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歲菲律賓籍女子被指在中環非法為他人提供靜脈注射服務,並聘請另一名 45 歲菲傭在涉案處所從事非家傭工作。兩人共被控管有第一部毒藥、違反逗留條件等 5 罪,案件周四(2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10 月 15 日再訊,兩被告續准以 1,000 及 3,000 元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1 歲菲律賓籍女子被指在中環非法為他人提供靜脈注射服務,並聘請另一名 45 歲菲傭在涉案處所從事非家傭工作。兩人共被控管有第一部毒藥、違反逗留條件等 5 罪,案件周四(2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10 月 15 日再訊,兩被告續准以 1,000 及 3,000 元保釋。
26 歲菲傭受聘照顧其 2 歲表姨甥期間,涉掌摑其面及用鞋抽打其頭部,導致女童頭部腫脹,全身多處瘀傷。她早前承認一項虐兒罪,周三(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 6 個月。 裁判官王證瑜形容,被告作為家傭作出襲擊行為,破壞僱主對其的信任,而她更是事主的親人,理應比一般家傭更照顧事主,反問被告「為何能對小孩做出如此嚴重傷害」。 事主身上多處有傷 案情指,事主 X 一家自 2024 年起聘請被告作家庭傭工,X 為被告的表姨甥。事發當日為 2026 年 1 月 18 日,事主父母於早上 9 時離家工作,其母親在晚上 11 時回家後,因被告正照顧 X,故直至凌晨 2 時 30 分準備餵奶時,才見 X 哭泣並未能張口飲奶。X 的父母即時報警,並帶 X 到北南丫普通科門診診所,再由母親陪同乘坐直升機到瑪麗醫院求診。 X 當晚進行驗傷。報告指,事主頭皮及頸部腫脹;上下眼瞼、兩邊臉頰、左肩、左肘、前臂及下背部均有瘀傷;右側季肋部、背部正中、左側後背肋角及左側前大腿有 1 cm 至 4 cm 的擦傷;位於頭頂及右頂葉區域有明顯瀰漫性軟組織腫脹,並延伸至眼眶周圍及兩側後頸區域。X 留醫 10 日後出院。 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摑 X 面並以鞋抽打頭 X 家客廳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晚上 8 時曾經掌摑 X,並以鞋抽打其頭部幾次,造成上述提及傷痕。被告初時在警誡下否認控罪,但承認她來港為照顧 X … Read more
大埔宏福苑五級火累計逾 150 人死亡,當中包括 10 名外傭,仍有 1 人失聯。工業傷亡權益會表示,接獲消息現場發現一具遺體,「好大可能係外籍家務工」,已接觸其在港妹妹提供 DNA 進行配對。
至於身故的外傭,工權會指,暫時未能安排運送回鄉,遠在印尼的家屬都相當焦急,因按照印尼習俗,遺體一般需於 1 至 3 日內舉行葬禮,「所以家屬都好緊張⋯⋯幾時先可以去做呢個儀式,即係將佢落土為安。」
工權會又指,外傭過身令不少家庭頓失經濟之柱,正與其他移工組織協助家屬申領民間基金,再由當地義工進行家訪,核實身分後會盡快匯款以解燃眉之急。有中介指,僱主替外傭購買的保險,一般涵蓋殮葬費、身故賠償等,呼籲僱主盡快聯絡死者家屬,協助他們透過勞工處及保險公司索償。
41 歲菲傭涉於周二( 11 日)在跑馬地嘉蘭閣住所內,虐待一名 11 個月大嬰兒,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案件周五( 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6 年 1 月 9 日,候索取事主醫療報告,獲裁判官林子康批准,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還押。
44 歲菲傭將一歲男嬰放在廚房地上,男嬰拉扯電線致電飯煲翻倒,手腳被熱水燙傷,右前臂需植皮。菲傭經審訊後被判虐兒罪成,周二(2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 7 周。
