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歲菲傭將一歲男嬰放在廚房地上,男嬰拉扯電線致電飯煲翻倒,手腳被熱水燙傷,右前臂需植皮。菲傭經審訊後被判虐兒罪成,周二(2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 7 周。
暫委裁判官江美儀指,考慮到男嬰傷勢嚴重,判監無可避免,基於被告無案底、事發一同受傷、重犯機會偏低減刑一周。
辯方:非惡意傷害
被告 NAVARRO, NORA CAMPOS (現 44 歲,報稱家傭)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惡意傷害事主,而是在照顧事主期間犯錯,不慎令事主受傷,根據案例,疏忽照顧兒童不一定要判處即時監禁,可採非監禁形式處理。
辯方續指,被告因本案失去工作,亦在案中受傷,她罪成後還押兩周,已經受到教訓,希望法庭酌情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而若要判監,亦望顧及被告已還押兩周。
案情:男嬰嚴重燒傷需植皮
暫委裁判官江美儀總結案情指,被告將事主帶到廚房,放在地上,隨後事主拉扯電飯煲的電線,致電飯煲翻倒在被告和事主身上,事主的傷勢嚴重,右手、左腳「部分皮層燒傷」(Partial thickness burns),右前臂則「全皮層燒傷」(Deep thermal burns),需要接受人工真皮植皮手術。
被告無案底,家人居於菲律賓,辯方呈上 3 宗虐兒案例求情。
官認為,雖然部分案例涉及惡意襲擊,但案例中兒童的傷勢都不如本案的嚴重,考慮到整體案情,認為監禁無可避免,以判囚 8 周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無案底,在案中亦受傷,日後不太可能在香港受聘為家庭傭工,重犯機會偏低,酌情減刑一周,判監 7 周。
被告供稱忘記關電飯煲
為免獨留將男嬰帶往廚房
被告 NAVARRO, NORA CAMPOS (現 44 歲,報稱家傭)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
控罪指,被告於控於 2025 年 3 月 3 日在沙田廣善街小瀝源北某室,身為超過 16 歲而對 1 歲男童 X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或忽略 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 X 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事主的母親早前出庭作供,在盤問下同意她不能排除事發時被告只是想進入廚房關掉電飯煲,「唔肯定」事件是被告故意為之還是意外。
被告供稱,事發時為免嬰兒打擾僱主念經,將他帶走,但發現忘記關掉電飯煲,亦不能打擾僱主念經,為免獨留男嬰再將他帶到廚房,而電飯煲被男嬰拉倒後,她立即保護男嬰,發現他被熱水濺到後,隨即帶他到廁所用冷水沖洗。
STCC89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