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世紀黑雨」後,紅山半島多間獨立屋被指僭建,其中 52 號獨立屋被揭發 2009 年至 2011 年間兩度僭建,兩名業主共被票控 4 罪。其中一名業主周二(7 日)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清拆令上訴失敗的結果,並發還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重新考慮。
入稟狀指,屋宇署未有進行全面岩土工程評估便勒令清拆僭建物,沒給予改建的選項,亦沒考慮清拆會否反令樓宇不安全,署方代表更承認唯一的考慮準則是僭建物違反《建築物條例》,沒考慮是否安全,屬法律上犯錯、自我限制酌情權、不符比例地限制私人財產權。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入稟狀:屋宇署未准業主改建
以符合條例要求
申請人 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 為紅山半島 52 號獨立屋的共同業主之一,他由大律師伍中彥、梁樂軒代表;建議答辯方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
入稟狀指,申請人與妻子 FARLOW MARAGARET ANNE 自 2009 年 7 月 8 日成為紅山半島 52 號獨立屋的共同業主。2023 年 9 月 9 日,颱風海葵襲港帶來世紀暴雨,紅山半島出現嚴重山泥傾瀉,吸引傳媒報道。
屋宇署 9 月展開大規模行動,取締對斜坡和屋宇安全構成高風險的僭建物,同年 12 月 6 日向申請人發出清拆令,勒令在 150 日內清拆 52 號屋的僭建物,未有給予業主改建僭建物以符合《建築物條例》的選項。
入稟狀:署方承認一律取締僭建物
不論有否安全風險
申請人同年 12 月 20 日提出上訴,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 2026 年 3 月展開共 4 次聆訊,當中並不爭議涉及的物件為僭建物、未經屋宇署批准加建。屋宇署總屋宇測量師高翹建在聆訊供稱,只要相關僭建物屬於大規模行動下需要採取行動的加建物,以及未經屋宇署批准,不論它是否安全或有否安全風險,都會發出清拆令。
屋宇署專家亦證實,署方沒有就相關僭建物進行全面的岩土工程及結構模型,亦沒有進行實地考察,發出清拆令僅建基於該僭建物存在,並有潛在風險,未能肯定該些僭建物不安全。申請方的專家則認為相關僭建物在結構上安全。
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 2026 年 5 月 11 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指屋宇署無權要求業主改建僭建物,以符合法例規定,清拆令亦未有不符比例地侵犯業主的私人財產權。
申請方:決策者不應自限酌情權
申請方質疑,審裁小組的決定在法律上犯錯,因決策者不應盲目、死板地執行其政策,政策不應阻止決策者視乎情況,執行與政策相反的行動,《建築物條例》第 24(1) 條訂明建築事務監督「可」(may)命令清拆違反條例而建的建造物,顯示屋宇署有一定酌情權。
入稟狀續指,屋宇署在《建築物條例》下有責任保障公眾免受不安全建築物的威脅,當中包括保留可正當存在的僭建物,換言之,署方有酌情權不勒令清拆僭建物,而是勒令改建,惟屋署宇從沒向申請人提供改建的選項,這反映署方限制了自身的酌情權。
申請方亦認為,審裁小組有權運用酌情權,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24(1)(c) 條准許申請人改建僭建物,惟審裁小組將改建的選項排除在外,亦未有考慮整體情況,例如清拆僭建物會否令建築物結構上不安全,在法律上犯錯,法庭應推翻審裁小組的決定。
申請方:決定欠合理基礎
侵犯私人財產權
申請方另爭議,判決不符比例地侵犯申請人受《基本法》保障的私人財產權,因署方的決策原意是保障公眾安全,惟署方承認在發出清拆令時,安全並非考慮因素,亦缺乏證據證明申請人的僭建物不安全,沒有合理基礎拒絕申請人改建僭建物,屬不符比例地侵犯申請人的基本權利。
入稟狀續提到,屋宇署 2011 年發出修訂僭建物執法政策,列明須「全面及有系統地」清拆僭建物,申請方認為這必然反映署方需要按僭建物的風險排序,惟 2023 年針對紅山半島的大規模行動則違背上述政策,未有收集可靠的岩土工程證據評估風險,未有考慮僭建物結構上安全、可以改建,清拆可能令樓宇不安全,認為此等缺乏理據的決策應予推翻,發還審裁小組按法庭的指示重新考慮。
兩業主另被屋宇署票控 4 罪
申請人及其妻子另被屋宇署票控 4 項傳票控罪,指有人告發兩人身為紅山半島 52 號洋房的擁有人,在 2009 年 7 月 8 日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期間,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在上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在花園加建一個搭建物,以及在入口樓層(第 4 樓層)平台加建的一個搭建物之上位於天台層,再加建一個支承屋宇裝備裝置的構築物,違反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第 14(1)條及第 40 (1AA)條。
僭建票控的案件 2026 年 4 月提訊,押後至本周四(7 月 9 日)再訊,等候清拆令上訴結果。
HCAL122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