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樓人員涉誘強姦案事主不作供罪成 申上訴證明書指原審大狀失職 上訴庭駁回

原審辯方大狀黃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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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原審大狀不稱職
剝奪公平審訊

申請由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以及原訟庭法官陳慶偉處理。

申請人陳偉強一方提出,原審時代表他的辯方大律師黃志偉不稱職,沒有公平地把事實提交予法院,因為上訴庭判決時提到黃沒有把辯方案情完整展現,其實是以「隱晦」的形式認定黃嚴重不稱職,但最終認為定罪並無不妥。

申請人認為,重點在於陳「是否得到不公正的審判」,而非「審判結果是否確實不公正」 ,應以此判斷辯方大狀是否嚴重不稱職。

申請人認為,陳原審時被剝奪完整案情,被剝奪公平審訊,提出是否可援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3 條的但書,即上訴法庭如認為審訊過程中有重大不當等情況,須判定罪上訴得直,就這一點希望交由終審法院釐清。

上訴庭:大狀缺失
「並未顛覆原審的公平公正」

上訴庭指,上訴法庭只能基於 3 個理由推翻定罪,而因為大律師嚴重不稱職而推翻定罪,一般能以「定罪並不穩妥或並不令人滿意」理解。而大律師嚴重不稱職亦只有「審訊不公平」 作為判斷準則,這方面已有案例說明,毋須由終院釐清。

上訴庭強調,在本案從未裁定原審辯方大狀嚴重不稱職,「無論是直接、間接,甚或『隱晦地』裁定都沒有」。即使辯方原審時沒有依足指示盤問證人,有損辯方案情的完整,也暴露辯方大狀處事輕慢,但這些指示本身卻漏洞百出。

上訴庭續指,申請人不出庭作供是他本人的選擇,認為他投訴辯方大狀嚴重不稱職,只是因為其他上訴理由已被處理保釋的法官全面否定,而辯方大狀的缺失「並未顛覆原審的公平公正」。

案情:陳任職律師樓
代表強姦案被告

翻查判詞,申請人陳偉強(被定罪時 61 歲),與同案被告陳昌國一同被起訴。陳偉強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4 日及 10 月 21 日遊說強姦案事主 X 的男友湯志偉,協助誘使 X 在強姦案不出庭作供,並聲稱會給 20 萬元報酬予湯。

陳偉強在律師樓任職,其律師樓代表強姦案被告,而陳與湯志偉認識,提出希望以 20 萬元換取事主不出庭作供。陳偉強經審訊被裁定兩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於 2021 年 7 月被判囚 2 年 8 個月。

CACC16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