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歲菲傭受聘照顧其 2 歲表姨甥期間,涉掌摑其面及用鞋抽打其頭部,導致女童頭部腫脹,全身多處瘀傷。她早前承認一項虐兒罪,周三(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 6 個月。
裁判官王證瑜形容,被告作為家傭作出襲擊行為,破壞僱主對其的信任,而她更是事主的親人,理應比一般家傭更照顧事主,反問被告「為何能對小孩做出如此嚴重傷害」。
事主身上多處有傷
案情指,事主 X 一家自 2024 年起聘請被告作家庭傭工,X 為被告的表姨甥。事發當日為 2026 年 1 月 18 日,事主父母於早上 9 時離家工作,其母親在晚上 11 時回家後,因被告正照顧 X,故直至凌晨 2 時 30 分準備餵奶時,才見 X 哭泣並未能張口飲奶。X 的父母即時報警,並帶 X 到北南丫普通科門診診所,再由母親陪同乘坐直升機到瑪麗醫院求診。
X 當晚進行驗傷。報告指,事主頭皮及頸部腫脹;上下眼瞼、兩邊臉頰、左肩、左肘、前臂及下背部均有瘀傷;右側季肋部、背部正中、左側後背肋角及左側前大腿有 1 cm 至 4 cm 的擦傷;位於頭頂及右頂葉區域有明顯瀰漫性軟組織腫脹,並延伸至眼眶周圍及兩側後頸區域。X 留醫 10 日後出院。
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摑 X 面並以鞋抽打頭
X 家客廳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晚上 8 時曾經掌摑 X,並以鞋抽打其頭部幾次,造成上述提及傷痕。被告初時在警誡下否認控罪,但承認她來港為照顧 X 及 X 的姊姊,亦承認自己為閉路電視裏的女士。
後續調查指,被告自 2024 年 8 月 25 日,以家傭身分入境,可居留兩年。事發後,X 母已終止其合約。辯方求情指,被告溫柔有禮,在調查期間表現合作,亦是虔誠天主教徒。另形容事件只是一次性,被告不會再留在香港工作,亦不會再從事與照顧小孩有關的行業,重犯機會低。
官判刑時向被告指,女童傷勢非常嚴重,故以 9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即判囚 6 個月。控方指,她自 2026 年 2 月 27 日起被還押至今。
被控 1 項虐兒罪
被告 J.G.M. (26 歲,案發時為家庭傭工),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虐待」罪。控罪指,被告在 2026 年 1 月 17 日,在香港新界南丫島某單位,身為一名超過 16 歲,而對一名3 歲以下的兒童 X 負有看管責任的人,故意襲擊 X ,其方式可能導致兒童 X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ESCC52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