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冬平與家人被鄰居入稟就鋼琴聲滋擾索償 鄰居申援引專家報告被駁回

區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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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一方提出專家測試噪音

原告、潘家的鄰居安寧(On Ning)一方指,雖然潘家曾提出兩名女兒不會在晚上 10 時後彈琴,而且已安裝隔音措拖,但琴聲仍會透過地板傳至樓下原告單位的天花板。原告方指專家打算以樓板敲擊及喇叭進行測試,再測量噪音水平,以證明潘家的隔音措拖無效,並對原告造成滋擾。

原告方指,彈鋼琴在香港屬常見,而首兩名被告潘冬平及彭詠枝是單位業主,有責任阻止發出噪音,而其兩名女兒則是製造琴聲的人。潘家指出兩名女兒日間有其他課外活動,無法練琴,只能在晚上練琴。

原告方強調,本案判決結果並非指假如原告勝訴,潘家便完全不可以再彈琴;如有合適的隔音設備,被告可以彈琴,但現時的隔音措拖無效。

潘家一方:鋼琴昂貴
不會讓其他人彈

被告、潘家一方則指,原告方提出用樓板敲擊或喇叭,聲音均與琴聲不同,沒有證據價值,測試方式無法還原原告方所聽到的聲音。

潘一方又指,其鋼琴非常昂貴,不可能讓其他人試彈。至於是否由潘家自行彈琴進行測試,被告方指過程會引起更多爭議,包括彈甚麼曲目,「是 Old MacDonald Had a Farm?還是貝多芬?」而且所涉的指控包括 2015 年的琴聲,兩名女兒 10 年間已長大,10 年前的琴聲與曲目與現時不同,現實上不可能重現過去的琴聲。

原告方則指,原告有舉證責任證明有噪音問題,但亦不能無視潘家的隔音設施,這與被告的法律責任相關,希望透過專家測試證明隔音設施無效,因而有噪音問題。

官駁回申請

聆案官短暫休庭後指,原告方申請援引專家意見涉及兩項議題,即被告方的隔音設施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可採取其他額外措施,而這一點與被告的法律責任相關。被告方則指,隔音設施並非其辯護理由,其是否有效並非審訊的議題。

官指,在此情況下,懷疑援引專定意見是否有助法庭,抑或令議題更複雜,最終駁回原告方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要求法庭禁制
潘家發出鋼琴聲等

原告為安寧,由簡松年律師行代表,於 2024 年 3 月 6 日入稟循民事控告潘冬平一家四口。原告居於潘家單位的樓下。被告依次為潘冬平、彭詠枝、兩名當時未成年的女兒,以及任何佔用相關貝沙灣單位的人。

入稟狀指,原告要求法庭發出禁令,限制被告方繼續發出、導致、允許製造噪音、音樂、聲音等聲浪,包括但不限於鋼琴聲,滋擾、騷擾、損害、干擾他人的權利、利益、土地、舒適和便利等。另要求被告方就其涉違反大廈公契的行為作出賠償。

DCCJ735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