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人員陳偉強涉提出以 20 萬元,換取強姦案事主不作供,被裁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 2 年 8 個月。他提定罪上訴被駁回,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周五(14 日)被上訴庭駁回。
陳一方指,原審辯方大狀黃志偉嚴重不稱職,令陳被剝奪公平審訊,上訴庭判決時亦以「隱晦」形式認定黃嚴重不稱職。上訴庭反駁,在本案從未裁定黃嚴重不稱職,即使其處理方法有損辯方案情的完整性,但整體而言其缺失「並未顛覆原審的公平公正」。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法律行政人員陳偉強涉提出以 20 萬元,換取強姦案事主不作供,被裁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 2 年 8 個月。他提定罪上訴被駁回,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周五(14 日)被上訴庭駁回。
陳一方指,原審辯方大狀黃志偉嚴重不稱職,令陳被剝奪公平審訊,上訴庭判決時亦以「隱晦」形式認定黃嚴重不稱職。上訴庭反駁,在本案從未裁定黃嚴重不稱職,即使其處理方法有損辯方案情的完整性,但整體而言其缺失「並未顛覆原審的公平公正」。
47 人案 11 名第一次上訴失敗的被告,周一(10 日)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各人得悉結果時神情輕鬆、交談。上訴庭在判詞指,涉案的 5 個議題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包括顛覆罪「其他非法手段」的正確詮釋、案中「謀劃」是否構成「非法手段」等。
上訴庭解釋,本案是原訟庭第一次審理《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判決觸及控罪元素,亦與立法會議員在履行職能,尤其與議員審核預算案、觸發《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相關,值得交由終審法院考慮。11 名被告早前亦已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暫待排期聆訊。
編按:截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除了黃子悅,其餘全部 11 名第一次上訴失敗的被告,均已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47 人案被告方及律政司的上訴全遭駁回,再提上訴的期限昨(22 日)屆滿,據悉律政司暫未就劉偉聰的無罪判決再提上訴,另有 11 被告不服判決,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包括吳政亨、何桂藍。終院網頁顯示,其中 7 人已同時申請終極上訴許可。
律政司周一(23 日)回覆指,由於有部分被告人已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不會作進一步評論。發言人未確認是否決定不就劉偉聰的無罪判決再提出上訴。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上訴庭 2 月駁回全數被告的上訴。據悉截至周二(3 日),至少 8 名定罪上訴失敗的被告,包括鄒家成、余慧明、林卓廷、梁國雄、何啟明、黃碧雲、 鄭達鴻及陳志全,已向上訴庭提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
按規定,若以「判決涉及重大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為由申請終極上訴,須在上訴判決下達的 7 天內提出,該期限昨日屆滿。
大坑西邨居民黃桂強被指去年 6 月在邨內擺放擴音器、播放不滿重建的訴求,受審後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罪成,罰款 1,500 元。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駁回他的上訴,周五(19 日)再頒下判詞,拒絕向黃發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判詞指,黃的上訴理據只涉如何應用相關法律原則,不屬「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不符合案件上訴至終院的要求。
時任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陪審團裁定他「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 4 罪成。上訴庭今年 6 月駁回其定罪上訴,指「獲取性滿足」是控罪元素,他沒作供,而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他為了性滿足而犯案。
不過律政司在判決後提出法律爭議,指控罪旨在保護 16 歲以下兒童,不論犯案動機為何,只要作出涉案行為就應入罪。上訴庭同意問題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周二(21 日)向律政司一方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
曾代表醫管局出席政府疫情記者會的醫生莊慧敏,與丈夫、骨科醫生趙名宇涉嫌在黃埔花園 Aeon 偷竊價值逾 1,600 元食物,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款 5,000 元。二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被高院原訟庭駁回,亦拒向二人發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
二人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不過終院網頁最新顯示,二人的申請已於今年 5 月 20 日被撤回或被終止。
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控拒交資料一案,3 人上訴失敗後,周三(17 日)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鄒親自陳詞,指擬續爭議條文詮釋,指控方須證明被告屬於外國代理人,稱法律不應成為有權勢者任意操縱、「無限彈性」的工具。
高院法官黎婉姫聽取雙方陳詞後,指申請方的議題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拒絕申請。按法例,3 人仍可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此外,鄧、徐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黎拒絕,指未能信納兩人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安活動。兩人繼續服刑。
3 人均由懲教押送到庭應訊,鄒穿橙黃色上衣、杏色外套,開庭前與旁聽互道早晨;鄧、徐頻向旁聽人士微笑及揮手,鄧一度舉起「V 字」手勢,神情從容。3 人原審罪成,被判囚 4 個半月。