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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虹秀等4人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發還重審

陳虹秀等4人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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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社工陳虹秀等 8 人「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其中陳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分兩案提上訴,並重新拘捕各人,當中 9 人已離境。

針對 4 名有出庭的答辯人,包括陳虹秀、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上訴庭周五(14 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 4 人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另外 9 名早前已離境的答辯人,由於文件未能按法律要求送達眾人,法庭撤銷律政司的上訴。

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處理證據上嚴重犯錯,在缺乏證據下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裁決有違常理,沒有充分考慮整體證據及掌握全貌。分析證據亦流於偏頗,脫離現實,事實裁斷站不住腳。法庭強調,針對已離港 9 人,若非因文件沒妥為送達而令上訴未能展開,必然會批准律政司上訴得直。

陳虹秀在庭外表示,早有罪成的心理準備,當初決定不離開香港,亦已預計會被收起旅遊證件,有機會被發還重審。反而是程序上「嗰種拖住」,對於年輕人而言非常不理想,她本人則「年紀大無所謂」。陳笑指,若然當時被裁定罪成,或許已差不多完成服刑,現時案件須重新排期,相信會為年輕被告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

判詞:原審未考慮陳虹秀是否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另外,上訴庭早前委任法庭之友就法律條文詮釋提供意見,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大律師彭浩原代表。

涉及陳虹秀等 8 人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灣仔暴動案,上訴庭指原審官在處理證據時犯嚴重錯誤,例如在缺乏證據下,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包括指答辯人剛巧到達現場,尚未犯案便立即被捕;又指他們蒙面的舉動和身上的衣著和裝備,只是在必要時用作保護;及「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

而原審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時,沒有充分考慮陳當時的言行。片段顯示陳與其他人在一起,當中有人手持鐵通、木棍,非法佔據馬路。陳不斷以擴音器說:「請前面嘅警察保持克制冷靜,市民正在撤離」等說話。判詞指,片段顯示陳逗留至少 40 分鐘才被捕,片段能較全面呈現她的言行,但原審無視這些證據。

至於原審指陳的言行「客觀上並非屬於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語言」,判詞指原審僅聚焦陳本人行為有否破壞社會安寧,而沒有考慮她是否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共同犯案。原審於中段陳詞階段,便認定陳的言行不屬「威嚇、侮辱或挑撥性」,亦是言之過早,明顯有錯。

判詞又指,原審認為陳只是「站出來提醒他們要按法例行事」,又或「明顯」提醒警方「不要肆意使用暴力」,「配合警方的呼籲」。法官認為陳當時未出庭作供,原審沒有任何證據得知她所思所想,更遑論裁定她「明顯」提醒警方不要濫用暴力,又指原審違反了法官在中段陳詞時,不應扮演陪審團角色這一原則。

判詞:原審分析難令人信服 僅憑空臆測

針對同案其他答辯人的無罪裁決,判詞提及,即使答辯人沒有作出實質暴力行為,根據案例控方仍可證明他們「利便、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的人」而構成參與暴動,惟原審欠缺相關分析。至於原審指他們的被捕地點四通八達,不能否定答辯人從不同方面去到那裡,剛巧碰上警察驅散,未及參與暴動便被捕。判詞質疑,原審席前沒有任何證據,答辯人亦沒有作供支持此說法,原審官只是憑空臆測,毫無根據。

判詞直指,原審對答辯人等衣著和裝備的分析,及他們身處現場的可能原因,實難令人信服。原審指答辯人裝備屬保護性質,上訴庭質疑亦可為暴動者所用。至於原審稱「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判詞指參與暴動者,亦常會使用蒙面物品以起壯膽作用,並讓他們隱藏身分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批評原審的觀點牽強之極,與現實完全脫節。

判詞又指,原審將暴動形容為「難得的歷史時刻」完全不恰當,稱暴動發生時非見證的時刻,明理的市民應盡快離開現場,直斥原審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又是憑空臆測。

判詞:控方證據不薄弱 重審可秉行公義

至於答辯方爭議事隔已久,原審官已離職,法庭不應下令重審。法庭認為,若有正確處理是次的法律問題,控方證據絕不薄弱,且控罪嚴重,即使事隔 4 年多,涉及延誤可能對答辯人造成不安,但辯方可以盤問證人,亦可以依賴現場片段,故命令發還重審並不會構成不公,亦最符合秉行公義的目的。雖然原審法官已經離職,仍可交由另一位法官審理。

判詞:原審對已知事實視而不見

另一宗發生於 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1 日、涉及 5 名已離境答辯人的灣仔串謀暴動案,判詞批評原審法官裁決有違常理,明顯犯錯,引起嚴重不公,法庭需要糾正,以正視聽。

判詞引述控方案情指,警方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凌晨破門進入大廈一單位,6 名原審被告於房內睡覺,單位有防毒面具及白電油等物品。判詞指涉案單位用作儲存示威物品,答辯人有使用該單位。原審亦知悉 10 月 1 日在香港發生暴動,卻拒絕考慮,理由是同意事實只提及 9 月 28 日有集會,認為原審不僅無理,更是對「已知事實視而不見」。對於原審認為,必須在示威時投擲汽油彈才構成暴動或串謀暴動,判詞批評此說法不僅漠視控罪基礎,更有違常識。

判詞:已離港 9 人若非文件問題 
必判律政司得直 

判詞提及,兩宗暴動案合共有 9 名答辯人,先後於 2020 及 2021 年離境。法庭認為,雖然他們已離港,但律政司並非沒有其他法定方法,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由於上訴未能確立,律政司司長不得開展有關案件呈述上訴。判詞強調,這完全是因為送達程序出現遺漏,與上訴理據無關,重申原審的無罪裁決明顯錯誤,全然站不住腳,僅因文件問題要撤銷上訴。

兩案 14 人無罪
律政司就 13 人上訴

被上訴的兩案,原審均由時任區院法官沈小民審理。首案 6 名被告依次為:張浩輝(電競選手,23 歲)、胡凱富(學生,21 歲)、陳子斌(學生,21 歲)、蘇美莉(文員,25 歲)、李盈莉(17 歲)及沈卓勤(24 歲);以上均為起訴時年齡。6 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1 日,在灣仔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6 人受審後被裁無罪,控方就首 5 人的無罪裁決提上訴, 5 人均已離港。

另案 8 名被告為:余德穎(24 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 歲,學生)、鍾嘉能(27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 歲,廚師)、陳虹秀(43 歲,社工)、簡家康(19 歲,無業)、莫嘉晴(24 歲)、梁雁彬(25 歲,無業)。8 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懷疑汽油彈。當中陳虹秀表證不成立,其餘 7 人無罪,控方提上訴,余德穎、簡家康、莫嘉睛及梁雁彬已離港。

CACC277、27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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