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社民連最後一任主席陳寶瑩等 10 人,被指 2023 年 4 至 5 月在銅鑼灣及灣仔擺街站派發印有捐款二維碼的刊物、展示黑布,遭票控多項「無牌籌款」及「未經准許展示招貼或海報」罪。其中陳寶瑩被裁定 6 罪罪成,罰款 6,600 元。
她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周二(7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方指,涉案黑布不符《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下「招貼」定義,且陳每次僅展示約 2 小時,欠缺固定性;又指涉案刊物已刪走「捐款」字眼,二維碼亦非連至控方所指的籌款網站。律政司一方則指,陳寶瑩等人選擇在刊物保留戶口資料,反映有意保留相關籌款活動。高院暫委法官王詩麗押後頒判詞。

上訴方:黑布不符「招貼」定義
上訴人陳寶瑩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黃先就 3 項「展示招貼或海報」罪陳詞,指涉案黑布不符《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下「招貼」或「海報」定義,且陳案發時僅在有限時間,即每次 2 小時的示威中「臨時性展示」黑布。
黃續引「潘蓮花案」指,在有限時間內展示黑布,不具「固定程度及慣常規律性」。高院暫委法官王詩麗關注,案例有否提及 2 小時是否具規律及固定性。黃指案例沒提及相關時長,重申陳每次僅展示黑布 2 小時,欠缺規律及固定性。
上訴方:刊物已刪「捐款」字眼
黃宇逸遂就 3 項「無牌籌款」罪陳詞,指涉案刊物《抗命》已刪走「捐款」字眼,而本案 3 次街站中,陳寶瑩僅在第 2 次街站派發印上付款二維碼的刊物予女警,控方沒證據證明女警在另外兩次街站所得到的刊物,與陳派發的屬同一本。
黃又指,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刊物上的二維碼所連接的網頁可否籌款,指本案二維碼所連接的網頁,與控方指稱的籌款網站也不相同。黃表示,原審裁判官屈麗雯的裁決「喺法律上同事實上都係非常錯」,邀請法庭將案件發還重審。
律政司:陳以揚聲器吸引市民注意黑布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陳寶瑩案發時在街頭發表意見,「公眾人士一定係因為呢啲說話,去詮釋黑布嘅意思」,加上涉案街站屬社民連,陳將黑布懸掛在街上,必屬「政治訊息嘅宣傳」,「而唔係單單一塊布」。
就「固定程度及慣常規律性」方面,律政司指,本案 3 次街站分別在銅鑼灣 SOGO 外及灣仔地鐵站外擺放,時間全為星期日下午,天氣良好,無論地方及時間上均屬「人流、車流多」,陳寶瑩以揚聲器廣播、高叫,亦與在場人士派發刊物,吸引市民注意黑布,認為陳當時造成環境滋擾,已超出短暫示威的影響。
律政司:刊物保留銀行資料 上訴方:屬言論自由
律政司續就「無牌籌款」罪指,社民連可自行刪減涉案刊物《抗命》的內容,大可刪除銀行資料等字眼,惟陳寶瑩等人選擇保留相關字眼,反映眾人欲保留籌款活動,而第 1 及第 3 次街站陳也在場,她必定知悉及同意他人派發此刊物。
就上訴方爭議二維碼可否籌款,律政司指,控方毋須證明上訴方是否成功籌款,而刊物中印有聯絡方法、社交平台帳戶、匯豐銀行戶口資料等,「唔係 QR code 失效,就搵唔到對頭人問參與籌款(詳情)」,認為不可因連接的網站不同,就代表上訴方並非籌款。
黃宇逸反駁指,法庭不應考慮黑布外的情況,即陳寶瑩案發時的言論,否則黑布便會隨着言論改變所表達的意義。黃又以東華三院為例子,重申單單在涉案刊物印上戶口號碼,不應視為籌款活動。官質疑「其實你嘅例子唔能夠站得住腳,你點知人哋嘅籌款有冇 license(牌照)或者 permit(許可)」。黃回應,提供戶口資料屬言論自由一部分。
陳寶瑩罪成罰款 6,600 元
被告依次為陳寶瑩、周嘉發、余煒彬及李盈姿,共被票控 12 罪。3 罪涉「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被告為陳寶瑩。其餘 9 罪皆為「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當中陳寶瑩、李盈姿各涉 3 罪,周嘉發涉 2 罪,余煒彬涉 1 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他們分別於 2023 年 4 月 2 日、30 日及 5 月 28 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的行人道路或灣仔地鐵站 A3 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組織、提供設備以進行或參與籌款活動;及在上述 3 日在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黑布橫幅。
經審訊後,原審裁定 4 人罪成,其中陳寶瑩被判罰款 6,600 元,另外 3 人判罰款 1,000 至 3,000 元。同案其餘 6 名被告已於 2024 年 10 月認罪,被判罰款 800 至 1,000 元不等。
HCMA245/2025(ESS35029、35031、38408、38409、38419、3842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