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網上呼籲公開非禮案事主資料判囚2月 上訴得直改判緩刑

男子認網上呼籲公開非禮案事主資料判囚2月 上訴得直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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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網上籲公開非禮案事主身分

被告陳奕霖(案發時約 30 歲)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被判監禁 2 個月。被告不服刑罰提上訴,案件由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審理。

案情指,網上平台出現一宗關於已審結非禮案的帖文,引起網民廣泛討論,當中有人要求披露女事主 X 的身分及個人資料。2024 年 5 月 7 日,有用戶表達對該案審訊結果的不滿,引起大量網民反應,截至同年 6 月 21 日,該帖文吸引了 15,741 個「讚」。被告使用其帳戶留言:「希望有知情人士唔小心講咗條女啲資料出嚟」,吸引了 6 個「讚」。

被告翌年 3 月被捕,在警誡錄影會面承認,有關留言由他發出,亦承認知道帖文討論關於「起底」,但不知道女子 X 的身分。他指,看到激烈討論一時興起留言,沒意識到留言可能會煽惑披露 X 的個人資料。

X 得悉被告的網上留言後,擔心其個人資料可能被披露,因此害怕回到居所,並留在朋友家中 4 天不敢外出﹐亦因事件受失眠困擾兩星期,害怕外出及擔心自己和家人會受到騷擾。

官拒接納一時失言

被告方指,原審誤以案件缺乏特殊情況為由,拒絕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錯誤地在未有給予被告作進一步陳詞下,拒絕接納其情況屬一時失言;判刑明顯過重;本案判刑與牽涉同一事件的被告判刑,存在極大差異。

法官認為,原審有詳細考慮案情、受害人情況、公眾利益及阻嚇需要,最後才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並非單純因缺乏特殊情況,而拒絕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法官續指,被告在網上平台發布煽惑他人「起底」的留言,而非在與他人閒談時一時衝動,說出煽惑言論,認為被告必然經過思考,才在網上平台發布有關留言。

再者,被告在發布留言前,已知悉帖文正討論關於「起底」事宜,他並非在不知情下,偶然及碰巧發布留言﹐又指其留言由發布至他被捕當日,仍然未被刪除,以上情況均顯示他不可能是一時失言。

官指被告認罪等改判緩刑

至於被告方認為判刑太重,法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指,這類案件挑戰及干擾法庭執行公義,影響公眾利益、法治及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防止同類行為,及避免日後受害人因害怕被披露身分,而不敢報案或作供。

法官指,在網上社交媒體煽惑他人,容易造成廣泛及持久後果,是加重案情嚴重性的因素,認同即時監禁是適當判刑選擇。

不過,法官考慮到被告認罪、有良好背景、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的留言只吸引了 6 個「讚」,沒證據顯示他的留言引致其他人回應,認為可以緩刑方式處理。法官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改判監 2 個月,緩刑 2 年。

HCMA315/2025(ESCC64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