘢嚟」,又指職員丟棄垃圾時毋須在第三座職員宿舍外擺放垃圾,他當日沒授權宿舍組職員以垃圾車丟棄非垃圾的物品。

懲教助理涉偷懲教所電視|懲教主任李鎮邦
懲教主任李鎮邦周三作供後離開法院。(《法庭級》記者攝)

李:4 至 5 職員會駕駛垃圾車

李鎮邦在胡裕輝一方盤問下指,案發當日連同胡、金姓(音譯)職員,合共有 4 至 5 名職員會駕駛垃圾車,「無特定」誰人負責駕駛。他亦不清楚負責垃圾收集站的人會否將懲教所棄置的垃圾變賣。

辯方指出,工作守則沒有規定垃圾車的駕駛路線,路線由司機決定,而垃圾車拖拉 4 個收集箱,若駛離大閘後便立即轉右會有碰撞的風險,故直行的路線並非不合理。李指一般情況下直行不合理,但當辯方指出片段顯示現場有輛高爾夫球車後,李表示情況合理。

李另在文偉傑一方盤問下指出,案發後一星期内,獲監督徐兆邦或總懲教主任李嘉輝告知已就事件報警,稱「應該唔止我一個人知」、「我知有一部份人知」。辯方追問可否形容為「好多人知」。李稱「可以咁講」。

片段顯示首被告院所內吸煙
控方申提問 辯方反對

控方傳召高級懲教主任趙展業。趙供稱,他案發時隸屬東頭懲教所右班,知悉中班當日需進行搬倉務行動,故着下屬、負責看管 3 號飯堂內還押人士的文偉傑,配合中班行動。趙指,當日沒指示右班職員、右班看管的還押人士協助中班搬運,沒授權右班同事將電視機搬離儲物室。

控方播放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片段,顯示胡漢傑在院所內吸煙。趙一度被邀請離開法庭,控方向法庭申請,指打算問趙當時胡在做甚麼、職員可否在院所內吸煙等議題,控方解釋,因應胡漢傑一方盤問,推測辯護方向是院所內有閉路電視,被告不會做不合法、違規的事,故認為吸煙議題有關聯性,「完全關佢當刻有無犯罪意圖,係完全關事,係重要證供」。

胡漢傑一方反對,形容該問題「十分危險」,指本案指控涉及偷竊而非吸煙,認為該證據對被告的「不利影響」(prejudicial effect)很大。胡裕輝一方同樣反對,指法律上「控方係唔能夠喺陪審團面前,提出一啲針對被告人嘅壞品格嘅證供」,而本案沒就胡漢傑吸煙一事提出檢控,認為有關證據「非常偏頗、沒有任何證據價值」。

控方回應指,專業法官與陪審團不同,相信法官懂得如何辨别證據價值,而片段顯示的吸煙畫面屬不爭的事實,辯方也一早收到相關片段,故並沒對他們造成不公。區院暫委法官屈麗雯押後至周四早上就申請作出決定。

辯方申傳召 3 懲教高級人員

胡裕輝一方另代表各辯方指,要求控方傳召溫達文、胡家橋(音譯)及監督徐兆邦,亦希望法庭下達命令,要求懲教署提供所有職員的內部口供,稱「辯方唔希望好似係辯方去查案,而唔係控方去舉證」。

就提供職員口供事宜,控方重申並不知悉有相關文件,昨日已立即着警方聯絡懲教署,現時仍等待署方回覆,「唯一做到嘅就係催佢哋,無其他辦法」,並透露文偉傑一方曾讓控方看過文的內部職員口供第一頁。至於傳召證人方面,控方表示在未曾收到文件前,不希望作出倉卒的回應。

官在午膳後指,考慮到相關文件源於昨天和今天的證人供詞,相信控方需時查證文件是否存在,故候控方給予確實答覆後,再決定是否下令披露文件及傳召相關證人。控方承諾周四將給予確實答覆,稱已催促懲教署。

兩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一人被控處理贓物

首被告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以及第三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與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次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則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

懲教署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 3 名人員現已離職,會按照既定機制跟進個案,任何人員若干犯違法違紀行為,署方定必依法處理,絕不姑息。

DCCC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