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等 4 人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暴動,陳原本獲裁表證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 3 年 9 個月。她去年提出上訴。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四(9 日)在高等法院聽取控辯陳詞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向她發出減時命令警告,即她可繼續申請上訴,但如被拒絕,等候上訴期間所服刑期,將不計算在已服刑期內。
陳虹秀身穿淡黃色衫、藍色牛仔褲,束 all-back 馬尾、戴眼鏡應訊,期間雙手手肘撐在欄邊,並以手掌托下巴。聞判時她一度指聽不清楚,法官高聲重讀後,她回答明白。據悉,陳虹秀料最快明年 6、7 月獲釋。
陳虹秀提定罪上訴
上訴人陳虹秀,原本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但早前撤回刑罰上訴,周四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就定罪上訴申請許可陳詞。案件由高院法官彭偉昌審理。
綜合原審案情,2019 年 8 月 31 日,警方與示威者在灣仔距離一個街口對歧時,陳虹秀被指站在雙方中間,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T 裇,並戴過濾器口罩,揹着擴音器、手持一支咪。
陳當時叫喊「呢個係市民發出既警告,請你唔好開槍。你唔可以開布袋彈槍⋯⋯」、「市民係需要時間撤離㗎⋯⋯因為大量市民喺人群當中,有老人家,有小朋友,有師奶,有街坊,你哋今日嘅行動目的唔係大追捕大追殺,你係需要給予足夠時間畀市民撤離」等內容。
上訴方:陳虹秀發言不具挑釁性
大狀吳宗鑾主要圍繞事實裁定陳詞。對於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虹秀叫喊內容「明顯失實和具挑釁性」,吳宗鑾指陳虹秀要求警方不要開槍並非毫無理據,因當時警方已舉起「速離 否則開槍」的警告旗幟。
法官彭偉昌反駁,法庭不是只看單一項目,舉例指陳虹秀另提及「大追捕」,就非事實全部,甚至不是事實,強調要整件事去看。
彭舉例稱,如有人事前放刀繼而有人犯法,事件中每個元素單獨來看是中性,例如放刀是中性,事前與朋友聯絡是中性,之後離開亦是中性,但聯合起來放在整體脈絡下考慮便非中性。
吳宗鑾再提出,陳虹秀當時沒掩飾社工身分,現場是雙方推進的路線,但有市民、記者、圍觀者,強調陳當時的發言,「客觀上嚟睇,本質上面係希望警方保持冷靜克制,唔係話挑釁」。彭則一再強調要看脈絡。
上訴方質疑原審以疊加效應裁罪成
對於原審指,案中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令法庭得出壓倒性且唯一合理推論,是陳虹秀有意圖參與暴動,並藉案中行為鼓勵其他暴動人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吳宗鑾提出,陳虹秀雖然在重審時不作供,但法庭仍可從環境證供看到客觀事實,即現場有否警察開槍、陳所叫喊的說話示威者可否聽到,並強調上述行為是中性,不構成疊加效應,沒其他補充。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倩姿則指,會依賴書面陳詞,沒口頭補充。
官拒批上訴許可
彭偉昌即日拒絕向陳虹秀批出上訴許可,指上訴方的理據,主要是指控方證據不足,但法庭不認為這是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正如我剛剛喺聆訊裡面指出,呢啲全部都係事實上面嘅問題」。
彭引用原審判詞第 79 段,指可看到原審已識辨出陳虹秀,如何以擴音器叫喊針對警方的虛假指控,和挑動情緒的說話,故拒批許可:
本席認為,案中的證據顯示,D5刻意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T恤去到現場,並且帶備空氣過濾器口罩及戶外擴音器材;她在現場看見暴動已發生,集結人士持續向警方對峙,D5仍然選擇使用擴音器叫喊,並作出對警方失實的指控,當時亦有說「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是希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以下訊息: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的、「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都認為警方的行為並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認同他們的做法。D5當時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的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D5)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彭續指,如陳虹秀再提出上訴,會由上訴庭 3 名法官處理,但向她發出減時命令警告,指如 3 名法官看法與他一樣,都認為無合理上訴理由,則上訴庭會發出減時命令,即她等候上訴期間所服刑期,將不計算在已服刑期內,「實際後果可能坐耐咗」。

重審被裁罪成判囚
本案有 4 名被告被上訴庭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依次為賴姵岐(27 歲,均為重審時年齡)、鍾嘉能(32 歲)、龔梓舜(27 歲)及陳虹秀(48 歲)。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陳虹秀維持不認罪答辯,經重審後被裁定罪成、判監禁 3 年 9 個月。 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指,陳用咪向警高呼「你哋今日嘅行動唔係大追捕大追殺」、「向香港市民開槍」,但當時警方沒推進,認為陳的言論失實、具挑釁性。
官:以社工身分「為示威者撐腰」
官指,陳以社工身分「為示威者撐腰」,推論陳有意圖參與暴動,鼓勵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官又指,陳沒勸喻示威者停止暴力及離開,認為她「明顯偏幫與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
其餘 3 人於 2024 年 9 月 5 日認罪,還押逾 7 個月後,被判監禁 2 年 5 個月。
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發還重審
已離職的區院前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經審訊並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以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當中陳獲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法律 101 文章)。
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得直,上訴庭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當中 9 人因已離港獲撤銷上訴。(見報道)
CACC106/2025(DCCC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