暫委裁判官江美儀指,考慮到男嬰傷勢嚴重,判監無可避免,基於被告無案底、事發一同受傷、重犯機會偏低減刑一周。
八旬英籍退休醫生,被指 2018 年在家中藉詞「身體檢查」非禮菲傭,包括揉胸等,早前被裁定非禮罪成。他不服定罪提上訴,發還重審後獲裁無罪。事主其後入稟索償,暫委法官陳大為 2024 年裁定事主敗訴。事主不服提上訴,上訴庭周四(11 日)駁回事主索償,並下令她須支付 8 萬元訟費。
判詞提及,被告爭議多項指稱的非禮事件,他雖承認曾對事主「身體檢查」、要求她按摩等,但否認過程涉及非禮,有關舉證責任落在原告身上,而原審對雙方案情,都有不信服或保留之處。
判詞重申,原審不是因為接納被告案情而駁回事主索償,而是因為事主未能成功舉證。判詞亦指,拒納被告案情,不等於便是接納原告案情,裁定原審判事主敗訴的判斷正確。
43 歲菲傭被指受僱主指責後,用熱水燙傷僱主的 1 歲男嬰,被控一項虐兒罪。被告否認控罪,周四(28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審訊。
男嬰的母親被問及,有否給予被告安全指引時, 指曾多次以口頭形式指示被告「唔可以帶 BB 入廚房,特別係煮緊嘢食嘅時候」。在盤問下,她則同意案發時因念經雙眼合上,不能排除被告只是想關掉電飯煲的可能性。
被告作供時,同意基於僱主指引,不應帶男嬰到廚房,但當時發現忘記關掉電飯煲,考慮到不能獨留男嬰,也不能打擾僱主念經,於是帶同男嬰前往廚房。她又指,案發時已立刻保護男嬰,亦成功保護其頭部,發現他被熱水濺到後,隨即帶他到廁所,以冷水沖洗。暫委裁判官江美儀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13 日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52 歲菲傭涉將 11 個月大的男嬰拋落床,並打其臀部 3 次,男嬰大哭後,家用閉路電視系統自動通報予男嬰父親。男嬰父親其後翻看閉路電視,發現菲傭同月曾分別拍打其 11 個月大及 2 歲兒子臀部 1 次。案件周五(2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菲傭承認 4 項虐兒罪,判囚 12 星期。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照顧兒童需冷靜和耐性,被告行為容易導致孩子受傷,亦違反僱主對其信任,判囚 12 星期。
八旬英籍退休醫生,被指 2018 年在家中藉詞「身體檢查」非禮菲傭,包括揉胸等,早前被裁定非禮罪成。他不服定罪提上訴,發還重審後獲裁無罪。事主其後入稟索償,暫委法官陳大為周二(23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事主敗訴。
法官質疑,原告在不同階段供稱的關鍵情節均有差異,部分不合邏輯,對其說法抱有懷疑。此外,法官認為,假如曾發生「身體檢查」非禮事件,難以想像原告會於事發 6 天後,仍與被告簽署僱傭合約。至於原告呈上影片,指為被告按摩時,對方曾多次要求手淫。法官指,片段沒拍到原告指稱的情況,又指原告聲稱同類事件發生達 100 次,卻沒有一次拍攝到過程。
一名菲傭於 2017 年確診子宮頸癌,女僱主一家被指在家安裝閉路電視,及稱呼她為「瘟神」,菲傭及後被解僱,返鄉後翌年病逝。其遺產執行人代為入稟區域法院,指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索償逾 58 萬元。
法官周昭雯周一(8 日)頒判詞指,接納僱主不滿意事主工作表現,就此僱主有提供 WhatsApp 對話支持。而事主在網上發布,背景為僱主住所的性感照,是「最後一根稻草」。
官又指,僱主在事主患癌前,已稱呼對方為「瘟神」,又指觀察到僱主生氣時,會說出「冒犯性稱呼」,例如稱丈夫是「白癡」,因此僱主稱菲傭為「瘟神」不構成歧視。官終裁定事主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