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否認警署非禮女報案人 辯方結案指事主不可信 官押8.28裁決

伍嘉威 鄭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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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伍嘉威
被告伍嘉威(右)與太太離開九龍城裁判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現場難以犯案 在場警不覺異樣

裁判官林希維,周四在控方案情完結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須答辯。案件周五展開辯方案情,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證人,僅提供一封品格證人的信件,在控方不作結案陳詞下,辯方作最後陳詞。

辯方大狀鄭明斌指,本案案發地點尖沙咀警署 227A 室是一間影印房,平日近乎車水馬龍、長期開門,會有不同同僚出入使用。鄭稱要在房內做非法行為「唔係唔可能」,但容易被人看到,而據多位當時身在警署、經過或出入房間的警員所說,他們都沒察覺房間有異樣。

伍嘉威辯方大狀 鄭明斌
辯方大狀鄭明斌(《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事主或有捏造傾向

鄭明斌提出,本案關鍵是事主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又說辯方花了不少時間處理與控罪非直接相關的事,帶出了證人未必向法庭披露事實的全部。

鄭稱,明顯的例子,包括事主在抵達尖沙咀警署報案當刻,如何向當值人員說明因何事報警。鄭說,事主和其友人 Y,都聲稱當時已向當值人員提及就裸聊報案。但據當值人員紀錄,當時沒記下裸聊、裸照的指控,而該人員「冇乜理由」要捏造或刻意剔除指控。

鄭續說,這件事本身不算關鍵,但它與之後發生的「劇情」與細節相關,並影響事主可信性。他解釋,被告的版本,是事主錄口供途中,突然提出裸聊一事;事主的版本,則是一早已向當值人員提及,並稱被告因知悉有裸照而表現興奮。

「若然,呢一個裸聊嘅相可以被誇張,甚至乎捏造根本冇出現嘅證詞,就會對呢個證人整體可信性,蒙上一個陰影。」

鄭舉另例指,事主在庭上供稱她把電話交給被告後,被告一直掃閱,她再接回電話後,發現先前未看過、由騙徒以「閱後即焚」方式傳給她的疑似裸照,已被打開閱畢。

鄭續說,事主這套清晰的說法,在辯方取出口供紙對照盤問下改變,改稱是被告打開照片後,向她展示照片,令她確認是裸照,並稱要依賴口供紙版本。鄭說,「咁必然意味,佢較早時段庭上所作嘅一連串表述,必定係虛構出嚟。現實根本冇發生嘅情節,但佢係信誓旦旦、言之鑿鑿咁講」,由於情節完全不同,以致法庭難以知道,事主「幾時講真、幾時講假;邊句係真、邊句係假」。

辯方:事主說法情節不合理

針對本案非禮罪所涉及的 3 次觸碰,鄭明斌則認為情節不合理,邀法庭考慮意外觸碰可能性。

就第一次觸碰,鄭指事主以感覺為基礎,質疑她沒親眼看到,亦質疑她稱因專注回應被告提問而無暇查看的解釋。鄭認為,這反映事主當時的「擔心程度」未必很高,可能是意外觸碰。實際上,她作為第一身經歷者,對有關觸碰亦起疑,未能確定是惡意還是意外。

就第二次觸碰,鄭指事主稱觸碰情況相若,但這次感覺到是 4 隻手指。她對該觸碰屬刻意或意外仍有疑竇,卻沒作任何表述或動作,解釋仍是專注回應被告提問。

到第三次觸碰,鄭指事主庭上在多次提問下,才稱當時有 1 秒見到被告的手背碰到她,但此前庭上和口供紙,她都是說看到被告的前臂有「郁動」。如她真看到手背碰到,絕不可能不向警方說出這項最關鍵的觀察。

辯方:事主理應會縮腳

鄭又提出,任何女士若遭陌生男士以手碰大腿,即使有疑竇,也不可能沒反應,尤其事主曾供稱「我冇打算俾人摸」,並且已是第三次被觸碰,必定感到不悅甚至反感抗拒,「即使唔係彈起嚟、(講)喂做咩呀,都必定會有反應掛?」

鄭續說,這個反應,必會循「我唔想你再掂到我」、「我唔想再俾人掂,一秒都係嫌多」的方向走,但事主堅稱因專注回答被告問題,而沒法兼顧被人摸大腿的情況,「難道真係因為要答問題,而連縮開隻腳嘅兼顧力,都做唔到咩?」

鄭總結稱,事主說法不合理之處太多,「當中添加咗好多佢捏造出嚟嘅資料」,提出她並不是把事實全部告知法庭。

被控非禮罪

被告伍嘉威(41 歲,警員),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 2025 年 12 月 20 日,在尖沙咀警署 227A 室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 X。警方早前指被告已停職。

法律101|甚麼是「非禮」?

KCCC68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