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警區前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前督察汪浩毅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兩人經審訊後同被裁定欺詐罪成,分別判囚 6 年半及 5 年。二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案件周二(3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指,按揭申請表內容錯漏百出,並非由陳填寫及簽署,而他曾提供糧單予按揭中介,認為中介會轉交銀行,無意隱瞞自己任職警司,惟中介為賺取佣金在申請表虛報資料。官質疑,陳明知申請表重要,若中介虛報,陳一看便知出錯,中介便「露出馬腳」、「一睇就穿煲」,但陳「咁啱又冇睇」?3 名法官聽畢陳詞,將於 6 個月內頒下判詞,陳凱港及汪浩毅繼續服刑。

陳凱港曾自行去信法庭
上訴人為陳凱港,與同案被告、前督察汪浩毅。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陳慶偉及楊家雄處理。
彭偉昌甫開庭指,陳凱港去信法庭,內容提及廉署拘捕銀行職員,涉與中介串通騙取按揭。彭指,陳欲藉此新聞暗示中介與銀行職員可騙取貸款,以證本案的犯案行為與陳無關;陳確認。官指陳有法律代表,不應直接去信法庭。陳於被告欄內回應:「明白,好抱歉法官大人」。
上訴方:陳無意隱瞞任職警司
陳凱港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許認為,原審官的裁決與控方開案陳詞「南轅北轍」,完全不同,而且按揭申請表內容錯漏百出,可見並非由陳填寫及簽署。許指出,陳在銀行開户時已報稱自己任職警司,曾提供糧單予中介,認為中介會交給銀行,無意隱瞞警司身分。
上訴方指,兩名中介為獲得佣金而自行為陳凱港虛報資料,在表格訛稱陳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工作,又指該兩名控方證人聲稱沒見過申請表內容,證供不可信。
上訴方:陳沒閱讀表格
許陳詞時屢遭 3 名法官質疑。楊家雄提到,陳在錄影會面確認,他曾到東亞銀行與職員確認文件,包括寫上薪金轉帳約 25 萬元的月結單,而他明知該款項並非警方薪金,仍確認文件無誤。彭偉昌亦指,陳見銀行沒有展示稅單證明,理應感奇怪,「點解覺得冇事」?
許回應指,陳到銀行確認文件時,沒有細閱該申請表,而陳當時認為已把警方糧單交予中介經紀,相信對方會把文件轉交銀行。
官:若經紀虛報 陳應「一睇就穿煲」
彭追問,陳到銀行確認文件,卻不見對方出示警方糧單,他作為高職級警員理應感奇怪,質疑他是否「一啲疑問都冇」。 彭又指,陳明知銀行會根據其還款能力決定是否批出按揭,而他沒提供警員收入證明,但在月結單每月穩定轉帳 20 多萬元,標記為「salary (薪金)」,陳作為警司「唔覺得好誤導咩?」官又質疑他到銀行確認文件時,會有如「3 歲細路仔」,「叫我睇咩就睇咩?」
許表示,陳認為除了警方收入外,另有投資「出眾」而獲得花紅,所以提供予銀行。
楊家雄另質疑,陳當時申請逾 2,000 萬元貸款,必然明白申請表內容重要,表上列明僱主為「出眾」,職位是總經理,若中介為佣金而虛報資料,陳一看申請表便會知內容出錯,中介便會「露出馬腳」、「一睇就穿煲」,惟陳「咁啱又冇睇(申請表)」?
汪浩毅一方:網上轉帳僅「薪金」選項
至於前督察汪浩毅,原審官指他曾支付陳在其公司任職的「花紅」,與陳辦理東亞銀行的貸款接近,故裁定罪成。
汪浩毅的代表指,法庭未能證明支付花紅一事,必然與陳申請貸款相關,而陳辦理東亞銀行貸款後,汪亦持續向陳提供花紅。
至於為何轉帳予陳的紀錄標示為「薪金」,上訴方指汪因頻繁離港外遊,故改以「自動轉帳」向陳支付花紅,惟滙豐網上銀行系統只有「薪金」選項作轉帳理由,不知道陳凱港申請貸款事宜。
汪又認為,「薪金」選項並無不妥,及後因社會發生暴動,汪「唔方便上街」,沒有親自到銀行更改資料。彭偉昌反駁指,「2019 年銀行都去唔到?我都唔知去咗幾多次」。
上訴方重申,汪認為「薪金」選項並無不妥,又指假如汪要與陳瞞騙銀行取得貸款,理應為陳提供真實的「出眾」公司信件,但汪沒出「公司信」證明陳是「出眾」員工,法庭不能證明汪知悉陳瞞騙銀行申請貸款,並參與其中。
律政司:二人定罪穩妥
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張指兩人定罪穩妥,不論陳的貸款申請是否經中介提出,陳均有提出申請、到東亞銀行提交文件,最終獲得貸款。張又確認,針對華僑銀行的貸款,陳曾到律師樓確認文件。至於汪浩毅,律政司一方認為,汪一直定時向陳存款花紅,但及後改為以「薪金」名義自動轉賬,認為可證明汪的行為。
至於量刑,許紹鼎指銀行在本案中面對損失的實際風險較低。陳一直有還款,其物業價值要下跌超過一半,才會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針對汪浩毅,上訴方指其求情信可證汪有良好品格,而原審給予陳額外減刑,汪則不獲扣減,構成不公。
陳凱港判囚 6 年半、汪浩毅囚 5 年
陳凱港及汪浩毅同被控於 2019 年 5 至 12 月隱瞞陳任職警司,向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訛稱陳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以及陳的胞弟陳凱俊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使東亞及華僑永亨批出兩筆 2,154.9 萬及 480 萬元貸款。
案件早前經審訊後,區院暫委法官王證瑜在 2024 年 4 月,裁定陳兩罪成、汪一罪成;翌月判陳囚 6 年半、汪囚 5 年。原審官裁決時指,陳海港申請貸款時,報稱自己任職由汪浩毅妻子持有的「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沒提交警察糧單及申報自己的警司月入為 15 萬元,隱瞞警察身分申請按揭。
汪浩毅則曾支付陳在其公司任職的「花紅」,官指時間與陳辦理東亞銀行的貸款接近,故裁定一罪罪成;另因沒證據顯示他知悉陳辦理華僑貸款申請,另一項欺詐無罪。
CACC111/2024(DCCC1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