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 雙方結案爭議鄭上司等能否代表公司 押後9.10裁決

鄭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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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祁志(左)、記協主席鄭嘉如(右)

本案為私人檢控(法律 101 文章),原告鄭嘉如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被告《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大律師王子揚代表。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

鄭嘉如:上司要求退選記協主席 

本案在去年 12 月 18 日開審,原告鄭嘉如於同月 22 日起,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鄭供稱,她在《華》的直屬上司是亞洲版編輯 Deborah Ball,Ball 的直屬上司是國際版總編輯 Gordon Fairclough。她在記協選舉前夕,直屬上司 Ball 要求她退選,否則工會主席職務將與她在《華》的工作「不相容」(incompatiable)。

鄭又指,她向 Ball 稱會繼續參選後,人事部職員 Kerene Ko 發電郵指,鄭沒向公司申請許可,參選不獲公司批准。鄭當選主席後約半個月,被《華》正式解僱,理由為其職位會分配到其他地區。鄭否認「刻意隱瞞」參選一事,強調參加工會是其法定權利。

Dow Jones 歐洲、中東、非洲及亞太人力資源副總裁 Rachael Brockman(《法庭線》記者攝 / 資料相片)
母公司高層:鄭因亞洲總部遷移遭裁減

辯方則傳召《華》母公司 Dow Jones 歐洲、中東、非洲及亞太人力資源副總裁 Rachael Brockman 作供,指公司在 2024 年初,決定將亞洲總部由香港遷至新加坡,遂陸續裁員,而鄭是遭裁減的員工之一。

Brockman 又指,曾閱覽鄭嘉如的公司檔案,當中僅包括其僱傭合約、通過試用期確認信、培訓紀錄等,並無發現《華》曾對鄭採取任何紀律處分的紀錄。

鄭檢控僱主兩罪 指阻參選記協主席

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兩項《僱傭條例》控罪,分別為「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阻止或阻嚇,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21B 條(1)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及「任何僱主,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

控罪指,被告作為鄭嘉如的僱主,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間,作出一項行為,旨在阻止或阻撓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下,成為已登記的職工會理事的權利,即要求鄭取得同意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一職,而該申請將被拒絕;若鄭競選或擔任該職務,她將不會繼續受僱。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