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被控濫收車資、危險駕駛等3罪 准保釋候訊暫禁駕駛

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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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偉基
被告陳偉基周二(14 日)離開東區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法律101|的士司機無禮貌可入罪?

涉同一天兩處違例

被告陳偉基(64 歲,的士司機)被控於 2026 年 4 ⽉ 29 ⽇,在跑⾺地⿈泥涌道(西⾏)1A號外身為⾞輛登記號碼 UH4684 的⼠的司機,無合理辯解⽽在該的⼠被租用時,沒有迅即將的⼠計程錶指⽰器撥到開始記錄位置。

控罪指,被告於同日同一地點,無合理辯解而收取超過《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附表 5 所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

控罪續指,被告於同日在尖沙咀麼地道 70 號海景嘉福洲際酒店上落客區,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輛登記號碼 UH4684 的的⼠。

ESCC90003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